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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七章 审计后续与跟踪

第八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审计项目管理,明确审计项目程序,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本行审计机构组织开展的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各类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应遵循的基本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

审计项目流程包括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后续与跟踪等基本程序。

特殊审计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计程序和方法,但应确保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四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应遵循“审计价值最大化、项目管理一体化、质量控制流程化”的基本原则。

(一)审计价值最大化。

即以董事会战略目标的执行情况为审计方向,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审计重点,以价值增值为目的提出审计建议。

(二)项目管理一体化。

即审计计划统一管理、审计项目统一运作、审计资源统一配置、审计流程统一规范、审计结果统一报告和审计整改统一标准。

(三)质量控制流程化。

即按照审计项目程序实行全流程的质量控制,对关键环节实行重点控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审计局和审计分局开展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六条 审计立项是指审计机构从提出审计项目需求到确定审计项目,并对实施审计项目作出计划和安排的全过程。

审计立项主要包括:

明确审计立项依据、编制审计立项需求、履行审计立项审批等环节。

第七条 明确审计立项依据。

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宏观政策与监管要求、董事会战略目标与全行中心工作、上级审计机构工作安排,以及被审计单位主要风险等进行审计项目立项。

第八条 编制审计立项需求。

审计机构根据对审计事项的风险排序,结合可支配审计资源提出审计立项需求,并对审计项目定位、项目实施安排,以及审计目标、审计规模和审计资源等进行明确。

第九条 履行审计立项审批。

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实施。

全行性审计项目由审计局立项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分局立项辖区审计项目应报审计局审批。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条 审计准备是指审计机构为开展审计项目所做各项准备工作的全过程。

审计准备主要包括:

组建审计项目团队、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评审审计方案、开展审前培训、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问卷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组建审计项目团队。

审计机构应按照项目管理一体化原则,确定审计项目主办部门,并根据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统筹配置审计资源,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和审计组,确定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一)项目工作组。

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推动,具体承担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指导审计实施、提供专业支持和撰写审计汇总报告等工作。

项目工作组组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主办部门组成。

(二)审计组。

项目工作组应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分设若干审计小组。

第十二条 开展审前调查。

项目工作组应围绕审计目标,设计审计调查问卷,以非现场或适当结合现场方式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环境、业务运行机制、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状况等,初步开展风险评估与评价。

第十三条 制定审计方案。

项目工作组应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审计内容和审计资源等做出安排。

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背景及目标,审计范围及重点,主要审计步骤及方法,审计团队组成及分工和审计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评审审计方案。

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正式的审计方案。

评审的重点是审计方案的适当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审计成果的价值性等。

第十五条 开展审前培训。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对审计组成员开展审前培训,主要培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注意事项等。

审前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也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是指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全过程。

审计实施主要包括:

召集进场见面、确定审计抽样、组织审计测试、开展审计访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底稿、会审疑难发现、汇总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情况等环节。

第十八条召集进场见面。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召集进场见面会,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安排和工作要求等,了解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确定审计抽样。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和风险评估情况,合理选取审计样本,严格控制样本误差,确保审计抽样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

第二十条 组织审计测试。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方案要求,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开展审计测试,并进行审计取证。

审计测试的重点集中于风险评估时确定的高风险领域、重点审计事项和关键控制环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审计访谈。

审计组应根据现场审计需要,对审计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发现审计线索和取得审计证据,并对潜在审计发现进行确认。

审计访谈可贯穿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分析各类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与审计目标相一致,并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编写审计记录。

审计人员应将实施审计的全过程撰写编写成审计工作记录,重点记录审计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和数量、审计发现的事项和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审计发现事项进行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客观描述审计发现问题及风险情况,并附必要的审计证据。

审计组应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审计组组长负最终复核责任。

经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应送交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被审计单位不签字或有异议但理由不充足的,不影响底稿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会审疑难发现。

审计组应针对审计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讨论会审,必要时请项目工作组提供专业支持,确保审计发现事实清楚,审计问题定性准确,审计结论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汇总审计结果。

审计组组长应全面评估和检查现场审计情况,审核整理各项审计发现和取证资料,并在与审计人员沟通后作出初步审计意见,汇总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沟通审计情况。

审计组在完成主要审计事项后,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实、审计依据、审计结论或审计建议等进行沟通,确保审计事实清楚、审计依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或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应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审计组根据提供资料及审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审计测试。

对重要异议的处理应及时报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研究确定。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是指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为依据,组织编写审计项目报告的全过程。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分析审计发现、提出审计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议审计报告、汇总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报告是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出具的书面文件。

审计项目报告应客观公正、清晰准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第三十一条 分析审计发现。

审计项目报告应对审计发现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和提炼,重点揭示被审计单位在风险、管理、效益和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项目报告应在分析和确认审计发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建议应注重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流程以及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对所有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在汇总审计结果、分析审计发现和提出审计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项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项目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未及时反馈意见视同同意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意见及证据进行研究后,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如未采纳,应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证据及撰写的审计项目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议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和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项目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报告。

审议的重点为:

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和准确性、审计建议的价值性和可行性,以及审计报告的规范性等。

第三十六条 汇总审计报告。

对由多个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项目工作组应对各审计组的审计项目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审计项目汇总报告。

审计项目汇总报告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签发审计报告。

经审议后的审计项目报告由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并发送必要的相关方。

全行性审计报告由审计局上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计分局自行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

第三十八条 编制中期审计报告。

实施周期较长的审计项目,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编制中期审计报告,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或反映重大审计发现。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三十九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构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而采取相关处理工作的全过程。

审计处理主要包括:

下达审计意见、发布审计提示、提出管理建议、上报审计专报、实施审计移送、进行审计通报、受理审计复议等环节。

第四十条 下达审计意见。

审计机构在完成审计报告工作后,应根据审计发现事项编制审计意见书,并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发布审计提示。

审计机构应针对审计发现潜在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风险问题,或某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及时撰写审计提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提示。

第四十二条提出管理建议。

审计机构应针对审计发现的现行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或被审计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等,及时形成管理建议书,提交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上报审计专报。

审计机构在审计实施的过程中,就审计发现的重要事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等,应及时撰写审计专报,并按照程序上报。

第四十四条 实施审计移送。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应给予处理处罚的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编制审计移送书,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进行审计通报。

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审计通报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受理审计复议。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

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复议并回复结果。

审计复议期间,原审计意见书照常执行。

第七章 审计后续与跟踪

第四十七条审计后续与跟踪是指审计项目在履行完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等程序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后续整改跟踪以及项目质量评估的全过程。

审计后续与跟踪主要包括:

开展项目质量评估、跟踪审计结果、实施后续审计和建立审计档案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开展项目质量评估。

审计项目完工后,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估,评价审计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流程控制效率和审计人员履职情况,总结研究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十九条 跟踪审计整改。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构应按审计意见规定时限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持续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改进,关注审计发现事项的完善。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条 实施后续审计。

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

后续审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完整的审计项目档案,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其存储介质进行归集、立卷,列入档案保存,严格管理,保证档案安全。

第八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在全面质量控制体系下,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建设,规范审计项目流程,建立项目质量日常监督、定期评价和外部评价机制,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项目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明确审计项目团队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各环节中的质量控制责任:

(一)项目工作组对审计方案质量、项目进度的督导与质量,以及组织控制情况负责。

(二)审计组组长对本审计组的工作进度、质量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协调报告负责。

(三)主审在审计组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审计访谈和审计测试,沟通、解答审计发现问题,监督现场审计质量,对审计结果做出初步定性,撰写审计报告初稿等。

(四)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审计方案和审计流程开展审计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审计证据、编写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底稿等。

第五十四条 审计项目团队组建后,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各审计团队和审计人员分别签订审计项目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审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订审计承诺书,承诺辖属相关机构和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可根据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及审计实际情况,公布审计组的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审计组应认真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信息。

第五十七条 审计项目团队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查证系统和审计管理系统,推进信息科技手段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第五十八条 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

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对审计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核,项目工作组应对审计事实、审计依据和审计结论等进行复核。

第五十九条 重大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项目质量控制岗,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条 项目工作组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审计发现,以及重要或敏感的审计评价等,应及时进行直接督导,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六十一条审计机构在组建审计项目团队、安排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六十二条 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审计项目团队可根据特殊审计事项的需要,报经审计机构批准后,聘请相关审计骨干或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项目专家支持组,负责重要审计事项的业务咨询,提供相关知识经验和专业技术支持等。

第六十三条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作组、审计组,以及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审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对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审计项目质量的评价和改进意见,评价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审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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