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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教案

婚姻法学教案

章节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教学重点、难点

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教学方式

讲授式、对比式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婚姻法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

(二)婚姻法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法的范围。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一)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介绍古代记载中关于婚姻概念的种种表述和局限之处。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婚姻是异性间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必须是为当时社会所确认。

3、由法律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具有夫妻身份。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自然属性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和发展。

正确认识婚姻家庭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计划生育的职能

(二)经济职能

  (三)教育职能。

四、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列举我国唐律的户婚律。

世界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

巴比伦法、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问题。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列举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列举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婚姻家庭法。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修正案)。

五、婚姻法的特点

(一)普遍性。

(二)伦理性。

(三)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阶级社会形成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即同一辈份的男女互为夫妻。

这种婚姻排除了直系血亲的两性关系。

(二)亚血缘群婚制。

亦称普纳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

对偶婚出现的意义:

在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两个方面了解古代的婚姻。

(二)男尊女卑、一夫多妻。

介绍古代的“三从四德”、“妇道”法制的规定。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与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

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

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

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一、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

二、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

三、结婚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

四、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

五、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

六、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七、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八、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九、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章节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

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关系;重婚;家庭暴力。

教学方式

讲授式、案例式、

 

 

 

 

 

 

 

 

 

 

 

 

 

 

 

 

 

 

 

 

 

 

 

 

 

 

 

 

 

第一节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及其由来和发展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人们有无婚姻自由,即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

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代意义的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

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用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一)结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买卖婚姻的概念。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案例:

“换亲换出投毒害人案。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父母干涉儿女婚事。

子女干涉父母婚事。

案例:

“老娘再嫁,儿女拒不赡养

干涉离婚自由。

干涉复婚自由。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

10万元“婚姻保障金”之诉

(三)注意划清的几个界限。

1、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自愿同意的界限。

2、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3、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

4、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

案例:

“深圳婚介富婆当绣球,广州猛男趋之若鹜”。

第二节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二、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

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

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

三、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

重婚的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

解放初期存在的重婚纳妾问题的处理原则。

1980年婚姻法出台后对待重婚的政策。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为无效婚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构成重婚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案例:

《新婚姻法实例解说》第4页——徐某和林某重婚案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案例:

“国内首例第三者插足案”

第三节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一)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1、夫妻关系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平等。

3、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一方面要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

案例: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多数女大学生甘当贤妻良母”

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妇女在历史上受迫害最深、地位最低。

2、妇女在生理上有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保护。

(二)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禁止家庭暴力。

案例1、“打妻协议记录家庭暴力,诉求赔偿法院判决支持”

案例2、“以暴抗暴——比暴力更危险的信号”

案例3、“刘拴霞杀夫被判12年,新理论告负争议再起——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2、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保护。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二)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3、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案例1、“亲生父举火烧幼子”

案例2、“十龄童受虐惨死猫笼”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老人不同的保护情况。

(二)如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2、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案例:

“为改嫁娘讨回赡养费”

第五节计划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

包括两方面含义:

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发展速度。

我国的计划生育是节制生育。

我国人口的现实情况。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1、实行计划生育是经济法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

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

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

我国计划生育的总体方针:

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多胎。

三、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

1、破除封建主义生育观,树立社会主义生育观。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章节

第三章亲属

教学重点、难点

现代亲属的分类;亲等的分类和计算。

教学方式

讲授式、习题式、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婚姻形成的亲属;因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家属的概念比亲属要广泛。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1、宗亲包括:

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但尚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

2、外亲包括:

与母亲血缘相联系的亲属;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所生育的后代。

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二)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1、血亲(按血缘的真伪划分,可将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按辈份不同,将血亲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

2、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3、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亲系

1、父系亲、母系亲;

2、直系亲(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反之,表示亲属关系越远。

(一)罗马法的亲等制(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姻亲亲等的计算。

)。

习题:

1、我和同胞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2、我和叔叔的女儿的亲等数;

3、我和哥哥的儿子的亲等书。

(二)寺院法的亲等制(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姻亲亲等的计算。

)。

习题:

1、我和叔叔的亲等数;

2、我和姨表妹的亲等数;

3、我和弟弟的女儿的亲等数。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丧服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服轻,表示亲属关系远。

丧服制源于周礼,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

(四)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

我国亲属计算以世代为标准,即一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习题:

1、我和堂兄的姐妹的亲等数;

2、我和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3、我和奶奶的哥哥的孙女的亲等数。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的发生。

血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的终止。

血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包括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的效力、禁婚的效力。

(二)在民法上的效力。

包括监护的效力、法定代理的效力、申请宣告某人为失踪人、某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包括犯罪构成的效力、告诉的效力。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包括辩护的效力、代理的效力、回避的效力、上诉、申请再审的效力。

(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章节

第四章结婚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和婚约问题。

教学方式

讲授式、案例式、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结婚的概念。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法律行为。

2、结婚的法律特征: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结婚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结婚行为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

2、有偿婚

3、聘娶婚

聘娶婚的“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共诺婚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

1、强调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2、强调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同意。

3、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就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正确认定法定婚龄和晚婚年龄的关系。

对婚龄的特殊规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

(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的程序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程序的类型。

1、登记制。

2、仪式制。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

二是为了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三是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新条例对旧条例的修正完善

第一、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改由当事人做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二、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第三、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

第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

四、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案例:

“孙某与王某重婚案”(《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第61页)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1、请求人: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2、请求期间:

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案例:

“谢某被胁迫结婚案”

三、关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处理

1、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

“张某与李某无效婚姻案”(《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第68页)

第五节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婚姻预约。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法律不禁止,不予承认和保护。

3、解除婚约不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通知对方即可,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

“刘某与张某解除婚约纠纷案”

三、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案例1、“黄某与李某离婚案”

案例2、“甘某与邵某离婚案”

案例3、“许某请求继承遗产案”

案例4、“宋某要求继承遗产纠纷案”

四、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问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章节

第五章夫妻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教学方式

讲授式、案例式、

 

 

 

 

 

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

一、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之演进

(一)夫妻一体主义

(二)夫妻别体主义

二、夫妻法律地位之历史沿革

(一)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二)形式上平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

(三)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时期(社会主义社会)

第二节夫妻关系的内容

一、夫妻的人身关系

(一)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的财产关系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除外;其他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案例:

“范某补发的工资应如何定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

案例:

“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案例:

“妻子跳河时丈夫扬长而去,法院判决丈夫故意杀人案”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章节

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

非婚生子女;继子女

教学方式

讲授式、案例式、

 

 

 

 

 

 

 

 

 

 

 

 

 

 

 

 

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

所谓亲是指父母,子是指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序)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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