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学生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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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学生管理手册

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人员/学生管理手册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编

2007年2月

目录

前言1

第一部分培养管理2

1.校内学籍管理2

1.1新生报到与注册2

1.2在校生注册2

1.3学籍卡片3

1.4学习年限3

1.5休学4

1.6复学4

1.7退学5

1.8其他5

1.9送达7

1.10学生申诉8

2.培养方案9

3.课程管理10

3.1课程类型10

3.2选课10

3.3课程考核10

3.4成绩要求10

3.5成绩登记10

3.6成绩查询11

3.7缓考11

3.8重修11

3.9免修公共英语必修课11

3.10成绩单的办理12

第二部分学位工作14

1.申请学位的程序与要求14

1.1完成课程学习14

1.2完成论文14

1.3论文评阅14

1.4答辩15

1.5对评阅或答辩未通过学生的处理16

1.6学习结论16

2.学位论文17

2.1基本要求17

2.2语言17

2.3一般格式17

2.4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18

2.5其他19

第三部分相关管理规定20

1.《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学生证管理规定》20

2.《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考场规则》21

3.《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3

4.《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33

5.《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40

第四部分附录42

附录1.学位论文封面格式42

附录2.学位论文英文摘要版式43

附录3.参考文献引用格式44

前言

专业学位是国家为了完善我国学位制度,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而设置的。

目前北京大学有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风景园林硕士、艺术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9种专业学位类型。

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和北京大学有关文件,编辑《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学生管理手册》,以方便学生了解学校的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手册同时适用于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生。

医学部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本手册2007年2月修订,如有疏漏之处,请参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培养管理

1.校内学籍管理

1.1新生报到与注册

(一)凡被北京大学录取并且按照学校要求交纳学费的新生,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报到注册。

如果院系另有指定地点,以院系通知为准。

(二)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根据学生学费交纳情况,进行电子注册与学生证注册。

未按要求交纳学费的人员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三)新生报到时携带本人近照3张(1寸同底),在院系的安排下填写学籍卡片,办理学生证,做好新学期学习准备。

(四)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的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院系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自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五)新生报到注册后,方能取得校内学籍,成为正式注册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六)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新生不转档案、户口、工资与党团关系。

1.2在校生注册

学生应当每学期按时注册,方能取得并维持校内学籍,取得并维持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身份。

具体注册程序如下:

(一)学生按照学校要求交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按学校要求到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注册。

如果院系另有指定地点,以院系通知为准。

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根据学生学费交纳情况与学业完成情况,进行电子注册与学生证注册。

未盖当年注册章的学生证为无效学生证。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院系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自学校规定的注册之日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按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具体参照1.7条有关规定处理。

1.3学籍卡片

新生注册后,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学籍卡片,学籍卡片应当由本人填写,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院系收集整理学生的学籍卡片,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对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信息并进行维护(学生姓名、性别与出生年月不能修改)。

如学生在就读过程中更改姓名,应当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办理姓名更改的公安局或派出所的证明信(加盖公章)、本人申请,于周二上午(寒暑假与节假日除外)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申请更改管理系统中的本人姓名。

1.4学习年限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采取在职全日制与在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

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5年(以当年招生简章与入学协议为准)。

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与实习任务,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获得学位。

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获得学位者,学校不再为其保留校内学籍,按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具体参照1.7条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办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转专业、转学、停学与延长学习年限等事宜。

1.5休学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可向就读的院系提出休学申请,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

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学期。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院系认为应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即可。

其它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即可。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实习,不享受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待遇。

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1.6复学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者应当到校医院复查(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附校医院保健科复查合格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准予复学。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由院系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院长批准,按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具体参照1.7条有关规定处理。

1.7退学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必修课一门不合格,重修两次仍不合格者;

(二)必修课二门不合格,分别重修一次都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同时有三门(含)以上必修课不合格者;

(四)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五)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

(七)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以及申请复学未经批准者;

(八)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获得学位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或直接由所在院系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1.8其他

1.8.1对录取过程中作弊学生的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校内学籍并予以退学。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校内学籍并予以退学的学生,由院系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院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即生效执行。

1.8.2对培养过程中违纪学生的处理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处理,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一)学生的行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被开除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被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二)研究生一学期累积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类型不被许可的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它一般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作弊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学生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参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9送达

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退学处理的决定以及纪律处分决定,学校将出具书面通知,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即视为送达。

1.10学生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批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退学处理的决定以及纪律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应当在处理意见到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具体培养要求和环节的安排,基本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制与学习方式、学分要求、课程、教学方式、选课与成绩、实习、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方面,是学校培养和管理学生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由院系制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应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参加课程考核与实习,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等。

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可向所在院系咨询本专业培养方案具体内容。

3.课程管理

3.1课程类型

根据授课对象与课程目标的不同,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3.2选课

学生应该按照院系规定的办法选课。

3.3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除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

3.4成绩要求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

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3.5成绩登记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填写《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并签字,于考试(考查)结束之日起两周内报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同时将学生考试试卷送往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存档。

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保存。

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一经任课教师签字留存,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

经查确属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方可修改。

3.6成绩查询

学生按所在院系规定的办法查询成绩。

3.7缓考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应事先填写《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缓考申请表》,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在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登记审批,获批准后,方可缓考。

被批准可以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该课程的考试。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3.8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考试无效,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一般应重修,视培养方案规定,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修的学生应填写《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在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获批准后,方可重修。

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应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重修”。

3.9免修公共英语必修课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可免修公共英语必修课,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英语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以下同);

(二)TOEFL成绩600分以上(PBT)、100分以上(IBT)或250分以上(CBT)(2年内有效);

(三)GRE成绩2000分以上(旧)或1300分以上(新)(5年内有效);

(四)GMAT成绩7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五)WSK(PETS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六)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优秀(旧)或590分以上(新)(3年内有效);

(七)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

(八)雅思成绩7分以上(2年内有效);

(九)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

(十)在相应的外语国家获得过学位。

如学生符合上述免修条件,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学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与学号;如符合多项条件,只需出示一份证明),到院系专业学位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免修,开学一周后院系将学生的免修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者,由院系教务老师在其成绩单中登录“免修”,获得相应学分。

审核结果可向院系查询。

上述免修条件不适用于专业英语的学习。

3.10成绩单的办理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考试合格,完成全部课程学分要求后,以院系为单位从培养管理系统中打印出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交研究生院审核盖章,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份成绩单归入学校留存的文书档案,一份成绩单归入学生个人人事档案。

成绩单原件丢失,一般不予补办。

已获得学位离校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如需要办理出国成绩单,由本人持身份证明、成绩单复印件于每周二上午(寒暑假与节假日除外)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中文复印件盖章每份交费5元。

英文成绩单由各院系自行办理。

第二部分学位工作

1.申请学位的程序与要求

1.1完成课程学习

学生应当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与学分。

未完成者,无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1.2完成论文

有资格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在院系的指导与安排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指导教师,并完成学位论文选题。

否则,由院系安排学生在下一批申请答辩。

学生在院系的指导与安排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生按时完成论文的修改。

否则,由院系安排学生在下一批申请答辩。

学生在院系的指导与安排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位论文定稿。

此项工作最迟应于学生答辩前2个月完成(具体截止时间以学校与院系当年度安排为准)。

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之后,方能提交评阅。

然后由学生填写《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学位论文审查情况表》,审查通过后,方可打印、装订学位论文。

1.3论文评阅

根据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和指导教师的肯定性意见,由院系聘请两位本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评阅人。

如果两位评阅人的意见都是否定的,则本次答辩申请中止。

如果有一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院系可另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意见仍是否定的,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1.4答辩

1.4.1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应由三位(指导教师参加答辩时应为四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两位专家为副高以上职称。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应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以保密。

1.4.2答辩程序

答辩应公开进行,并由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二)由指导教师或相关负责人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各方面的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及参加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举行会议,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并通过对论文的评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主席宣布结果,并将选票密封,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理;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4.3答辩决议

答辩结果由不记名投票产生,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1.5对评阅或答辩未通过学生的处理

评阅不合格者,经学位评定分委会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于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一次。

评阅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于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一次。

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1.6学习结论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全面考察合格,由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放弃、中止学业者或未能获得专业学位者,只发给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2.学位论文

2.1基本要求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

论文写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2语言

学位论文应当采用规范汉字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2.3一般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下述几部分:

(一)封面(参见附录1)。

(二)版权声明。

(三)题目:

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让人一目了然。

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四)中文摘要:

内容摘要要求在3000字以内,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

要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

语言力求精炼、准确。

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五)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上方应有题目,内容与中文摘要的相同。

在英文题目下面第一行注明学生姓名,专业名称用括弧括起置于姓名之后,学生姓名下面一行注明指导教师姓名。

最下方一行为英文关键词(Keywords)3-5个。

参见附录2。

(六)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七)序言(或序论、导论):

内容应包括本课题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述评,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行文结构等。

(八)正文:

是学位论文的主体。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选题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写作方式。

但必须言之成理,论据可靠,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

(九)注释:

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不得掠人之美和抄袭剽窃。

(十)结论:

论文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准确,突出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

应严格区分本人的研究成果与他人的科研成果的界限。

(十一)参考文献:

按不同学科论文的引用规范,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

外文用原文,不必译成中文。

文献是期刊时,一般书写格式为:

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一般书写格式为: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版次、页码。

参见附录3。

(十二)附录:

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入的公式推导,便于读者加深理解的辅助性数据和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缩略语,程序和有关说明,其它对正文的必要补充等。

(十三)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一律列于论文末尾。

(十四)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说明。

(十五)封底。

2.4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打印。

封面统一用附录1所定样式。

封面上各栏目应当认真、正确填写。

封面上指导教师的署名,一律以批准为本人的指导教师为准。

如有变动,应正式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二)论文打印后的装订尺寸为285mm×205mm(版心尺寸为240mm×150mm)。

(三)论文要求字迹和标点符号清楚、工整、正确。

凡层次不清,错别字较多,语句欠通顺者,应予以认真返工。

(四)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

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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