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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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

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

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2.3-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

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

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交通工具要求:

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

具。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2.3.4配有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质监机构应配备质量检测人员,且须持证上岗。

省辖市质监机构不少于5人,县级质监机构不少于2人;仪器设备配置按苏建质(2000)3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执行。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2.3.5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见附录1)行政管理制度包括:

部门(科室)工作职责;人员(站长、副站长、总工、土仟工程师、质量监督:

工程师、质量监督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聘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及奖罚制度;考勤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制度等。

业务骨理制度包括: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制度;检测管理和申诉处理制度等。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建立(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2.4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内部科室。

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综合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县级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2.5各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2.5.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厅委托,主要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1) 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考核和管理。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4)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动态,适时组织交流开展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统计工作。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5)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

(6)参与省优和国优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7)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8)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完成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省辖市和县(区)质监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丁程项目质量监督中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

(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

(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8)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

(10)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1)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

(12)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辖市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2.6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质监机构的设立实行“一市(县)一站”的原则,即省辖市和县原则上驹只设立一个质监机构。

对于不具备设立质监机构条件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其辖区内的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2.7已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队定符合要求的省辖市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在辖区内监督的工程范围为: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在六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3)厂房跨度在18米以下的工程;

(4)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

2.8质监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检一次。

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一律不得擅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3.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3.2质监人员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师、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

一级质量监督师由国家认定,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由省建设厅认定。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3.3对质监人员的要求及一般规定:

(1)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新进入省辖市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新进入县级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2)质监人员应做到:

爱岗敬业,公正科学,勤奋学习,团结协作,严格监督,清正廉洁;

(3)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中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质施函[2002]29号)要求,行为规范,文明执法;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4)质监人员不得跨行业、越级监督工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变相获得好处;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邀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产品;不得与被监督对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得在其它机构兼职;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主监人负责制,主监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

(6)质监人员对外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7)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师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独立签字权,质量监督员无独立签字权;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及(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应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3.4一级质量监督师应符合下列条什: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亡学历。

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2)经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含6年);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5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2)经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6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4)经过省级以上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一级质量监督师资格;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二级质量监督师以上资格;

(2)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名正职二名副职;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一名正职一名副职。

3.8质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业务培训。

一、二级质量监督师每年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不少于4日学时,质量监督员每年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3.9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对质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核发相关匠书;省辖市及以厂质监机构应每年对本站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监机构。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4.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4.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质监机构应核查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报表:

(样式见附录2)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岩土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的文件。

4.3质监机构对报监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口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

在收取质量监督费时,质监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4.4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信息库。

4.5质监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报监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5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5.1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日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5.2《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按工程规模和类别确定主监人。

质监组不少于2人,主监人应由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5.3《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样式见附录2)。

《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5.4《方案》应由主监人组织编写,二级质量监督师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应由质监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其它工程应山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中核批准。

《方案》应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5.5主监人应在丁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

参加人员应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

质监组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样式见附录2),并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5.6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

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力‘案》时,应由主监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5.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6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6.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6.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用跟踪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暂停施工通知书》等(样式见附录2),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样式见附录2),定期向社会公布。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6.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6.3.1建设单位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

(7)设计变更的程序;

(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在装修过程十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6.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

(5)设计变更的签字盖章;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6.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宁;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

(3)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和实施;

(5)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

(7)检验批、隐蔽工程的白检及工序报验;

(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

(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10)质量事故(问题)的汇报和处理;

(11)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2)工程资料的及的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

(2)监理部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比例)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3)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及审批;

(4)见证取样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的验收把关;

(6)监理资料的整理;

(7)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驰;

(8)监理指令单及通知单中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9)工程质量验收的执行。

6.3.5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检测报告的签字:

(3)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是否按规定在三天内将不合格枪测结果上报质监机构。

7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7.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及其条文对施工过程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7.2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采用定期检查利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2)检查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4)按监督工作方案,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休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

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7.3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2)抽查实物质量。

采用日测、检测仪器等对丁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3)对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利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7.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川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作业面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7.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验收、地基处理:

(2)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验收;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

(5)幕墙工程隐蔽。

7.6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重点

7.6.1地基处理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2)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7.6.2桩基工程

(1)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或验收记录;

(2).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

(3)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4)桩基施工方案;

(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7.6.3深基坑开挖与支护

(1)基坑支护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检查记录和复试报告:

(3)基坑开挖顺序;

(4)基坑支护监测记录:

(5)基坑支护验收记录。

7.6.4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

(3)基础轴线与标高;

(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几何尺寸;

(7)基础外观质量:

(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5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3)混凝土配合比及汁量情况;

(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及几何尺寸;

(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6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

(5)节点联结处理;

(6)结构性能试验记录:

(7)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7.6.7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情况;

(3)砌休组砌方法:

(4)砌体接搓处理;

(5)监督抽测砌体砂浆强度;

(6)砌休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8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进场验收记录;

(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

(4)构件的强度试验报告;

(5)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6)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7)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8)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9)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10)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9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

(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

(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

(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

(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

(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

(4)幕墙工程的三项性能检测报告;

(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

(6)构件的节点联结;

(7)幕墙的防火处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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