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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面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人力资源中心

密级

▲内部公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项目

批准

审核

编制

签名

会签

发文范围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以及离职等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和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章、条例等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均应依照本制度之规定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办理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以及离职等事宜。

第三条各下属公司可以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并结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备案后生效实施。

第四条采用劳务外包、第三方人才派遣类型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总部范围内各单位以及各下属子公司总监级、副总级(含)以上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并兼管无人事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及附件、发起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作业流程,管理和维护劳动合同档案信息等。

第六条各下属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制作、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作业流程,管理和维护劳动合同档案信息等。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协助、指导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类型和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以年为单位。

(二)劳动合同按类别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实习、临时工等)、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及相关附件。

(三)各单位按员工所聘岗位签订对应类型的劳动合同,并根据所聘岗位特点及结合劳动合同模板编制订立相关劳动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适用于聘用全职工作方式的职员和职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录用岗位特点参照使用《劳动合同》范本。

(二)招聘应届毕业生实习,使用《实习协议》,招聘兼职人员,使用《兼职协议》。

其他临时性用工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全日制劳动合同范本内容简化拟定。

(三)招聘退休返聘人员,使用《退休人员聘用协议》范本,每满一年签订一次。

(四)劳动合同相关附件:

所有员工必须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相关附件包括: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入职声明书》、《薪酬及其保密约定》等。

竞业限制条款合同适用于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公司与员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其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及员工本人亲自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其他人不得代签,亦不得涂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三)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各项专项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

(一)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及新员工试用期期限如下表:

员工类别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首次签约

第二次签约

第三次签约

普通职员、职工、辅工

1-3年

5

无固定期限

1-3个月

经理级、高级专业技术(含)以下的人员

3年

6年

无固定期限

3个月

经理级、高级专业技术(不含)以上人员

3年以上

6年

无固定期限

6个月

(二)新员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但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员工每缺勤一个工作日(包含请事假、病假、旷工等),试用期限相应顺延一个工作日,

(三)员工在同一法律主体单位连续累计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如员工本人同意或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员工自愿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中申明,可以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首次签订

(一)新员工入职前,由人力资源部门入职经办人依本制度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及准备相关附件资料,包含保密协议、岗位说明书、薪酬及其保密约定等资料。

(二)新员工入职当天,办理入职手续并提交相关入职资料,包括与上家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必须确认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已过竞业协议期、保密期。

(三)入职经办人严格审查员工入职资料,齐全后,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员工说明岗位职责、招聘条件、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并告知员工应当如实填写员工本人相关信息,签订过程中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

(四)由员工本人确认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内容、条款并签字。

入职经办人应严格审核员工签署情况和核实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原则上需在员工入职当天完成签订,最迟不超过入职七天内,由经办人持续跟进签订。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在入职二十五天内仍未签订的,入职经办人应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五)员工签署后劳动合同后,由合同管理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及申请盖公章。

(六)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一份由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一份由员工保管,并由员工亲自签字确认《劳动合同签收表》,最后由合同管理负责人并将员工劳动合同归档至人事档案资料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续签

(一)人力资源部门最迟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本人和员工直接上级发放《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询问续签意向以及协商续签期限、续签职务、薪酬等事项。

(二)员工同意与公司续签的,由员工书面回复续签意见,劳动合同经办人制作《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提交员工所属部门各级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续签的,在员工合同到期30天内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三)员工不同意与公司续签的和部门审批不同意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离职管理相关规定友好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四)实习人员实习协议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公司停止用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员工若被公司聘用为正式员工的,按新员工录用和入职手续,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续签相关手续和文件在办理后5日内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并录入人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变更

(一)有以下情形的,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含变更工作地点、薪酬、职务、岗位等。

1、因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分立、合并、资产转移,经营结构调整及工作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甲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绩效考核结果等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从事其他岗位和部门工作的。

3、因员工长期缺勤、病假、产期等导致岗位被其他员工替代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4、其他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四)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变更时,原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如公司因并购或重组后变更时,原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五)员工在同一合同主体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因岗位异动、工作地点或薪资调整等变更的,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只需按照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书面的相关人事作业表单,由劳动合同经办人根据变更审批内容制作《劳动合同变更表》交员工签字确认,然后将人事变更相关表单和《劳动合同变更表》存入员工人事档案并做好人事信息变更登记。

(六)员工在不同合同主体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异动的,异动审批后员工在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新公司重新办理录用入职手续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期内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合同终止解除手续和离职手续。

(二)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日书面通知本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三)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情形外,公司和员工双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提前至少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四)员工有以下情形的从其规定:

1、员工在签订本合同后,另行签订有服务期限协议、或者接受公司培训或公司安排的培训、或者掌握公司重要技术情报、承担保密责任或者从事的是不能轻易替代的岗位的、不得提前解除合同的;

2、员工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4、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等其他协议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若员工违反提前通知的义务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员工应当承担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以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准赔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合同期届满且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所在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上级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所在单位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试用期转正考核不合格或其他考核证明该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的;

2、试用期届满前10天时,新员工岗位认证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

3、不能胜任甲方岗位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作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守则、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中被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符合辞退、解聘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包含员工未按要求全部提交或者向公司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或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诉讼,或被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的。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特殊情况:

(一)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需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原则上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同期限续延至检查结束之日。

2、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合同期限延至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合同期限延至规定医疗期届满之日。

4、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期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日,如果女职工流产的,应续延至流产假结束之日。

但女职工如有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合同期限延至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在合同期内受过所在单位出资的培训,除按本制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培训合同所规定的条款。

(三)依照劳动合同和本制度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或证明,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停交手续。

(四)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员工应自在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事项移交、物品资料移交、资产资金移交等。

(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签订《离职协议》,在办结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后与离职工资一并结算。

第五章离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种类:

离职包括辞职、解雇、辞退和自动离职

(一)辞职:

员工按公司相关规定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分为试用期辞职和合同期辞职。

(二)解雇:

因员工本人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经调整仍不能胜任的,或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与之续签劳动,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辞退:

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符合劳动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相关规定应当辞退的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均可提出辞退的离职申请。

(四)自动离职:

员工未履行公司规定的相关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但没有到批准的离职生效日而自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或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但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

属自动离职的员工,由本部门负责人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九条离职申请

一、离职申请人首先领取《离职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离职原因等内容,如属辞退或解雇申请,申请离职人必须提供详细证据和充足理由。

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经办人员应当询问和了解离职原因,并做好员工的离职准备或招聘准备工作。

(一)员工单方提出离职申请:

员工首先应该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单》,按离职审批权限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

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办理离职手续,并由所在部门在离职日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二)公司单方提出辞退或解雇申请:

员工符合本制度相关辞退解雇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申请人填写《离职申请单》,按离职审批权限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辞退、解雇的相关规定情况,并制作发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离职协议》等离职文件给员工,并通知所在部门在离职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自动离职:

由所在部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员工预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文件给员工,通知员工本人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15天后员工仍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离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视为自动离职,由所在部门代为办理离职手续。

二、离职申请时间

(一)试用期内离职

1.辞职:

员工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2.辞退:

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天向员工提出辞退。

(二)合同期内离职(即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

1.辞职:

所有员工辞职均须在申请离职日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辞职起始时间按正式提交离职书面申请之日起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所在部门工作需要以及岗位工作交接情况协商决定辞职人员离职时间,对于重要岗位,可协商等到工作接手人到位后办理离职。

2.解雇:

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经双方协商确定离职时间,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3.辞退:

符合辞退规定的员工,相关负责人可随时发起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或公司应在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离职审批

一、离职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离职申请及交接单》按审批权限依次提交其部门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离职审批权限审核批准或报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生效。

二、离职审批权限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主管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含)以下职员、职工:

由部门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级、公司中心总监级、事业部总经理)最终审批。

(二)部门经理级、总监级、高级专业技术员工,由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高级总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专业技术人员,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四)下属子公司职工(普工、辅工、工勤人员)、主管级及主管级以下职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子公司负责人最终审批。

(五)下属子公司经理级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子公司上级主管领导最终审批。

(六)下属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厂长、副厂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首席专业技术人员,由子公司业务主管领导、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公司总裁/总经理最终批准。

第二十一条离职面谈

一、离职面谈的目的是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视情况作好相应协调或调整工作,尽量挽留优秀人才。

二、离职面谈的对象是所有离职的员工。

所有离职员工经本部门负责人面谈后,职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劳动关系管理人员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其他职员和经理级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还需由公司总裁/总经理进行面谈。

面谈后,由面谈人员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并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离职面谈需要了解的信息如下:

(一)离职人员离职的真正原因,导致离职的主要事件。

(二)离职人员对公司当前管理文化的评价。

(三)对公司的工作环境以及内部人际关系的看法。

(四)对所在部门或公司层面需要改进的合理化建议。

(五)离职后本岗位后续工作开展得建议以及离职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

第二十二条离职交接

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离职生效日时间,通知所在部门及时提前提请招聘申请以补充离职人员岗位空缺。

二、在审批的离职之前,离职员工首先在本部门进行工作交接,包括职责交接、工作内容交接,已完成以及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督导离职员工相关工作的交接并签名确认。

三、本部门工作交接完毕后,按照交接单内容到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确认交接,并在相关记录予以变更。

交接确认内容为:

(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内容:

文件档案资质资料、办公物资(钥匙、工服、工牌、文具等)、电脑、办公设备、IT信息资料(OA&钉钉&邮箱)账号注销、固定资产、以及确认其他物资、资产、物料等资产交接事项。

(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内容:

借款、欠款、报销、应收应付账务等。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内容:

出勤数据、社保&公积金停交、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工资结算等。

(四)其他根据岗位和工作特点由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办理工作、物资、资产等交接移交手续。

(五)以上所有部门应该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项交接内容,对于重要资料、固定资产等项目要明确变更记录。

第二十三条离职工资核算及发放:

一、所有工作、物资交接完毕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离职交接手续全部完成后,由离职员工将《离职交接单》交至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所有交接手续完毕后,在员工离职生效日当天,核算离职薪资并制作《离职薪资结算表》,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员工签收离职薪资结算表、签订《离职协议》和签收《离职证明》。

二、离职薪资发放时间同公司正常发薪周期,离职如有经济补偿则按照离职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第二十四条离职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已过试用期的人员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后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被辞退或申请辞职的由直接上级承担相关责任。

二、未经离职审批程序,用人部门不得辞退任何员工,也不得擅自停止任何员工工作。

三、对于特殊原因,员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委托公司内部人员代办,但必须提前填写《委托书》给委托人,经有效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所有类型的离职都需要完成《离职申请、离职交接单》、《离职协议》、离职工资结算表的签批及确认。

五、员工在15日前离职的,人力资源部门每月15日在系统中停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员工在15日(含)后离职的,在当月系统扣款后停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规定:

(一)对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离的人员,公司将不再录用。

(二)对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因工作需求再考虑录用时,并先征询原部门主管意见,再依职位要求重新进行面试及录用签核手续。

(三)凡员工符合自离情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根据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持有公司股票的员工离职,公司将依《员工持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股票回购。

(五)对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公司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追究个人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对已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履行竞业限制期内,需每月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公司将不定期对竞业限制人员就履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

违约者在按协议收取违约金的同时,还将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要求的,须在员工离职前书面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七)人力资源部门离职经办人对当月离职的员工档案调档,离职员工档案保留两年。

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向工会或者人力资源中心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公司与员工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向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民主程序讨论制订并经制度公示,由公司总裁审批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同类制度和规定的同时废止,以往如有不同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并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附件

【附件一】职员《劳动合同》范本

【附件二】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附件三】《员工保密协议》

【附件四】《入职声明书》

【附件五】《薪酬及其保密约定》

【附件六】《劳动合同签收表》

【附件七】《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附件八】《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附件九】《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

【附件十】《劳动合同变更表》

【附件十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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