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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人事管理制度

瑋辰(龍口)實業有限公司

《人事管理規章》

2001年11月01日

1、總則

2、試用及錄用

3、職務異動

4、離職

5、薪資與員工保險

6、加班、加時、調休管理

7、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8、特別休假管理規定

9、培訓

10、制服及工作牌

11、考核與獎懲

12、附則

 

一、總則

第1条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錄用、職務異動、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第2条本公司自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以下人員,均稱爲本公司員工。

第3条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員工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

第4条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聘用各級員工,經總經理核准並由管理部門統籌計劃並招聘。

第5条新進員工第一天報到時,應由管理部主動介紹認識廠區及工作性質與環境,並應向新進員工說明本《人事管理規章》、《總務規章》、《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如屬辦公室員工應再加上《行政事務管理規定》;此報到流程結束後,再由管理部主管簽署紀錄於新進員工報到卡後及再轉其所屬部門,由所屬部門主管介紹《部門職責》及相關作業程序、辦法,並由新進員工及主管簽署紀錄後,送管理部查存后,始得辦理正式報到手續。

二、試用及錄用

第6条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後才正式錄用,試用期爲三~六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爲正式員工。

用工部門可視其職務、工作性質、工作表現向管理部申請延長或縮短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公司規定的有薪假期,並且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辭退。

1.無故曠工一次者;

2.遲到和早退累計超過五次(不含五次)者;

3.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者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者;

4.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第7条正式員工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必要時,可資遣或降調爲試用員工。

三、職務異動

第8条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職務異動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後,由管理部門填發人事異動令,並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單位。

第9条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10条奉調員工應按人事異動令生效日前,辦妥移交手續予原單位主管或其指定接辦人。

第11条職務異動一個月內如應接辦人對業務不熟悉,原承辦人(原承辦人離職時由單位主管)應輔導接辦人進入狀況,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12条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1)主管人員交卸。

(2)經管人員交卸。

 

第13条稱主管人員者爲主管各級單位人員。

稱經管人員者爲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14条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

(1)單位人員名冊。

(2)未辦及未了事項。

(3)主管之財務、檔案及事務。

第15条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

(1)所經管之財物、檔案及事務。

(2)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16条主管人員交卸時由公司管理部主管監交,經管人員交卸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17条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18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19条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爲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20条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四、離職

第21条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和開除三種。

辭職:

員工因工作不適應或不滿意等理由,可以辭職。

1.一般員工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管理部審核。

課級主管一個半月、副經理(含)以上主管應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總經理批准。

2.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應辦理離職手續。

3.凡未辦辭職手續而離職者,視爲自動離職。

公司對其不給予交納保險和辦理保險移交手續,並扣發當月薪資。

4.受公司培訓的員工辭職時,必須歸還公司的培訓費用(視第九條)。

辭退:

公司對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員工,予以辭退。

1.不能勝任工作者.

2.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3.試用期結束後,經考核不合格者.

4.年終考核不合格者.

5.違反勞動紀律情節嚴重者.

開除:

公司對具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予以開除。

1.無故連續曠工三日及年度累積曠工十日者.

2.自動離職者.

3.擅離職守、消極怠工或故意變更操作規程,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故意洩露公司技術、商業、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聲譽受到損害者.

6.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7.損毀或塗改公司文件或公物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9.吸食毒品者.

10.未經許可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11.未經許可擅自對公司物品、景觀拍照者.

12.擅自模仿公司領導簽字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13.故意損壞公司商品者.

14.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者.

15.在公司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16.上班期間酗酒者.

17.上班期間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18.在公司服務期間違犯法律或受刑事處分者.

19.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妨害團體秩序者.

2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陷害、僞證、製造事端者.

21.對客戶或供應廠商故意刁難或敲詐勒索或收取不當利益者.

22.其他經公司公告明令禁止情事.

23.其他未列舉而情節重大應開除事項

凡開除事項,公司可以經部門主管同意,也可不經其同意而執行。

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扣發當月工資。

第22条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爲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23条命令停職。

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1)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複職者,視同免職。

(2)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爲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複職。

(3)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24条任何員工離職原因產生時,除情節特殊者並經總經理特許外,皆應辦理離職手續;凡自動離職者,不給辦理養老保險及戶口移轉或作其他證明。

五、薪資與員工保險(討論本薪,職加,津貼)

第25条員工薪資與員工保險

1.薪資形式:

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特點和崗位需要,實行月薪制或包乾工資、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

2.公司給予工作落戶或轉入公司的合同制正式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待業保險;爲達公平原則,公司薪資形式爲全薪制,無論有無辦理工作落戶或轉入公司的合同制正式員工,一視同仁,薪資結構皆包含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待業保險等法定保險金,屬於公司負擔部分(不含意外傷害保險金)。

3.公司給予全體員工繳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

4.每月7日結算前1個月的薪資,並於15日前彙入員工之存摺發給薪資。

5.下列各項費用從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工資所得稅

(2)養老、待業、醫療等保險費用

(3)伙食費

(4)住宿費

(5)該月應償還公司的預支費

(6)其他公司和政府規定應予扣除的

在公司計算期間出現員工出任、加薪、減薪、離職、復職等情況時,按實際變動天數計算。

第26条存摺的管理要求:

(1)除管理部外,任何人、單位不得收繳員工的存摺。

(2)員工可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工資,若存摺丟失,應立即到銀行挂失,並通知管理部。

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公司不予負責。

(3)存摺的解動權歸屬管理部。

六、加班、加時、調休管理

第27条加班加時:

由於工作和生産的需要,在法定節日進行工作的,稱爲加班;在超過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工作的時數,稱爲加時。

1.員工加班加時應經核准人批准;一般加時由課級主管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報管理部核實、備案。

但凡法定節假日加班者,必須由部門主管呈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公司領導批准生效,並報管理部備案。

否則不予承認其加班加時。

2.員工加班加時的薪資計算基礎爲底薪加職務加給後,換算日薪或時薪計算.

3.凡因個人原因使本職工作未完成者,不得申報加班加時。

4.行政管理人員、辦公室文員等以上員工及業務特殊崗位、工種實行包乾工資制,一律不享受加班加時待遇。

5.凡是在加班申報中弄虛作假者,發現一次即予開除。

第28条調休:

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員工在業務忙季所産生的加班加時,應在淡季進行調休。

1.員工臨時處理私事時可申請短期調休。

2.在業務淡季,公司根據生産及業務情況統一調休。

3.員工申請調休時,由考勤員在〈加班單〉上用紅筆標明,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管理部統計核算。

凡員工申請調休二天以上(含二天)者,需經管理部審批後方可調休。

課級員工調休一天要經管理部審批。

七、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29条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爲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30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爲例假日(若有變更時行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例假日

1、元旦(1月1日);

2、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婦女節(3月8日);

4、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

5、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6、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2)例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事假、病假、婚假、産假、喪假、公假、特別假

(4)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第31条請假內的薪資、手續及應檢附的規定如下表:

喪假:

須證明死者與本人關係;分娩假:

須出具嬰兒出生日證明及准生證。

假別

給假時間

請假原因

證件

薪資

說明

備註

事假

14天以內

因事需本人親自處理

須附各級主管簽核的請假單或請假報告

三天以上需總(副)經理特批

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

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因病治療

區以上醫院或保險公司指定醫院的醫生雙方確認的診斷證明書

三天以上需總(副)經理特批

如需住院(含病假3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婚假

10天

本人結婚

結婚證正本(限一次)

發給3天本薪加職務加給

婚假須一次連續申請

1.正式錄用滿一年以後(不含試用期)2.先領結婚證正本後請假

喪假

8天

祖父母,父母子女或配偶喪亡者8天

親屬喪亡通知及請假報告

發給3天本薪加職務加給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

正式錄用滿一年以後(不含試用期)

公假

根據工作所需日數

因公出差

主管核定

照給

路程所需時間應予核訂在內

 

工傷假

根據傷情由公司指定醫院主治醫師確定

因執行職務受傷

主管課長簽證的工報告及醫院診斷證明

薪資照發

應隨時配合公司醫師復查傷情以便及時銷假(一次工傷只許在同一醫院治療,醫院要求轉院者除外)

若未按公司現場規定的操作秩序作業等個人疏失原因造成工傷事故者另報議處

分娩假

75天

因本人生産者

醫院醫生診斷證明(一胎)

發給7天本薪加職務加給

假期是星期例假日並入計算

1.正式錄用滿一年以後(不含試用期)2.自嬰兒出生日起算,75天內休完

流産假

15天

 

醫院醫生診斷證明/准生證限一次

假期是星期例假日並入計算

 

第32条各條款假期之核准許可權如下:

課長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

課長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經理級人員由總經理核准。

第33条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一年爲限。

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命令退休。

 

第34条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14天者免職或解雇。

 

(2)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之假期抵銷。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35条特准病假以半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合併計算,逾期者得予免職。

第36条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爲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37条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38条本公司員工曠工在10日以內,按每日扣2日薪津。

第39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40条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

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八、特別休假管理規定

第41条經公司正式錄用後,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5天。

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8天。

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2天,服務滿10年(含)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20天爲限。

第42条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1)每年底(12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排定下年度特別休假表,特別休假一半由公司統一排定、一半可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管理部人事單位備查。

(2)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3)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爲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43条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曠工累積達四天以上者。

九、培訓

第44条員工培訓公司對員工包括職前培訓、在線教育和專業培訓。

(1)被指定參加培訓教育的員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2)凡委派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學習的員工,在培訓期間考試合格或取得資格者,由公司報銷培訓費,否則,各項費用自理。

(3)員工參加培訓前應於公司簽寫保證書。

簽寫保證書後,方可到財務部借款或報銷費用。

(4)培訓:

由公司額外再出資培訓的職工,視其累計培訓費用大小加簽一定年限合約:

a、培訓費累計RMB1,000~2000元,加簽一年合約。

b、培訓費累計RMB2,000~4,999元,加簽二年合約。

c、培訓費累計RMB5,000元以上,加簽三年以上合約。

(5)培訓職工違約離職的,其賠訓費用應按簽訂的協定賠償,或按以下標準賠償:

合同期限-服務期限

合同期限

注:

培訓費用包括:

學費、資料費、住宿費、車旅費及公雜費。

十、制服及廠牌

第45条制服及廠牌的管理

1.公司員工在廠區域內,無論上下班都須穿著制服及佩戴廠牌。

2.新聘員工簽寫領用承諾書後,方可領取廠牌。

3.若廠牌損壞,應交納30元工本費,以舊換新牌。

4.若廠牌丟失,應交50元工本費及罰款,方可給予製作新牌。

5.員工離職時,應上交廠牌。

十一、考核與獎懲

第46条本公司員工的獎、懲管理,一律依據《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

第47条本公司員工考核內容為技術性、工作效率及學習態度等三項;員工若有因經《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獎、懲事宜,本著“一事不二”的精神,除試用考核外。

不列入年中、年終考核。

第48条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爲試用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三種。

(1)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6個月。

試用3-6個月後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

如試用單位認爲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派其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准。

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

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2)年中考核:

於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3)年終考核:

於每年12月底舉行考核一次。

第49条考核年度爲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50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1)試用期中人員。

(2)複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51条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於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52条考核成績分為:

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53条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複考及核定。

其程式、標準及考核等級人數比例另定。

第54条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55条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爲優等。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2)曠工日數達1天(含)以上者。

第56条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1)本公司視經營狀況得發放年終獎金獎勵員工。

(2)本公司員工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減發年終獎金。

丙等扣減年終獎金25%。

乙等加發年終獎金0%。

(工傷假超過二個月者一律列乙等考績)甲等加發年終獎金25%。

優等加發年終獎金50%。

(3)本公司員工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及特別假)合計天數超過規定天數一至五天者,減發10%;

2、六至十天者,減發20%;

3、十一至十五天者減發3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十二、附則

第57条違反本《人事管理規章》相關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依據本公司《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辦理。

第58条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或隨公司的發展,有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並呈請總經理批示。

第59条本規章解釋權歸管理部。

第60条本規章經總經理核准後,從發佈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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