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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教材

绪论

一、测绘法规的研究对象

(一)以《测绘法》为研究对象

《测绘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与测绘有关的部门、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有关外国国家、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海域里进行的测绘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测绘关系的法律规范:

《测绘法》的概念体现以下几个问题:

1、测绘灶律关系的主体

测绘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与测绘有关的部门、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及外国国家、组织和个人。

2、测绘法律关系

测绘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调整的主体间在测绘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测绘法的适应范围

测绘法只能调整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里发生的测绘关系。

(二)以与测绘有关的行政、技术规章为研究对象

法律作为总的原则是难于在具体活动中实施的,要使法律得到很好贯彻和落实,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规章。

过去,我们没有《测绘法》,因而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的行政、技术规章,以此来协调和组织测绘活动。

现在,我们有《测绘法》,这些规章,是不是就可以不要了?

显然不行。

举个例子来讲:

《测绘法》第二十条第—救规定: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国家保守秘密的法规定执行。

要实施这样一条法律规范,首先对什么样的测绘成果需要保密作出具体的规定,其次,还要依照国家保密法制定保密细则和措施。

由此可见,尽管有了《测绘法》,但是测绘管理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少:

因此,我们把《测绘法》和与测绘有关的规章作为本课程的两个研究对象。

这其中以《测绘法》为主。

(二)《测绘法》与测绘规章的关系

(一)《测绘法》是制定和统—测绘法规的依据

1、从法律效力上看

《测绘法》是调整测绘活动的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测绘规章属于较低层次的法规,因而测绘规章的制定,只有统一在《测绘法》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有效的法规,否则就成为无效的法规。

2、从法律制定与规章制定的本质上看

法律的制定属于立法活动,是阶级意志体现的过程。

规章的制定属于行政管理活动,这种活动的程序及形成的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从测绘规章的作用来看

制定测绘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测绘法》的落实.规章制度不符合《测绘法》的精神,不但不能达到依法办事的目的,反而会给法律的贯彻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测绘规章《测绘法》具体体现和最终落脚点

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条柞是把法律与实践行为对应起来,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的规章,其作用就在于此,所以没有具体规章,《测绘法》就不能付诸实施。

(三)《测绘法》与测绘规章之间的关系

《测绘法)是制定和统一测绘规章的依据,是调整测绘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总的原则;测绘规章是《测绘法》精神的具体化。

《测绘法》和测绘规章共同构成测绘法规的完整体系。

三、《测绘法》产生的过程

建国以来,我国对测绘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曾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测绘的行政、经济技术的单行法规。

如:

1959年国务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同国大地测量法式》

1976年目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地图国界线画法审查工作的通知》

1977年国家测绘局颁发了《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

1978年国家测绘局印发了《关于向外国厂商提供甸测绘资料暂行办法》

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侧绘局修订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

这些法规对我国的测给管理工作和测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测绘活动的行政、经济、技术特征在单行法规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映,特别是经济特征基本上没有得到反映。

有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测绘形势。

加之政出多门,政令难以统一,并且这些单行法规来看还存在着技术规范陈旧;经济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严格。

加上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不能统一的测绘管理结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多种规章并存,测绘成果不能统一、不能共享,重测现象十分严重,绐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为此,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决定制定《测绘法》,并将其列入《一九八二至一九八六年经济立法规划》之中。

一九八四年,由国家测绘局、总参测绘局、地质矿产部、水利电力部,石油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民航局、国家海洋局、海军航保部十一部局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数次修改《测绘法纲要》。

于—九八六年拟定了《测绘法》(草稿第一稿),并发送到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局和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进行全面修改、整理,终于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址八日经七届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并公布。

从—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四、制定和实施测绘法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管理

1、有利于统一测绘法规

《测绘法》作为家颁布的法律,对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管理具有普遍的强制力。

过去,由于没有《测绘法》,部门之间在制定有关测绘规章时.缺少共同遵循的法律依据,因而屡有制度上的矛盾。

加上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在测绘管理中,有职责交叉现象,使得各部门的行政规章难以协调统一,给建立完整的、协调的、统一的测绘法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现在有《测绘法》,就为统—全国测会绘管理制度。

调整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从而形成了一个由国家法律到全国性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所构成的和国家其它法律相衔接的完整的、系统的、配套的测绘法规体系。

1、有利于测绘市场的建立与管理

《测绘法》明确测绘活动的经济性质,强调了测绘成果的有偿使用,从而为测绘市场体制的建立确立了最根本的制度。

过去,我国的测绘事业是由国家包办,由国家来规划、组织实施。

把测绘单位作为事业单位。

测绘单位吃国家的在锅饭,测绘单位的积性得到应有的发挥。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这种现象有所改变。

《测绘法》进一步明确了测绘活动的经济性质,使测绘活动市场化,测绘成果商业化,测绘单位成为市场的主体,在国家政策、法律的监督、保护下从事测绘活动不但调动了测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

测绘单位由国营体制转变为经营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甚至可以出现私营体制。

也就是说,以后个人也可以从事测绘生产,并向社会有偿提供测绘成果只要你的经营是合法的。

目前我国大多数测绘单位已经实行了企业管理制度,逐步地走向了市场。

但是建立测绘市场体制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对测绘活动的管理。

相反,国家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加严格地对测绘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国家可以通过对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的登记,测绘成果的管理与提供等手段,把测绘管理测绘服务结合起来,行使国家的政府管理职能。

(二)有利于加强对测绘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测绘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并在第七章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活动有时会涉及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地籍量中,情况就更是如此,因此常常有人因为各种原因阻挠测绘人员进行测绘,现在有了《测绘法》法,就可以有效地制止这类行为,保障测绘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三)有利于测绘事业的科技进步

《测绘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加强测绘技术研究,采用先进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除此以外还规定测绘成果,包括科研成果均属知识产权。

这对进一步调动广大测绘科技水平无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测量标志的保护

《测绘法》第六章对测量标志的保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七章又对破坏测量标志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多年来,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测量标志破坏十分严重,有的地区50%以上的测量标志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不仅使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测绘工作者的正常进行。

这次颁布的《测绘法》对测量标志保护规定得非常详细,这将为测量标志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学习《测绘法》的意义

(一)学好《测绘法》,做遵纪守法的测绘工作者。

《测绘法》是每个测绘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国务法律。

因此,作为测绘工作者就应该认真学习它,才有可能使自己测绘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就是说,只有学之,才能知之;只有知之,才能守之。

知法、守法就是这个含义。

因此,学习测绘法对测会工作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测绘工作者,以下几项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就尤为重要:

1、测绘资格审查的法规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法规

3、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法规

4、测绘成果保密的法规

5、国界线,行政区城界线测绘的法规

6、地籍测量中权属界线的测绘法规

有关这些制度将在以后的各章节中作详细讲述。

(二)利用测绘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测绘法》不仅对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同时也规定了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有:

有偿提供自己的测绘成果的权利有依法测绘,不受干扰的权利有使用测量标志的权利等等。

只有懂得测绘法,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六、学习《测绘法》的方法

(一)掌握国家法律的共同特征

我国法律部门很多,按照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大体上分为这样八个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其它的法律一般都隶属于这些法律部门,我们学习的《测绘法》总体来看隶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同时又与刑法和民法又一定的联系,因此,要学好《测绘法》谅要弄清这些法律的共同特征,也就是法律的基础特征。

(二)了解与《测绘法》相关的法律知识

国家法律的总的特征是一般的特征,《测绘法》属地行政经济法、且与民法、刑法有一定的联系。

因此,要学好测绘法,还要了解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的有关知识。

(三)弄清《测绘法》的法律关系

尽管《测绘法》与其它法律有一定的联系,但我们不能以这些法律代替《测绘法》,因为《测绘法》有其自己特定的法律关系。

1、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

《测绘法》将加强对测绘工作者的管理作为核心内容贯穿于整个《测绘法》之中,因崦在《测绘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例如《测绘法》规定对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单位要进行审查,并发给相应的测绘许可证,这就是从根本上对测绘活动的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而形成了上测绘管理部门与测绘单位之间构成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这样就保证了测绘队伍的质量,从而从一个方面保证了测绘成果的质量。

再如:

《测绘法》规定了国界线测绘的制度,从而加强了这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形成了有关这个方面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测绘法》将建立新的测绘经济体制作为一个目标是《测绘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例如:

《测绘法》在强调对测绘活动加强驻一管理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于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测绘利益的分配;另一方面,对进入测绘市场测绘任务则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使测绘单位获得了作为测绘市场活动的主体资格,也创造了测绘市场的平等兑争条件。

从而形成了一套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了部门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测绘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

3、技术管理法律内容

技术管理的特征是《测绘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属于行政管理,但比行政管理更加严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测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有一整套科学技术理论和现代化手段还要有一整套的技术管理规范,以保证测绘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测绘法》中关于测绘基础、测绘系统、国家大地测量的等级和精度、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的规定,在测绘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们是进行测绘工作的基础和基本的技术依据。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大地测量法式》规定了我国绦—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法律地位,统一规定了全国大地测量的精度要求。

另外,我国还就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测测制发布了一系列基本技术规范。

测绘事业经过建国四十多年的发展,测绘技术已具世界领先水平。

《测绘法》根据我国以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使这方面的规定更加系统和全面。

七、确立基础测绘法律地位,进—步规范测绘市场

《测绘法》颁布4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家测绘局发布了《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测绘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用对测绘市场的规范逐渐显得不够完善,因而国务院有关测绘部门决定在九八年这个法制年对《测绘法》进行修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测绘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发布5周年座谈会,确立了《测绘法》修改的原则和重点。

修订原则: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解决当前测绘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则;

(四)结合我国测绘活动的实际,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测绘立法经验的原则。

立法机关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我国测绘管理受体制限制等制约因素的影响;一般条件下不会对法律作过过大的修改。

修订重点:

①健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和反映测绘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强化对测绘对市场双方的管理,建立注册测量师制度;

②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对超范超围测绘和不能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等行为进行处罚;

③进—步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以保障制绘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④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十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⑤切实重视普法工作,进—步提高公民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二章法的概述

第一章我们讲过,要学好测绘法,首先要了解作为国家法律的一些共同特征,这一章,我们就一起来对法的基础知识做一些共同的回顾。

第一节法的概述和法的特征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地存在的,它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将随着阶段国家消亡而消亡。

在这里,阶级是法产生的根源,国家是法产生的条件,阶级之间的斗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出现了国家,在阶圾斗争中取得胜利的一方成为了国家的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段地位,于是便依靠国家机器,要求人们为或不为某些行为,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由此便产生了法律。

一、法的本质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本阶级的专政。

(二)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根本的、意志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最重要,最本质的特怔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国家只不过是这这种意志得以体现的物质工具,是实施法律的机器。

在这里,我们要弄清楚的是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被统治阶斗争意志,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意志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但只有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把通过国家政权把阶级意志制定成法律,并利用国家机器把他意志强加给社会。

以国家的名义来反映阶级的意志,这个阶级的意志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法所体现是国家意志。

比如:

立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同国的一切重大问题。

2、法是统治阶段根本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一般的意志是关系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意志。

统治阶级并不是把的所有的意志都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关系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意志才以法的形式体现出来。

例如统治阶级可以用哲学、政治、道德、文学、艺术等形式来反映他们意志,以这些形式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不能称之为法律,这些意志只是一般的意志,这些意志也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不能对人们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国家、都是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社会,如果统治阶段把所有的意志,都法规化,那么被统治阶级就无自由可言。

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产生矛盾,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一般地例法律只统治阶级内部也会产生矛盾,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一般地例法律只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比如重法第1条规定:

我国实行的政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重法第六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实行各尽可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这些都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

3、所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所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整个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个别人的意志可能会与整个阶级的整体意志发生矛盾。

比如,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现所当然地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贩毒、吸毒,应该说这是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们是在我国的公民中却有少数人不顾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其个人的私欲,践踏人民的意志,从事贩毒活动,法律当然不能保护他们个人的私欲,反而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二、法的基本特征

从广义上讲,法就是法律,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归纳: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共它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法律规范的制定,就是通常所所的立法,它产生的是成文法规范。

统治阶级按照实际需要,通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创立不同形式、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认可是创立法律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国家对社会存在的某些规范加以确认,赋于法律效力。

在历史上,经国家认可的法律有习贯法、道德法、宗教法和判例法。

这些经认可的法律也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我们学习的测绘法属于前者。

同法律规范相比,其它一切社会规范(包括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它们都没有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因而就不是法律。

(二)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制定法律是把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法律地位,而实施法律则是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对统治阶级来说,法律制定得再理想,如果和不到实施,也只是一纸空文。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为重要。

但是,法律实施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这是因为:

1、从阶级的对抗性来看。

法律只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从根本上排斥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所以被统治阶级非便不愿意遵守它,而且要想方高性能高分子法对它进行抵制破坏。

2、从阶级的异己性来看:

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不免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于不顾去干违法的事情。

所以要保证法律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就要有一整套统一的、强在的暴力机器,它既能在日常生活中迫使人们遵守法律,又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种暴力机构只能是国家。

任何社会规范都在有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其得到实施。

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规范。

例如道习俗的实施,依靠舆论和良心来保证;宗教信条伯实施,依靠“神的惩罚”和教会的力量来保证;政党、社团的规章,依靠各自的组织力量做保证。

不同的是唯有法律的实施,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这是因为,违法犯罪损在的是国家的利益,违法犯罪会给国家的利益带来直接的损害,而且法律保护的是国家的根本利益,须得到所有公民的遵守,要效地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只能依靠国家的强制力。

而道德的背离、宗教的背叛、习俗的破除,不一定产生损害国家利益行为。

同违背政党、社团的规章相比也是一样,违背政党社团的规章,会对政党、社团的利益产生然害,但不一定会到损害到国家利益。

但是,如果因背离道德、破除习俗、背叛宗教、违反政党、社团的规章,产生然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时,就会受到国家暴力的制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法律区别于其这社规范的又一特征。

另一方面:

国家强制力比其它任何强制力具有更严肃更严厉的特片,人们的行为一经确认为违法,国家强制力就会对实施这种违法行为的人作出处罚,这种惩罚不仅是名上的(宣判)而且是物质的(服型、罚款)。

《测绘法》是国家法律,它的实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违反测绘法,受到的惩罚也是严肃的和严厉的。

(三)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律是国家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关系加以规范化,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或行为模式,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是指法律赋于人们以自己意愿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主性。

义务是指法律标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种引为的强制性。

这种行为的自主性和强制性都是到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测绘法作不法律,同样也规定了人们在测绘活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强制力保护和监督的。

(四)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而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它的效力也必然遍及全社。

就是说,只要这个特定的国家还存在,那么,在这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经的法律将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相反,一国之内,所有制的社会规范都不具备有象法律这样普遍的效力,例如宗教规范就只对其信秆起作用,政党,社团的规范就只能对各自的成员起作用。

《测绘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对社会存在着普遍的效力,只要你在中国管辖的领域和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与测绘相关的活动,就是受到《测绘法》的约束,按《测绘法》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所谓法律实施是指:

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中实现。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实现,应当具体体现在人们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之中,使规则变成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段序。

二、社会主久法律实施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句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于这条原则,我们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一)对公民的权利平等地加以保护

(二)对公民要求平等地守法

(三)对违法行为要求平等地的制裁。

这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凡属我国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差异,无论其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社会地位和政治历史有何不同。

凡法律保护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凡法律要求遵守的都要平等地遵守,凡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予以制裁。

过去,我国在这方面做得不好,特别是对待干部和群众上,不能做好法律上的平等,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方面的问题是可以被克服的。

三、测绘法实施的原则

《测绘法》的实施与其它的法律实施一样也须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同样要做到权利、守法、制裁三个方面的平等。

无论你属于何种测绘单位,无论你从事何种测绘工作,都必须在《测绘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都必须为《测绘法》所要求的行,在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社会主义的法律适用

社会主义的法律实施,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两个方面。

(一)社会主主法律适用的概念

所谓法律适用,就是通常所说的执法。

它是由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国家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为了完成其特定的职务,将现行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

在这个概念中要注意的是:

1、法律的应用是: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国家授权单位。

他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出现的。

2、这些机关和人员及授权单位是了为了完成其特定的职务应用法律的。

这些特定的职务包括:

杂件的侦破、案件的审判、案件的起诉、监督劳改、行政管理等。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严格的、特定的,不是谁或任何单位都具备执法资格的,须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单位。

这是因为: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或国家的授权单位来执法,才能充分反应国家的意志,保护国家的利益。

在我国执法机关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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