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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思想品德教案

八年级思想品德教案

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了解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方式;明确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

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逐步形成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能力,如果受到伤害能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尊重生命,尊重,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尊重权利,增强法律意识,远离暴力。

★重点和难点

重点:

什么是人格权?

怎样用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  

★课前准备:

教师准备:

了解学生对“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相关内容的已有认识,加强教学的针对性;调查学生对此部分内容有何疑问,以便有针对性进行讲解;相关知识的贮备和拓展。

如:

有关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相关内容;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教材内容,围绕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确立本课和各框的教学主题;收集相关的案例与素材。

学生准备:

向老师提出自己在“人格权”方面想要了解的问题;反思自己是如何行使生命健康权的;反思自己是否有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收集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讲授法、阅读法、设疑讨论法、体验教学

★授课过程

导入新课:

引言导入,学生阅读引言中的3个情景,简要回答引言中提出的两个问题。

之后,请学生说说自己也有这方面的经历,在这个方面还有哪些疑问。

(增强教学针对性,激发学生兴趣,利于教学。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珍惜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

新授:

板书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一框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一)看图例案例回答问题:

1、请同学观察三副图,编一个情景剧本。

恶作剧的可以让学生表演;

2、补充最近煤矿爆炸新闻(北京讯)就在中国总理温家宝强调煤炭生产安全之际,山西却发生煤矿爆炸事故,吕梁交城县煤矿在3月8下午6点半左右,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至9日下午3时为止,已确认有16人死亡,11人仍然下落不明,伤者6人已送医院抢救。

事发当时井下有83人工作,54人成功脱险。

中国有三分之一的煤炭产于山西,山西也因矿难频发而出名,官方数字显示,2004年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5起、死亡497人。

2、以上行为,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格权的重要性

(三)相关链接人权知识

(四)人格权的构成及其特点

特点:

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五)相关链接封建和新中国对于人格权的维护情况

(六)生命健康权的地位——首要地位

(七)相关链接健康和其他利益的比较(请学生齐读后,谈对健康问题的看法)

(八)通过对书本三个情景问题分析,引出人身自由权

1、分析三个情景,提问上述行为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2、了解人身自由的作用、具体内容、侵权行为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一)分析雇佣童工的案例

1、阅读案例

2、提问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二)未成年人的生命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文(引导学生寻找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共同讨论作为未成年人受害者应如何依法维权。

(三)相关链接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以及雇佣童工的危害

(四)国家法律(提问哪些法律?

)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大家有什么收获和体会?

(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了解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方式;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逐步形成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能力,如果受到伤害能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本课在本单元的地位

本单元讲我们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而本课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因此,对学生讲述这部分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

二、教学设计

1、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明确侵害公民人格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学生尊重、保护自己人格的意识,引导学生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权。

能力目标:

使学生关注自身、关注他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权利。

觉悟目标:

使学生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意识。

2、本课安排依据

(1)学生所处的情况:

在道德、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也不难看到我们的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维护和落实,如在学习过程中有意无意,善意恶意的会受到来自同学、老师的歧视,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在人格上的伤害等现状依然存在,导致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安全感、无助感、自卑感,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

因此,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明确他们的人格权受法律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他们去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新课标的要求:

“我与他人的关系”的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中指出: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逻辑分析和课时安排

本课线索:

围绕我们的权利——侵害权利的行为表现——侵害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来讲述。

具体为:

法律权利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人格尊严权名誉权侮辱、诽谤等如是违法行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者承担道德责任)

肖像权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肖像;

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姓名权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隐私权(第五课内容)

课时安排:

两课时

4、教学方法:

通过讨论和案例分析法,让学生明确我们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及侵害人格权必须承担的道德、法律责任。

5、教学具体活动

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1)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

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难点:

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2)课前准备:

发放表格评选最满意老师和班级星级学生并做统计。

(3)教学过程

第一步:

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事件背景介绍: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

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

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

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加入网评。

摘录或及时捕捉学生评论的思想火花。

如:

我心飞翔:

我为乞丐要尊严喝彩

冰糖葫芦:

生命诚可贵,尊严价更高。

总结:

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决不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

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自己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目的在于:

1、引出“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它不分地位高低、贵富贫贱、年龄大小;2、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地位及具体内容;3、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2、呈现相关的法律条文

宪法第3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第二步:

从评选活动谈个人名誉

1、说说自己评选最满意老师和星级学生的依据

2、根据统计结果公布大家选出的最满意老师和星级学生名单,并说说你对他们的具体评价。

(目的在于:

通过评选活动让学生明白,名誉就是社会对一个人品德、才干和信誉的评价,评出的老师和学生就是我们对他们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认可)

3、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行时,往往会用哪些词语来描述?

(完成下列表格,并思考问题。

品行表现评价所用的词名誉

优良(诚实、善良、正直等)(好的名誉)

不良(奸诈、邪恶、卑鄙等)(坏的名誉)

问题一:

名誉对一个人会有什么影响?

(可联系小故事:

在日本打工的学生和卖瓜的小男孩:

得出好的名誉能获得尊重和经济效益;坏的名誉使人寸步难行。

问题二:

品行优良者一定会受到相应的评价吗?

第三步:

带着问题二分析案例

1、见书本:

受冤枉的大江(组织学生利用材料针对问题二展开讨论)

老师引导学生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说明:

从理论上讲:

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

从现实中讲:

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要求学生分析得出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践踏他人名誉的行为依然存在着。

然后在讨论中达成共识:

在维护自身名誉的同时要维护他人的名誉。

2、呈现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101条:

通过熟悉法律条文要求学生明确:

什么是公民的名誉权?

法律是如何规定公民的这项权利的?

第四步:

案例分析——君子动口不动手也违法吗?

小张和小林是同班同学,有一天小林自修课吵,被小张记下后受到老师的批评。

于是小林怀恨在心,想寻机报复。

碍于面子他既不敢和小张正面吵,又怕打架受处分,终于想了一个操作简单的万全之策:

在网上臭骂小张。

小林骂的解气,越骂越过瘾,可第二天小张难过了,面对同学们的指指点点,他是有口难辩,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最终请病假在家休息。

小张还得意的说:

“我君子动口不动手,骂死了也不犯法。

讨论:

1、小林的做法和说法对吗?

为什么?

2、如果你是法官,对这件事该如何判决?

3、你的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

把有关内容填入下表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造成的危害应承担的后果

1.侮辱谩骂他人

2

3

通过案例分析和表格填写使学生明确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要受到道德甚至法律的制裁。

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教学活动和建议:

1、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点:

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2、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

3、课前准备:

搜集学生在艺术周美术长廊中的人物画作品。

4、教学过程

第一目:

(1)、导入:

以我们如何区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一些知名人物为引子,让学生去感受一个具体的人有两大外在标志:

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以容貌将人区别开来);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用文字符号将人区别开来),这样就进入本课要讲的内容。

(2)、展示学生艺术周的相关作品:

有人物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

目的让学生去感受肖像含义、制作方法的丰富性、多样性及之所以成为特定人的容貌标志。

(3)、案例分析:

见书本:

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

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

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思考:

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连连看:

小红让爸爸给自己拍照片肖像使用权

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编辑的要求获酬权

小红获得了一定的报酬肖像制作权

通过思考和动手连线让学生明确: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4)、小品:

朱月坡的烦恼

我叫朱月坡,上月在潇洒楼拍了艺术照,今天莫名其妙发现橱窗里摆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难怪同学们见到我就说“美女”,我好不自在。

另外,因为我的字不好,老师点名时无意中念成了朱肚皮,于是一个女孩子多了一个不雅的外号,我还发现自己送给同桌的照片在别的同学手里,不看则已,一看吓一跳:

我长了山羊胡子和一对猪耳朵。

哎,我最近比较烦,比较烦。

思考:

朱月坡遇上了哪些烦恼?

小品中除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外还有哪些侵权行为?

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的:

根据这段小品的表演让学生知道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即: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反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目:

(1)、由此及彼话人物

鲁迅刘翔比尔.盖茨霍金

我们之所以一看到这些名字就能说出他们的事迹,是因为姓名是一个人的文字符号,它与某个特定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包括正式姓名、笔名和艺名等。

(2)、案例分析一

见书本:

牛顺父子的冲突。

思考:

牛顺可以改名吗?

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说出你的依据。

目的:

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知道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3)、案例分析二

如此玩笑能开吗?

案情:

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了一场官司,落得与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

今年9月,宋明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

“家有急事,速归。

”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一场虚惊。

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思考:

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通过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学生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

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遂判决宋明向申洋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5100元。

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所谓干涉,是指采取某种积极行为干涉他人使用或变更其行为(如无合法根据强迫他人更改姓名)。

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活动)。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盗用的结果常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为了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

当然,假冒的结果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共编《维权手册》保护合法权益

目的:

(1)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2)增强学生的初中能力;

(3)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制作一件维权“工具”。

操作要求:

(1)学生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围绕生活、学习等方面搜集侵权的表现;

(2)结合法律条款和维权帮助的范例,整理出有效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3)查询能够给予维权帮助的机关、部门的地址和电话(如消协等的地址、网址、投诉电话),为维护权益提供信息资料;

(4)按照事先拟订的提纲,以“当XX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为题撰文;

(5)将上述成果装订成册。

第六课终身受益的权利

学生面临的问题

当今社会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社会。

人人都要受教育,人要终身受教育。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急剧增加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很难找到好的工作岗位,甚至很难在社会上立足。

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

因此,受教育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方面,现在在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侵犯初中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如有的家长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的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有的校舍危险不能上课,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等。

学生应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另一方面,国家、社会、和家庭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学生则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而现在在初中学生中存在一些不完全履行受教育义务的现象,如有的初中生动辄迟到早退,甚至逃避作业,逃学……,因此应该帮助学生明确受教育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对于正在接受高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来说,要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既对个人成长和家庭有利,也对国家和社会有利。

接受教育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

知识要点与学习要求

1、知识目标

⑴知道教育的含义和重要作用。

⑵明确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⑶明确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⑷明确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履行受教育义务的三项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

⑴了解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⑴懂得教育既赋予人类智慧与美德,又赋予社会进步的力量,无论是个人的成长还是国家的繁荣昌盛,都离不开教育。

⑵懂得教育对下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另一方面,教育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课时:

2课时。

第一框为1课时,第二框为1课时。

教学内容提要

一、知识助我成长

创设情境:

例子——在西北昏黄的天幕下,有这样一段学者和放羊娃的对话:

“你放羊做什么?

“挣钱”

“挣钱做什么?

“娶媳妇”

“娶媳妇做什么?

“生娃”

“生娃做什么?

“放羊”

短短的一段对话,述说了放羊娃的一生,从放羊到放羊的轮回中间只有简单的挣钱、娶媳妇、生娃三个环节。

我们不去考究这个轮回在此之前已经轮回了多少个轮回,以后还要轮回多少个轮回,单纯从生存的意义上来讲,这给我们有什么启发?

刚刚听到这个故事的时候,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一种悲哀,一种对生存的厌倦。

难道我们的生活就那么简单?

我们不甘心那么简单的轮回,却又无法为自己找到一个更好的轮回。

这种轮回对于正处于对人生与未来充满渴望和憧憬的热血沸腾的少年来说,是一种生存的悲哀。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为自己创造一种幸福的生活呢?

课本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思路。

引导学生讨论得出以下结论。

1、教育为人的幸福生活奠基

进一步让学生了解:

(1)教育的含义P58

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活动和催化活动,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

(2)教育的重要作用意义。

①P59对个人来讲,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

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获得独立的必要前提。

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

总之,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②P60对国家来说,教育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能成就我们的未来。

创设情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几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往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引出:

2、我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出示多媒体音像资料,为学生创设情境]

但是,每位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都得到保障了吗?

请看以下事例——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是外来打工人员的聚居地,来自河南农村12岁的孙小燕和8岁的弟弟孙向阳随着父母两年前来到了北京。

小燕的父母在工厂里打工,十天半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小燕的奶奶就带着姐弟俩挤在这间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里。

早上6:

00点钟,姐弟俩便起了床,洗漱之后,小燕便不停的向外张望。

过了一会,一个女孩子匆匆来到小燕家中。

来找小燕的女孩叫小娟,是小燕的同学。

小燕把自己头天晚上写好的作业交给了小娟,拖她带到学校让老师批改。

看着好朋友能背着书包去上学,小燕心里很难受。

今年2月16号,也就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小燕就读的打工子弟学校槐房实验小学被丰台区教委查封了,而小娟随着实验小学搬迁到了十几里外的大兴县。

因为路途远,学生们每天都要乘坐班车去上学。

小燕姐弟俩因为交不起每学期增加的200元车费失学在家。

姐姐小燕正在读四年级,弟弟向阳今年读二年级。

失学以后,姐弟俩每天在家坚持自学,按照课文的要求写作业。

虽然他们对课文的内容似懂非懂,但他们仍然读的非常认真。

(师过渡):

小燕和弟弟虽然失学在家,但仍坚持自学,她的经历令人心痛。

但是,是谁剥夺了小燕上学的权利,谁又应该在失学少年的遭遇中承担责任呢?

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走进今天的热点辩论。

热点辩论:

1、辩题:

少年失学谁之过?

[教师事先把学生分为五组,分别代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个人]

(师):

请同学们结合录像提供的信息,利用手中的材料、教材,对其进行加工重组,

要求:

1、寻找对方的责任2、尽力为自己开脱

记住:

你给对方找的过失越多,你的责任越小,为自己开脱的越好。

同学们,展示自己的时候到了,让我们赶紧行动吧。

[第一阶段:

学生看书、资料,自由讨论,

第二阶段:

自由辩论,教师应随时调控、并适时转移矛盾,挑起战争。

此环节是本节课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学生的看书、交流、整合知识、自由辩论,使学生对本节课的知识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并能从中找到对方的责任,从而为己开脱。

本环节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为本节课掀起了第一个高潮。

]

(师小结):

同学们的辩论很激烈,也很会为自己开脱。

但我们知道,在失学儿童问题上,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不过是责任大小而已。

为了保护我们的受教育权,下面我们来学习——

(1)P60受教育权的含义: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面对向小燕一样的失学儿童,我们来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复学之路呢?

2复学之路共探讨:

[学生讨论、交流,陈述各自的职责、措施]

国家:

加大教育投入,兴办学校,培养师资,提高教师待遇

社会:

捐资助学,尊师重教,拒招童工,维护教学秩序和场地设施

学校:

按时接纳学生入学,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保质保量,按时进行教学活动

家庭:

家长应及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你们各方的措施都很好,关键是付诸行动,挽救失学儿童。

(师小结):

从大家的发言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要实施,不仅涉及到儿童少年,还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予以保障,请同学们根据刚才的辩论总结义务教育的含义:

(2)P61义务教育含义:

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多媒体出示义务教育的含义)

从义务教育的含义中可看出义务教育包含两方面: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等都有责任,而《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保障作用也正体现在这两方面。

由此可见,在义务教育上,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都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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