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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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号),为做好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意见精神,通过改革创新,整合共享全省烟花爆竹领域各个环节管理资源,建立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构建职责明晰、责任落实、资源共享、协作一体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全省烟花爆竹流程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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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职责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号),结合我省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际,烟花爆竹类项目成员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质监)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作职责,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
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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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监部门
根据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框架总体需求,牵头负责汇总归并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事项明细表和烟花爆竹企业建设标准;适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中存在的问题。
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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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部门
提供、修改本部门烟花爆竹领域监督检查事项明细和烟花爆竹企业建设标准,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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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部门
提供、修改本部门烟花爆竹领域监督检查事项明细,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
(四)交通运输部门
提供、修改本部门烟花爆竹领域(承运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监督检查事项明细,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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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商部门
提供、修改本部门烟花爆竹领域监督检查事项明细,完成“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汇总标准,统一公布
需要审批的烟花爆竹项目建设标准,由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梳理后报牵头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归类合并汇总,形成烟花爆竹完整统一的建设标准,并对外公布。
各成员单位新颁布或修订的标准,要及时提供给牵头单位进行修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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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在整合颁布的建设标准范围内梳理相关审批要求,在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时,要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流程、建设要求等,避免返工、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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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共享最大化、末端基层化、服务网络化”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烟花爆竹已投用的信息系统进行梳理,将已有的信息平台系统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相关情况汇总,并提供可对接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资源联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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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烟花爆竹入库、配送等信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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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检查、归口通报
牵头单位汇总各有关成员单位烟花爆竹检查项目和内容,形成烟花爆竹检查清单,依据检查清单,各级牵头单位要组织本级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抽查(省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联合抽查次,市、县级联合检查次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各级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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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牵头单位要按照管辖权限分类归口通报同级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依法跟进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单位按管辖权限分类归口通报同级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依法跟进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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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接负责、分工办理
各级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的,由线索首接单位做好受理登记,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属其他成员单位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给相关成员单位核查,不得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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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各级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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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改革工作。
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好烟花爆竹“一体化”改革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总结,查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全面推动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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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专项治理,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六个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的动员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管三〔〕号)的要求,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清理整顿,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依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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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改革措施。
要全面理清烟花爆竹类项目的监管任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积极推进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
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会商,及时沟通、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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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断总结完善,提升监管水平。
要不断总结烟花爆竹“一体化”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充分应用烟花爆竹“一体化”监管平台,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切实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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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仓储)建设标准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安全检查表
.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安全检查表
附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仓储)建设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
依据
备注
一、工程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第条
.库区应设立高度不低于的密砌独立围墙;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且不得小于;
.仓库外墙四周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条
库区内级仓库、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第条、第条
及以下变电所与仓库的内部距离(级仓库至少、级仓库至少)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企业的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还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还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二、工艺布置和储存运输
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库房(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
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厂外运输宜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并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厂房之间的运输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
不宜采用三轮车运输,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企业的工艺布置和储存运输还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三、建筑结构和安全疏散
建筑面积小于的级建筑物或建筑面积不超过的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其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条
库房应有适当的净空,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并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或长度大于)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个。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且长度小于时,可设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不得设门槛。
.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企业的建筑结构还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四、消防、电气
经营批发仓库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经营批发仓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有关三级负荷的规定。
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第条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仓库区。
当在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
库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库区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第条
企业的废水处理和采暖通风还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企业的消防和电气还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条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附表危险品总仓库区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
计算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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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或人以下的零散住户,人以下的企业围墙,本企业生产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架空输电线路
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人及以上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架空输电线路
城镇规划边缘,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路边、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
三级公路路边、架空输电线路
附表危险品总仓库区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
计算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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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或人以下的零散住户,人以下的企业围墙,本企业生产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架空输电线路
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人及以上的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架空输电线路
城镇规划边缘,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路边、通航的河流航道边。
三级公路路边、架空输电线路
附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目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进行经营批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经整改认定合格,评价结果与企业现状相符;新改扩建经合规性审查。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按法规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以上,且至少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人,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
企业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在销售、购买、销毁各个环节中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
烟花爆竹产品应粘贴流向登记标签
不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仓库区与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等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和表的规定。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库区应设立高度不低于的密砌独立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且不得小于;仓库外墙四周内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库区建构.筑物之间内部距离满足第条要求。
仓库与值班室的距离:
级仓库至少,级仓库至少。
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库区内汽车运输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手推车运输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目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进行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其周边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在销售、购买、销毁各个环节中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
附件
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目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一、运输
是否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是否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执行一车一证;
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是否载人;
是否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是否落实专人看守;
运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二、燃放
大型烟花爆竹作业单位是否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如实录入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是否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燃放作业单位、人员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是否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具体包括:
()焰火燃放是否设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
()是否存在未成年人、其他妨碍或影响燃放安全的人员从事焰火燃放作业;
()场地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要求且坚实、平整;
()燃放现场是否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在非承重建筑物顶、桥梁、水库堤坝、车站、码头等燃放礼花弹;
()舞台焰火燃放是否在全封闭场地燃放,安装应牢固;
()舞台焰火燃放单发彗星(吐珠)、无烟花束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范围内是否有易燃物,其他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范围内是否有易燃物;
()所有产品之间是否引火线连接,是否使用电点火头引燃;
()发射炮筒是否采取双层钢管、木架等固定架固定或将发射炮筒高度的三分之一用砂土固定;
()发射炮筒、组合烟花底部与地面是否平实接触,所接触的地面是否硬度一致;
()需倾斜发射时,筒底的空隙是否用木块等硬质材料填实,发射点至倾斜方向观众及周围物的距离是否大于对应礼花弹(号以下)发射高度的倍;号以上(含号)是否存在倾斜发射;
()发射炮筒是否按照要求固定;
()发射炮筒安装完毕后、装填前,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逐个进行检查验收;
()装填、连接、检测作业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工作区标识,且主办方应安排专人警戒;
()待装填的焰火产品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礼花弹是否按要求装填,产品安装和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布线结束后,应对点火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时,无关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
()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规程规定的情况,是否及时暂停或终止燃放;
()燃放作业人员是否穿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服装,佩戴明显标志,燃放及清场时,应戴安全帽;
()燃放作业人员应按章操作,是否存在酒后上岗行为;
()在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燃放所需焰火产品的保管点是否落实保管员或专人负责看管,是否存在同室保管与焰火产品无关的物品;
()燃放作业后现场清场是否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剩余产品是否在燃放现场安全拆除电点火头,成箱包装后回收;
()组织指挥,组织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是否设指挥部,统一负责燃放、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指挥工作;
()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是否配备人员警戒;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是否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在未接到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岗;
()指挥长是否在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在燃放作业现场及周边地区是否设置有人值守的安全应急通道,以保障应急车队的畅通。
附录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文件名称
备注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号
二
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闽常〔〕号
福建省消防条例
闽常〔〕号
福建省港口条例
年月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年月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三
行政规章与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