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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七章 贷款核算

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XX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XX银行不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和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小企业信贷管理流程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XX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一十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开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证项下的海外代付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

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XX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一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符合XX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四)符合XX银行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第一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一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XX银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一十六条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一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合XX银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十八条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XX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九条XX银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

采用隐含期权方式确定利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按短于一年期限浮动的,应按XX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XX银行实际承诺之日起,应按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XX银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XX银行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应按照XX银行信用评级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二十七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营部门、风险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XX银行关于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按《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照平行作业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

(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贷款申报书》,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风险评价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价应按照XX银行授信风险评价和项目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均应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第三十四条风险经理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核。

第三节审批与签约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XX银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授权方案执行。

《贷款申报书》和《项目评估报告》作为申报要件提交审批。

第三十六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按照XX银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标准;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XX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XX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XX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XX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XX银行同意等。

(六) 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XX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节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第三十九条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XX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XX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四十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附件1)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可比照首次的审核要求办理,具体金额由一级分行根据所辖机构内控管理水平的差异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合规性情况:

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

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

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

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附件2),内容包括:

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

(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二)银行汇(本)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

2.在汇(本)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三)支票(提入)

1.核对票面要素与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内容一致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

2.支票提示付款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结算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第四十三条(三)、(四)、(五)所列资料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

(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

2.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贴现行发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五)信用证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在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议付行的全套单据,按规定审单后发出付款确认书并通知经营部门和审核岗位;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立即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客户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XX银行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

第五十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除应提交第四十三条

(一)、(四)、(五)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支付计划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金额。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应按照第四十四条

(一)、

(二)、(三)、(五)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五十二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放款通知单、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会计核算部门按要求办理贷款发放。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附件3),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二)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应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押品管理、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经办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

第五十八条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第五十九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XX银行应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十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账户的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第六十一条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六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专门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应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贷款核算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通过“1270基本建设贷款”、“1271技术改造贷款”、“1273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相关产品核算码核算。

第六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等相关收费按照XX银行贷款承诺费等相应账务核算的有关规定核算。

第六十六条提前还款补偿费作为贷款利息收入纳入相应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第八章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六十八条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六十九条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七十条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七十一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XX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

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第七十二条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XX银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独立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XX银行造价咨询中心具有独立中介咨询机构职能、且有能力监督项目建造(建设)情况的,在与借款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XX银行造价咨询中心。

第七十四条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XX银行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七十五条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六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原规定和合同执行。

附件:

1.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2.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3.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

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5.项目融资贷款合同

 

附件1: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贷款基本信息

客户名称

客户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币种

起止日期

审核汇总情况

编号

支付方式

发放金额

审核日期

发放日期

审核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

总计发放金额:

万元

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情况

第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用途

编号

名称

账号

1

2

……

第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用途

编号

名称

账号

1

2

……

第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用途

编号

名称

账号

1

2

……

………………

借款人自主支付审核情况

第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该笔放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已审核。

第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该笔放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已审核。

第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该笔放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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