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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公文写作原则

稅務公文寫作原則

本篇文章刊登:

稅務旬刊第1859期

文/周美麗

第一節前言

中國古人文章之所以寫的好,詩詞之所以做得妙,大都是經過數十年寒窗,博覽群書,刻苦的推敲與揣摩,而得到的功夫。

這種積學儲寶的方式,運用在學習公文的寫作上,是非常辛苦的,也耗費了太多的時間與精力,尤其是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這種慢工出細活、熟而生巧的學習方式,已經無法滿足現代社會凡事求快、求好的需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寫得一手好公文,必先瞭解公文的寫作原則、製作技巧,方能事半功倍。

尤其是公務人員,每日所要撰擬的公文數量很多,面對中國文字錙銖必較,差之毫釐失之千釐之情況,倘在寫作公文時,不瞭解中國文字的結構,以及公文的撰擬要領,將有執管如執椽,難以落筆之困境。

要如何才能寫出又快、又好、又美的公文呢?

目前國內各級學校裡並無公文寫作課程之教學,綜觀現今坊間應用公文書籍,對於公文的撰擬,也大都未能有詳細的解說,研讀後難以知其所以然,筆者爰興起整理念頭,就平日業務上公文核稿中,所發現的缺失予以蒐集、歸納,整理出一套公文的寫作原則,期使讀者能夠在公文寫作上,振本從源,以達事半功倍的效果,進而觸類旁通,觸發思維,信筆拈來,筆翰如流,落筆成章。

筆者學有未周,力更不逮,提出公文上紕謬,望先進前輩不吝賜教。

第二節公文寫作基本原則

文心雕龍的章句篇:

「夫人之立言,因字而生句,積句而成章,積章而成篇。

篇之彪炳,章無疵也;章之明靡,句無玷也;句之清英,字無妄也。

振本而末從,知一而萬畢矣。

」可見字、句、章、篇有極密切的關係,段是由句集成,篇是由段集成;適用於句的,大概也適用於段、篇。

所以要寫一篇好公文,必須從用字造句方面先行著手。

茲分別就句、段、篇寫作應遵守的原則,說明如下。

壹、句方面的原則

一、注意詞位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中文也有文法,為了增強語文的表達效果,現代的文學常會打破文法,設計優美的語文形式,使文章讀起來生動感人,引發讀者的興味;但是公文的性質與其他文章不同,具有獨特的目的,不宜隨意掉換詞位,如此才能讓受文者一目了然,清楚瞭解公文的內容,尤其是中文語詞位置不同,有時意義也就隨之而異。

例如:

「花落」是動詞,「落花」卻是名詞,兩字一顛倒意義就不同。

例如:

「一碗辣一點」、「一碗一點辣」,同樣五個字,前後一顛倒,所表達的意義就完全不同,因此造句時,必須謹慎注意詞位。

二、正確起首語

公文的每一項表達一意,每項起頭,可用「按、查、依、關於」等做為起首語;至於「另、又、至、惟,因此」等係屬轉折語或連接詞,不宜放置各項之起頭,做為起首語。

例如:

「說明:

一、本案依稅捐稽徵法規定……。

二、另財政部函釋規定……。

」應改為「一、本案依稅捐稽徵法規定……。

二、查財政部函釋規定……。

三、含義合理

公文的用字遣詞要字通義順,一字求一字的下落,一句求一句的道理,準確的選取擇用,務求用詞與含意相互契合,韓愈說:

「文從字順各識職。

」就是強調用字遣詞要正確,恰到好處。

例如:

「房屋被債權人查封無法過戶」,查封是法院,所以債權人應改為「法院」。

例如:

「土地共有人分割」,分割的是土地不是人,所以應改為「共有人土地分割」。

例如:

「財政部訂於92年4月24日蒞臨本處考核」,進行考核作業的是財政部指派的人員,不是財政部,因此應改為「財政部考核人員訂於92年4月24日蒞臨本處考核」。

四、觀念一致

在撰擬公文時,前後觀念必須一致,筆緻調和,不可做不必要改變,否則無法接通。

例如:

「股長們應該做一個好榜樣」,「股長們」是複數,「一個」是單數,應改為「股長們應該做好榜樣」。

例如:

「本處是一個服務好而且設備老舊的機關」,「而且」應連接兩個正面意義的形容詞,應改為「本處是一個服務好而且品質優的機關」。

例如:

「受訓人員應於三日內報到,無故不得讓他們缺席。

」主詞相同不可先主動後改為被動,應改為「受訓人員應於三日內報到,無故不得缺席。

五、思想關聯

撰擬公文時,前後思想必須相互關連,明白曉暢,否則無法接通。

例如:

「由於經濟不景氣,致使政府行政效率低落。

」經濟不景氣與行政效率無關,因此應改為「由於經濟不景氣,致使政府稅收減少。

例如:

「他連電腦都不會用,更談不上服務態度了。

」公文寫不好與服務態度無關,應改為「他連電腦都不會用,更談不上電腦繪圖了。

六、避免漏或略字

公文的表達,應清楚明白,讓受文者一目了然,不得過份的簡略或是略去不可少的字或詞,否則會使全句構造不全,語意不明。

例如:

「抽煙會妨害身體,應該戒除。

」「身體」底下應添加「健康」二字。

例如:

「各機關之文書收發,應以編制內職員充任之。

」「收發」底下應補入「人員」二字。

據說從前有位皇帝的老婆想吃雞蛋,皇帝就在京城的佈告欄上貼了個告示:

「全城百姓,每家每戶都要立即向皇宮交來四蛋,第一個送來的有賞。

」於是有個叫阿凡提的在破牆窟窿的麻雀窩裡,找出四個蛋,急忙送到皇宮。

皇帝一看,勃然大怒,大聲喝道:

「阿凡提,你好大的膽,竟敢捉弄皇帝,我要你送的是四個雞蛋,而你竟然送了四個小鳥蛋,該判死罪。

」「且慢、且慢」阿凡提不慌不忙的說:

「皇上您告示上明明寫著要百姓送來的是四個蛋,難道我送的不是蛋嗎?

皇上說話不算話,以後百姓怎麼相信您呢!

七、避免重複

公文的表達應簡潔有力,去蕪存菁,若將義同或義近的詞語重複使用,會讓閱者有怪異之感。

例如:

「希於五日內函復本處為盼」,「希」與「盼」二字同意,應刪去其中一字。

例如:

「業已於92年5月20日函復在案」,「業」與「已」二字同意,應刪去其中一字。

例如:

「函送土地稅法修正草案乙份,請查照審議,請查照。

」「請查照審議」已具體敘明期望,免再寫「請查照」之概括性期望語;又期望語應放置於主旨段,不應在說明段、擬辦段重複出現。

八、避免贅字

贅字並不是重複,是句中應省略的字或句子,囉囉唆嗦地說出,而引起讀者厭煩,是多餘的。

例如:

「臺北市政府有函送來本處。

」「有」「來」二字應刪去。

例如:

「本案擬提奉核可後交相關單位辦理。

」「提」字多餘應刪去。

據說毆陽修的醉翁亭記原文是「滁州四面皆山也,東有烏龍山,西有大豐山,南有花山,北有白未山。

」寫好之後,拿去請人提意見,有人說這開頭太囉唆了,於是他毫不猶豫的把原先二十六字刪改為「環滁皆山也」五字,果然氣勢恢弘。

九、避免錯字

國語不一定要說得標準,但是必須說得對;公文不一定要寫得高深,但是必須寫得對。

一篇公文裡,倘若錯別字連連,不僅不通順,讓人感覺像丈二金剛摸不著頭,更是有損機關的形象。

例如:

「伎倆」寫成「技倆」,「技」是指專業的能力;「伎」是指技藝、才能。

「伎倆」是指本事、本領或是矇騙他人的花招、小聰明。

若是想混淆視聽或欺騙社會大眾恐怕得要運用各種伎倆,才做得到。

所以正確的用法是「伎倆」。

例如:

「名副其實」寫成「名符其實」,「副」當形容詞時是附帶產生的意思,當動詞時是相稱的意思;而「符」有吻合的意思,也指文件或記號;讚賞別人職稱與專業能力相稱應為「名副其實」。

十、避免形容詞

一般的文章為了引起讀者的共鳴,大都會使用形容詞,以增強其效果;但是公文與一般文章不同,應以嚴謹、公正、負責的態度,平舖直述案情內容,儘量少用形容詞,以適切表達事實或立場。

例如: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間,出售土地可以節省很多的稅。

」應改為「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間,出售土地可以節稅。

十一、避免雙重否定句

公文的陳述,應該簡潔有力,詞意清爽、明朗。

使用雙重否定句,不但讀起來繞口而且繁雜,故應避免。

英國羅素說:

「如果有一個短句可用,切不可用一個長句。

例如:

「貴處函詢有關○公司申請免徵地價稅乙案,本處認為不應不准免徵。

」應改為「貴處函詢有關○公司申請免徵地價稅乙案,本處認為應准予免徵。

十二、避免情緒性用語

公務人員代表著機關處理公務,遇不理性民眾,以惡劣字眼來文指責時,應本著不卑不亢的態度,委婉答覆,不得使用情緒用語,以避免治絲益棼,招惹麻煩,甚而影響機關形象。

例如:

「至表遺憾」、「極為不滿」、「深不以為然」等情緒性語詞,不得使用。

十三、避免括號

使用括號容易使人注意力移轉,所以非必要,應儘量少用。

例如:

「本(92)年4月」直接寫「92年4月」即可。

十四、慎選用語

詞彙豐富,語意精微,是中國文字的特性,也因為這個特性,使得表達上更為細膩、深刻,不過由於部分語詞存著十分接近的相似性,如果不能確切的掌握,於敘述時,難免會犯上用詞不當或詞不達意的毛病。

例如:

「期間」與「期限」,「期間」是表示某個時期裡面,而「期限」的意思是指限定某個時點,兩者詞意不同。

例如:

「期求」、「祈求」、「乞求」及「企求」,「期求」是一般地希望得到,「祈求」是懇切地希望得到,「乞求」是低聲下氣地向人請求,「企求」是企圖得到,四者詞意的期待程度不同。

例如:

「斥責」與「指責」,「斥責」是指用嚴厲的語言指出別人的過錯或罪刑,而「指責」是挑出別人的錯誤,加以批評,兩者詞意的責罵輕重有別。

十五、妥善運用虛字

古人說:

「之乎者也焉矣哉,用得恰當真秀才。

」自古中國文字即有虛字的運用,而白話文的虛字就是「的、有、於、了、才」等。

虛字的運用是在承上起下,使句子讀起來通暢順口,整篇文章看起來平順自然。

運用虛字時,必須乾淨俐落,沒有拖沓,使用不足或太多,都會讓人有不調和、不順暢之感。

(一)虛字不足

例如:

「文稿內重要數字,應用大寫。

」應改為「文稿內有重要數字,應用大寫。

例如:

「稅捐徵收,優普通債權。

」應改為「稅捐之徵收,優於普通債權。

(二)虛字太多

例如:

「這裡地方的狹小,容納不下。

」「的」字應刪去,改為「這裡地方狹小,容納不下。

」。

例如:

「土地有交換,應分別的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有」、「的」二字應刪去,改為「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十六、慎用代名詞

代名詞的使用,必須使讀者很容易就看出來所代表的是什麼,否則文義會陷於晦澀。

例如:

「陳君與林君皆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其父卻主張土地非陳君所有。

」句中「其父」到底指的是陳君抑是林君之父,讓人不容易看出究竟。

十七、稱謂不亂

凡稱人或自稱,前後必須一致,否則會讓人搞不清楚,所說的是何人。

例如:

「林君不服提起復查,經復查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

」既稱林君又稱原告,前後不一致,應改為「林君不服提起復查,經復查決定駁回,林君仍不服,提起訴願。

十八、善用異字同義詞

所謂異字同義詞,是運用不同的語詞,來表示一樣的意思,公文內如果能夠善於利用,可救語詞重複的毛病,並兼具文采鮮活多樣之姿。

例如:

「新聞稿應儘量以實例說明,以提高其可讀性,增加媒體刊登率。

」「提高」與「增加」異字同義詞。

例如:

「公文除力求簡、淺、明、確外,更要求快、好、美。

」「力求」與「要求」異字同義詞。

十九、切忌語意含混

所謂「剪草於出萌,彌禍於俄頃」,對於民眾陳情案的案件,應秉持著誠懇、負責的態度,把握「在第一時間、一次說清楚」的原則,針對所詢問的事項一一委婉的答覆,並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對於文稿表示意見或提供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時,亦不可用「可否照准」或「就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之詞句。

例如:

「本案似屬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稅範圍」「似屬」應改為「屬」肯定語。

二十、善用連接詞

連接詞是連接詞與詞、句與句,以表示兩者之間的關係,連接詞的引用必須契合內容,恰如其分,如誤用會造成生硬、晦澀,更會影響句子的連貫性。

例如:

「他雖然沒有讀過多少書,因此見解卻未必淺陋。

」「因此」應改為「但是」。

例如:

「不但應加徵怠報金,況且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適用。

」「況且」應改為「而且」。

二十一、句法要整齊

凡意念的表示,以整齊劃一為佳,如句法不一致,或字數不一,讓人讀起來不順口。

例如:

「公務人員必須要有良好的生活習慣,做事態度非常認真,永不灰心的服務精神。

」「做事態度非常認真」與前後句法不一致,應改為「認真的做事態度」。

二十二、注意專門用語

公文的行文系統,一般可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對上級機關行文宜「謙遜恭謹」,對平行機關行文宜「不卑不亢」,對下級機關行文宜「不驕不縱」,因此在用語上,應依行文對象而異。

在草擬公文前,必先認清行文對象,遵守公務行政倫理,採用適切的用語,以免貽笑大方。

例如:

對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應稱「鈞」,下級機關稱「貴」,自稱「本」。

例如:

公文附有附件時,對上級機關應用「檢陳」、「附陳」,對平行及下級機關應用「檢送」、「檢附」。

二十三、引用全銜

公文內引用機關名銜或報表名稱時,應以全銜書寫,不得簡略;惟為減字,倘文內數次提及,可於第一次提及時,敘明(以下簡稱為○○),嗣後均以簡稱稱之。

二十四、善用標點符號

一般人說話,可藉由停頓、語氣轉換、語氣抑揚頓挫、臉部表情、肢體動作等,使對方更瞭解,但是以文字傳達訊息,並沒有這些輔助,只好藉由標點符號來幫助,以發揮聲氣相求的傳神力量。

倘不用或使用錯誤的標點符號,會使詞與詞間關係不夠清楚,且容易引起誤解。

例如:

「無雞鸭亦可,無魚肉亦可,青菜一盤足矣。

」與「無雞,鸭亦可;無魚,肉亦可;青菜一盤足矣。

」兩者的標點符號位置不同,意思也隨之而不同。

貳、段方面的原則

一、段落分明

公文的結構原則上分為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各段有各段的內容,不宜混淆。

(一)主旨段:

表達全文的精要,以說明行文的目的與期望;有復文或辦理期限者,應納入主旨段以收提示之效果。

(二)說明段:

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加以說明分析,提出處理方法。

如無法於主旨段內容納時,說明段也可以改為「經過」或「原因」等。

(三)擬辦段:

提出辦法或研擬處理意見,可視公文內容改為「辦法」、「建議」。

二、前呼後應

說明段是在補充主旨段內容之不足,而擬辦段則是當要求或處理意見無法在主旨段提出時所為之運用;因此說明段與擬辦段所陳述之內容應與主旨段之內容前後相互呼應,相互連結,就像竹子一節一節,蚯蚓一環一環,都是息息相關,保持其相互間之密切關係。

三、遵守格式

公文主旨段的格式,依規定不可分項,以一段完成;至於說明段與擬辦段,如須分項條列時,以每項表達一意,若意義完整者,雖一句也該為一項;反之,若字數稍多而意義完整者,也該歸為一項。

四、避免歧出

公文的敘述一段有一段的主旨,一項有一項的意念,凡與該段或項無關的事項不可涉及,亦即在述說某一件事時,不得忽然岔到另一件不相干的枝節話,使全文無法接通。

例如:

「公文應力求整齊美觀,簽稿送核時,應按簽,簽應以幕僚單位主管的立場撰擬公文,不得以承辦人的口吻用詞,簽之附件、簽稿會核單、函稿、函之附件、來文等順序裝訂。

」本段在敘述公文之裝訂方式,突然又岔到簽的撰擬要領,使讀者丈二金剛,摸不著頭。

所以「簽應以幕僚單位主管的立場撰擬公文,不得以承辦人的口吻用詞」,應刪除之。

五、表達適當

公文應依案情內容,完整確切的陳述,避免表達不完整、過多或不足。

(一)意義表達不足:

表達不足或意思不完整,致使受文者或核稿人員,無法全盤瞭解,造成更多的困擾或招惹麻煩。

例如:

「主旨:

本科擬自92年4月6日起,續僱非現職人員林○○為稅務員職務代理人,是否有當?

謹請核示。

」簽請僱用職務代理人並未敘明僱用截止日,應修正為「主旨:

本科擬自92年4月6日起續僱非現職人員林○○為稅務員職務代理人,至高普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為止,是否有當?

謹請核示。

(二)意義表達多餘:

意義表達太多,讓人有重複累贅之感。

例如:

「臺北縣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有關○公司營業稅減免案,因自92年1月1日起營業稅已由貴局自行稽徵,案屬貴管,移請卓辦。

」應改為「臺北縣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有關○公司營業稅減免案,因案屬貴管,移請卓辦。

六、文意要連貫

撰擬公文時,前後思想要連貫,上、下意思要接通,否則儘管各個句子多麼流暢,也不會通順。

例如:

「民法第822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負擔為支付,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是以,房屋共有人如已代繳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應向其他共有人求償。

」先陳述民法之規定,卻以房屋稅條例作綜合結論,前後不連貫應改為「民法第822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負擔為支付,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是以,房屋共有人如已代繳房屋稅,依上述規定,應向其他共有人求償。

七、說明段之安排

說明段是在補充主旨段之內容,倘所要補充的內容過於複雜,應以條列式陳述,對案情予以條分縷析,俾便讀者一目了然。

其起、承、轉、合可依下列方式安排。

(一)順敘式:

依照事情發生的次序,一步一步的敘述,依著時間次序寫出。

【範例】

主旨:

有關○君被補徵之85年至89年地價稅,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乙案,滋生疑義,報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處大安分處94年4月10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號函辦理。

二、○君所有本市辛亥段四小段○地號土地,原課徵田賦,經本處大安分處於90年3月2日會勘,發現其地上有建築物,爰於90年3月13日以北市稽大安乙字第○號函通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85年至89年地價稅。

○君不服提起復查,經本處90年10月18日北市稽法乙字第○號復查決定:

「復查駁回」。

○君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91年4月18日府訴字第○號訴願決定:

「訴願駁回」。

○君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林君嗣於92年4月3日檢附占有人姓名等相關資料,向本處大安分處申請補徵之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四條規定由占有人代繳。

三、係爭土地地價稅,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屬未確定案件,申請由占有人代繳稅款,是否可受理抑是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再受理;又如受理其申請由占有人代繳稅款,可否追溯將上開補徵稅款指定由占有人代繳;如可追溯,是否有稅捐稽徵法21條核課期間之適用;且是否可加計利息由占有人繳納,尚乏案例。

(二)始括式:

一開始先陳述案情的內容,再揭露相關法令規定,末了作斷案。

【範例】

主旨:

台端陳情本市信義區三興段○地號土地信託登記,嗣後協議以買賣名義無償移轉所有權,對於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會衍生增加其所得稅及其他稅捐之負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2年1月11日陳情書。

二、依台端所附旨揭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所有權人為王○君,其取得土地之登記原因為繼承,並非信託行為,倘嗣後發生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以繼承開始時,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三、副本抄送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檢附李君陳情書及相關資料影本乙份,對於本案是否會衍生所得稅課徵之增加,係屬貴局權責,請卓處。

(三)終括式:

這和終括式相反,在開始時即揭露相關法令規定,再敘述案情內容,乃至斷案,末了作總結。

【範例】

主旨: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可否代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其他共有人申報並繳納契稅乙案,本處研擬意見如說明,謹請鑒核。

說明:

一、依鈞局92年2月18日北市財二字第○號函辦理。

二、依契稅條例第23條規定,凡因不動產之分割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本案既經法院和解確定,如僅就部分分割案件核定稅額或辦理所有權登記,有違法院和解意旨。

準此,本處建議部分共有人得代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其他共有人申報並繳納契稅。

參、篇方面的原則

一、一事一文為原則

曾國籓說:

「一篇之內,端緒不宜繁多,譬如萬山磅礡,必有主峰,龍袞九章,但挈一領。

」擬稿公文應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或受文者有數個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為避免內容過於複雜,紊亂無章,得分為數文答覆。

二、觀點一致

公文重依據、求事實、講辦法,不可憑空捏造或徇私曲解法令,在撰擬公文前,要先認清案件中的人、事、時、地、物,瞭解案情的來龍去脈,正確的判斷,然後再下筆。

公文的內容應保持一貫的意念,不宜前後悖反,如此才能讓受文者有明確、負責的印象。

誠如古人劉勰所說:

「首尾圓合,條貫統序。

」即指文章的開端和結尾要與本文連繫密切。

三、準確佈局

佈局就是安排公文的格局,也就是公文的組織結構。

為了使主要思想能夠有系統的敘述,在撰擬公文前應先規劃部署,確定架構。

有了完整的結構,就像撥竹筍、抽蠶絲、一層接一層,務必一句求一句道理,一事求一事原委,使文章井然有序,層次分明,清楚明白。

四、避免離題

所謂離題即是答非所問,在撰擬公文前,對於來文所陳述的內容,應仔細研讀,作深入研究之後,再就案件內容一一說明,予以答覆,文中避免提到與案情無關的事項。

五、用語口語化

公文的用語,應視受文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倘受文者為一般民眾,因其並非精通法令,熟悉公文成規,在與其往來公文或信件時,應像人與人之間的對話一樣,儘量採用口語話化用語,多用通俗、簡單、易懂的文字,避免艱深費解之詞,「之、乎、者、也」儘量不用,以排解閱讀障礙。

例如:

「囿於」改為「受限於」、「爰」改為「於是」、「俾便」改為「以便」、「迄今」改為「到現在」、「毋庸置疑」改為「毫無疑問」等。

六、詳細檢視

公文在寫完送出前,必須做最後的檢視,檢視時包括人、事、時、地、物是否敘述得完整、周延;文稿是否有錯別字;用語是否符合行政倫理;文體、格式是否依照公文程式條例規定;詞位和虛字的用法是否妥適;上下文是否連貫;前後文意是否連貫等。

第三節結論

傳說,從前有個瞎了一個眼和瘸了一隻腿的國王,有一天,他想找一個畫家幫他畫像,第一個畫家將他的瞎眼瘸腿畫得很傳神,國王一看卻很生氣,認為畫家藐視他,因此叫侍衛把畫家推出去斬首示眾。

第二個畫家很害怕,戰戰兢兢的入宮,竭盡所能的將國王畫得英俊瀟灑、眼不瞎,腿不瘸,國王一看又怒,認為畫家是在諷刺他,因此把第二個畫家也斬了,當第三個畫家入宮時,家裡的人都很害怕恐懼,擔心也遭到同樣的命運,但是他卻很有信心,很快的就把畫畫好交給國王,國王一看,好高興,頻頻說,畫得好,賞了畫家一大筆財富。

原來畫裡的國王是跪在地下射箭的英姿,瘸的腿半跪,瞎的閉著,把缺點遮蓋得天衣無縫,既不失真實,又遮蓋了國王的醜。

第三個畫家,本著求真、求善的精神,站在國王的立場,設身處地的為國王著想,既貼心又不失真的全方位思維理念,不但圓滿的完成任務,贏得國王的心,更達到雙贏的圓融情境。

公務人員在處理公文時,雖然說應依法行政,但是依法行政的真意與最後終目的是在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因此法令沒有禁止,而且不違反公平與比例原則者,如果是對民眾有利,其實公務員還是可以提供服務,予以協助。

目前政府機關處理公務,所依循的法令規章多如牛毛,在母法下又訂有許多的行政規則或解釋令,作為行政準繩,每個行政命令使得作業流程分割化、細碎化,導致行政作業效率低落,哈佛心理學家高曼博士說:

「為了完成工作,必要時要有不惜打破成規的智慧和果斷。

」如今公務人員的思考模式,應不再是「怎麼做才不會錯?

」而應該是「怎麼做,才能迅速確實的完成工作?

」更重要的是,要「知法而不泥於法」,不斷的挑戰現有的作業模式,找到更好、更有效的處理方法,以積極的態度來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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