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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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学院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__________,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淫秽网站及其他淫秽物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吸毒、藏毒、贩毒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价值500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卡)或其它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不造成损失者,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动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在校内外肇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六)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发生纠纷、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参与打架又为他人作伪证者,在打架相应级别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打架斗殴后,应听候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以后,任何人不得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罢课等形式施加压力。

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连续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算),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6—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其处分参照学籍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调戏、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酗酒。

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因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五)故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者,一经查实,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骚扰者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私自调换寝室,给予批评教育;私自搬住未安排的寝室,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砸烂门锁进住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进入寝室经商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起哄、放鞭炮、、砸物品(如酒瓶、热水瓶等)、随意烧东西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四)严禁学生往楼下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医疗等费用;

(十五)随意践踏草坪,故意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六)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七)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私自租房住宿和不假外宿。

(一)学生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请假在外住宿,首次查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查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租房和不假外宿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请假不按时回寝室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在网吧通宵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确有特殊原因要住校外的,须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家长负责其子女的校外管理,承担校外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参与浏览黄色网页、网站,收看反动、黄色淫秽录像、影碟、书刊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水等引起火灾水灾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宿舍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偷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自习、上课、就寝时间内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招引外来人员在学习、生活、活动场所闹事,扰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__________)以上处分;

(三)不听从门卫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使用假学生证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男女在学生公寓(宿舍)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学生赌博。

违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但主动承认错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分。

拒不交代者、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

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经济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报助学贷款,已报批贷款者,自处分之日起暂停贷款;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不享受困难补助,不享受临时困难补助,不安排勤工俭学,不能参与该年度的评优。

第二十二条对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记过以下的处分可在六个月后解除,记过处分可在九个月后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二)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学校记功表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要解除处分,须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鉴定,认为其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讨论,报学工委会议研究,学工委下文。

(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委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院发文。

(三)处分决定一律送交本人及其家长,本人不在的,学校可张榜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公布范围。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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