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159918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9.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docx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编者按:

此次讲座系汤维建教授在由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校友会主办的“法学论文写作座谈会”上的讲演。

在此,感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会的支持!

感谢汤维建教授赐稿!

第一部分开头的话

 

一、通过法学论文答辩是获得法学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学学位包含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论文有不同的要求。

本文主要谈法学硕士(含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问题,在某些方面兼及其他论文写作。

 

全国高等教育从77级开始,恢复锻炼写作学术论文的制度,三年级同学要挟学年论文,四年级同学要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81年起,全国实行学位制度,凡申请学位的都要提交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学位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知识和能力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应该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同时,把能力的培养放在突出地位。

研究生教育是大学教育的深化,但不是简单的继续和延伸[1]。

 

目前强调素质教育,对于各种考试会有新的表现方式,但对于各种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是会坚持下去,不会改变。

 

当然,也有人对法学学位论文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学硕士的再度时间较短,只有两年,两年中不仅要学许多课程,同时还要实习、调研、写学位论文,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因此,我认为,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是应当坚持的,但是,学生的在读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年,原来就是三年。

或者两年毕业后,规定在三年之内完成学位论文。

目前后一种选择方案似乎更加可取。

 

二、应当认真对待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是一门科学,也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属于法理学及其法律方法的范畴。

法学是否发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看其论文写作是否讲求方法,方法中就包含了规范化要求。

 

比较而论,我国法学著述在规范化上有了相当程度的进步,但不可讳言的乃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法学学术著述的规范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层次;换而言之,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性尚有待大踏步地发展。

 

其实我们古人在著书立说上是非常注重理论性和规范性的。

理论性和规范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不可分开的:

缺乏规范性,理论性就难以体现出来;缺乏理论性,规范性也就失去了依托。

 

我国儒、墨二家的伦理学、印度的因明学、西方的逻辑学(logic)、实证主义(positivism)、以及现代的知识论(epistemology)、方法论(methodology),与各种研究法(approach)或方法(method)等,均为讲求学术研究途径与方法的宝典[2]。

 

 对于法学毕业上来说,写作法学论文具有重要意义:

 

1、法学论文写作是对法学知识的检阅和消化。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学知识,要善于调动法学知识、消化法学知识,并将这种外在的法学知识内在化,成为自己知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就是法学知识的巩固过程,也是法学知识再生产的过程。

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你将会发现你在法学知识的拥有者队伍中,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话语权,或者你就成为了这个领域中的专家之一。

 

2、法学论文写作是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

 

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是研究生最主要的科研实践活动,是培养研究生独立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能力培养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根本目的或基本目的。

法学论文写作是一项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务和活动,它是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一种全方位训练。

包括理论判断能力、命题确定能力、资料搜集能力、系统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能力、批判和创新能力、写作能力、组织安排能力、反思能力、对理论的鉴赏能力、整合能力、合作能力等。

 

3、法学论文是文化的一个载体。

 

法学属于广义的文学范畴。

法学论文写作也是文学创作。

所以,通过法学论文的撰写和思考过程,将对人类文化有一个新的理解,同时你奉献的论文,也是对人类文化的一个贡献,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类文化的进步;人类文化既是这样在无数人的点滴积累下进化、升华的。

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也可以说,人类文化发展,匹夫有责。

 

4、法学论文写作也是人生一次宝贵体验。

 

通过撰写论文,将使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步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人生的许多道理也会有豁然开朗之感,对世界观和方法论都会有所改进和提升。

法学知识是一种理性知识,它是一种讲道理的有实用价值的知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运用到的知识,所以通过写法学论文获取法学知识,对人生而言无疑是一种理性升华,人生的真谛由此更加集中地展示出来。

 

第二部分 何谓法学学位论文

 

(一)什么是论文?

 

论文是一种用来表达学术观点的文体,它通常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个要素构成。

因而它与诸如记叙文、散文、诗歌、小说等等均有所不同。

我们写学位论文,首先要有“论文意识”,也就是说,我们要写的文章是“论文”而非其他,脑子里要始终记住这一点,落笔后的一切文字和内容,以及文章的形式和风格,都要符合“论文”的格式和要求,同时给人看起来也要像一篇论文。

相较于其他文体而言,论文或论说文是比较难写的,因为它不仅要有丰富的感性素材,同时还要有较高的抽象能力。

 

(二)论文的要素

 

关于论文的要素,学者们可谓见仁见智,说法各样。

但无论有何歧见,大家一致公认论文有这样几个基本要素:

 

1、提出问题,这是“论题”。

 

2、分析问题,这是论证和论据。

 

3、解决问题,这是结论。

 

论题、论据和论证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

当然,论文除了内在要素外,还有外在要素,比如开头、正文、结尾以及注解、参考文献等等。

 

(三)论文的类型

 

论文可以分为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两大类型。

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成果的表达形式,它的出现,标志着或意味着人类理性的进步和人类知识的增长,它对人类是一种智力上的贡献。

 

非学术论文是对学术论文的一种传播和宣传、介绍,而不是原始性的创造。

比如报纸杂志上刊登的评论、政论等是典型的非学术性论文。

 

非学术论文的主要功能是对学术性论文的稀释和宣解,但有时也可能会成为学术性论文的先导。

我们的法学学位论文显然属于学术性论文的范畴;评价论文应遵循的首要的一步,就是看它是否属于学术性论文,然后再看它是否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

我们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预防的就是边写边滑向非学术性论文的轨道里去。

 

(四)法学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法学论文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原创性。

2、 

学术性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其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

它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对学术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一种提升,或者强化、补充。

因此,它推动了学术的进步,张扬了人类的理性,演绎了人类的智慧,延伸了人类的知识系统。

它是一种创造,一种创新,一种开拓,一种发现,一种发明,一种空前的贡献。

它既是以往知识和学术的一个最高点,同时又为将来学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因而它是一座学术性桥梁,也可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里程碑,它为学术的发展贴上别具个性的标签。

所谓学术传统就是这样形成的,有许许多多前前后后具有这样或那样联系的学术成果连接和沟通起来的学术之流,这就是学术传统,有时也俗称“学统”或“学脉”。

学术成果的载体便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价值便是学术成果。

一篇论文之所以被称为是“学术论文”,乃是因为它创造了“学术成果”,就像在一个巨大的学术之树上,它又缀上了一个学术之果。

因此,学术论文的基本依据就是其含有的学术价值,否则,它充其量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学术论文或自封的学术论文,在本质上,它便不属于学术论文,或者说它便不能跻身于学术论文的圈子。

 

  非学术论文所表述的或承载的内容则不具有原创性,其功能在于对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传播,介绍,宣传,当然,有时也可以是反驳或质疑。

仅仅提出质疑还不是学术论文,如果在质疑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带上了原创性,则也便转化成了学术论文。

虽然这种学术论文是在其他学术论文的刺激下形成的,但也因其具有了学术价值而变成了学术论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的价值要大于非学术论文的价值,但非学术论文对于学术论文的价值发掘也是不可或缺的;通常,人们不能用另一种学术论文来宣传介绍其他的学术论文。

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的下一个区别:

理论性和通俗性。

 

2、理论性。

 

学术论文是一种学术进步,它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反映和高度抽象,因此学术论文具有极高的理论性、概括性和由此带来的抽象性。

打一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如果将《三国志》看成是学术论文的话,那么,《三国演义》则属于非学术论文。

所以,《三国志》难懂,而《三国演义》则引人入胜,通俗易懂。

 

学术论文之所以具有理论性,原因在于:

学术论文发现了某种潜存于自然界、社会界、人类界的规律、现象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将它揭示出来,公布和表述在学术论文中,而这种被发现的诸如规律等客体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它们是最简单的原型,其内容剥离了所有可以剥离的因素,成为一个赤裸裸的原生态式的存在物。

这就是学术论文的理论性所在。

所以,学术论文通常是非常枯草乏味的,难以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而只能在苦苦思索的理性轨道上相碰撞,从而获得某种知识上的愉悦。

 

非学术论文则针对学术论文的这一特点,反其道而行之,将学术论文所发掘的学术成果,用尽量通俗化的语言将它们加以演绎和细述。

在非学术性论文中,可以大量使用学术论文一般不能使用或非常忌讳的比喻、感叹、夸大、形容等语汇。

 

3、规范性。

4、 

学术论文非常强调规范性,可以说,规范性是学术性论文的生命线,一旦缺乏规范性,或者在规范性上带有明显瑕疵,那么,即便论文的实质性内容尚可,其论点甚至具有尖端性和前沿性,则也很难被归入学术性论文的阵营中去,而且很快会被淘汰。

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这种论文中含有的闪光的观点和学术见解就被掩埋了,这无疑是一种损失。

就像一个人一样,如果这个人很好,但就是缺乏规范性,行为不规范,衣着不规范,言语不规范,则该人的最后得分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于这个人是否真是好人,也很难得到认同。

 

学术论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标题怎么写,开头怎么写,中间怎么写,结尾怎么写,注释怎么写,摘要怎么写,关键词怎么写,甚至于鸣谢语怎么写,等等,都有一定之规;也正因如此,学术论文很容易沦落于八股文的藩篱里面,显得非常枯草乏味,使人很难读下去。

但这不是最佳境界,最佳境界应当是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炉,二者浑然一体,使之不可分离。

读这样的论文应当是一种享受,而且觉得不知不觉就读完了,这种论文不仅写起来是一气呵成,而且读起来也是一气呵成,甚至有不忍卒读的感觉。

我们读一些法学文化性的文章或著作,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有一些制度性的文章,读起来也非常令人入迷。

我记得我们在政法大学读研究生的时候,晚上一个几乎是必谈的话题就是哪篇文章哪篇文章读起来非常过瘾,简直就想吃了一顿丰盛的晚宴;当然也有相反的评价。

后来的一些名家在那时候还往往只是有一两篇文章出类拔萃。

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学术性内容你体会得深还是不深;二是你平时的文字功底究竟如何。

这的确非一日之功。

 

总的来说,法学学位论文既然属于学术性论文,就要按照学术性论文的要求去对待,就要讲求它的原创性、理论性和规范性。

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才能给人以启发,才能在学术的分类架上占有一席之地。

功利一点说,也才能非常愉悦地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使这种人生难得的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留下美好的记忆。

 

第三部分 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若干步骤

 

一、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讲求程序或步骤

 

写论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步骤性,也可以说是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决定论文质量的高低。

当然这个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个经验性的程序,有的步骤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时前后的顺序可以颠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认为,写论文分三个阶段:

论文的选题;论文的准备;论文的撰写[3]。

台湾宋楚瑜在《如何写学术论文》中提出,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有十个步骤:

 

1、选择题目;

2、阅读相关文章;

3、构思主体与大纲;

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

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

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

7、撰写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

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

10、       修缮完稿[4]。

 

 可见,写论文是有步骤的,这个步骤也是有先后的逻辑关联的。

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更加强调这种步骤的科学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骤是法定步骤,比如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撰写,这就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先行通过,然后才能动笔撰写。

在撰写的过程中也分为好几个步骤。

这个步骤形象点说,类似于路标,晚上行走在悠长的道路上,如果没有路标作为指引,则极有可能会迷路,而这种迷路有时自己并不知晓,而更多的时候则采取“间接故意”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复劳动,这其中有许多劳动都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

 

  二、选题

 

(一)选题的重要性

 

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

因为它决定你的论文能否写得顺利;资料是否足够;提出来的问题是否能够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将来能否公开发表等等。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是法学发展的“哨所”,选题怎么样,不仅关系到这篇论文能否写成功,同时还涉及到有限的资源是否能够被优化配置到法学发展最需要的“刀刃”上。

这里面就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有一种学术道德性,同时更需要有一种社会敏感性。

如果图省事而选一个非常热的题目,自己又没有新意可以贡献出来,那么,选这样的题目写学位论文,不仅浪费稀缺的宝贵资源,比如说入学名额等等,尤其还有欺世盗名之嫌,比如骗得了学位证书。

这方面不仅仅是学位论文候选人---学生的责任,同时还有老师的责任,甚至老师的责任更重一些。

 

举例言之,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学位论文写作,于博士论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补性”,因此最大的问题不在选题,而在写作。

但硕士论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选题。

比如简易程序的改革、再审制度的改革、审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经翻来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写了这样的题目,非学位性的学术论文也已汗牛充栋了,再选这样的题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贡献呢?

“什么是你的贡献”,这句话应当经常在我们的耳边响起,作为我们治学的警示。

 

(二)选题的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选题呢?

选题之时应当考虑若干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演变成了选题的原则。

掌握这些原则,就能选出一个好题;选出一个好题,论文就成功了一半。

所以,选题是重要的,同时又是需要有智慧的。

一定意义上说,单纯地看他的选题,就能够测出此人的学术水准如何。

 

有学者认为,选题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1、选那些同现实关系紧密一些的问题;2、选那些自己比较熟悉和有较多体会的问题;3、选那些社会上或学术界争论较多、亟待解决而自己又有一定认识的问题;4、选那些自己积累资料较多,而且具有一定见解的问题;5、选那些与本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问题[5]。

 

这种观点并且认为,选题本身也要有准备。

选题要有选题的根据。

首先必须广泛射猎和浏览有关的资料。

这是选题的根据。

这就是博观约取的意思。

就一般而言,这种宏大叙事式的题目往往有点脱离实际,愿望虽好,但条件不具备,还是达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来,一步一个脚印,从小到大,由近及远,逐步积累,一旦条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6]。

这就叫做小题大做。

 

宋楚瑜提出选题的原则包括:

 

1、选题应依志趣;

 

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

 

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

 

4、题目宜新颖致用;

 

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

 

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

 

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

 

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7]。

 

笔者管见以为,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

比如说,你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那你就要选民事诉讼法学范围内的题目,而不能选到民法领域去、法理领域去甚至选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去。

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

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

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

再比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凡是有关联的都可以选,反之没有关联性的,就不要去选了,否则不仅会被推倒重来,而且即便勉强写来,也会感到力不从心。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

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

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有非常多的纯技术性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期间的计算、转交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规则等,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实践中争议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没有争议。

这就说明此类题目不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与时代的需要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要将学位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个人们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题目。

像我所说的一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们发表一些短文来解决。

 

其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某一个学科的论文题目实际上是成体系的,它们构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学科的最大外延。

但是,这个体系中有的题目已经滞后了,或者说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题目则属于学科发展的最新问题。

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我记得原来有一些题目是新颖的,但现在已是老题目了,作为学位论文不能再选了。

在制度或程序层面,诸如论普通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特征、一审与二审的区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等,这些题目在20年前可以选,因为那时候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属于注释法学范畴;但现在不能再选这种实定法上的题目了,要注重题目的理论性和制度变革性。

再如,我们香港的硕士生,前几年一再选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现在再选这样的宏观题目,已不适合了。

 

选题的前沿性是具有开拓性的题目,如我有一个学生选的题目是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这个题目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选诉权保障的题目具有前沿性,但现在就未必了。

当然这个题目还可以细化,细化了也还是有前沿性的。

比如诉权的宪法保障、诉权的经济保障、诉权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

再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题目,10年前是较好的题目,现在就显得有些滞后。

但假如研究证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

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

杜威(JohnDewey)说过:

“好奇心的产生,是由于研究者对事物之观察与材料之累积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对问题产生兴趣。

好奇心属于纯粹求知的性质,为积极求知的能力”[8]。

可见,兴趣是能力的源泉。

在法学论文选择上,我们即便在通常的学术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学者的选题风格是不同的。

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论民事诉讼文化、谈诉讼体制构架等等,还有的则比较垂青于具体而微的选题,如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等。

所以选题一定要适合作者的兴奋点或兴趣点。

有人可能对执行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可能对证据制度感兴趣,还有人可能对法院办案的具体流程感兴趣,有人对涉外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对西部法院办案的特别惯例感兴趣,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点?

最主要的是你听课或读文章著作的时候是否特别留意某个课题。

同时,还要看你现在从事的或将来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

对在职的同学来说,注意将论文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选择。

 

其五,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

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

但对硕士论文来说,这些题目就要求考证得非常精细,篇幅显然过大,难度因此而增加。

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

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

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三)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法学题目分为两大类:

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

 

理论性选题包括:

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

如:

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论法律的社会性特征;论法律的价值;论中国法治传统的特征;两大法系法律的比较;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包括:

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

 

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

 

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一个分析论证。

比如:

论制定我国的物权法;论合同法的修改;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破产法;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这些都是比较大一点的或宏观一点的题目。

应用性选题一般较小,如:

论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论证券诉讼;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论辩诉交易;论口供;论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论电子证据,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适合那些擅长具体思维的人,这种人比较严谨,对具体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比较敏感。

 

某一个部门法学,其选题的内容可以分为很多层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它就可以分为:

 

第一层次:

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哲学思考。

 

具体题目可以是:

民事诉讼的文化论;民事诉讼的模式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诉权保障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论;处分原则论;辩论原则论;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保障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论;民事诉讼调解论等。

 

第二层次:

民事诉讼法的实证研究。

 

如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研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合议制度研究;公开审判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判决的效力研究等。

 

第三层次:

民事诉讼的实务考察。

 

如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克服对策;论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证据交换的基本规则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证据收集机制研究等等。

 

有的民法学者举例说明论文题目的层次性,这对限定论文范围很有借鉴意义。

比如说对法人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分为多级论文题目:

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制度论;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论;企业法人章程论等。

 

这种观点还认为,选择和确定论文题目,还要考虑论文的类型。

民法学的研究可分为民法解释学、民事立法政策学、比较民法学、民法史学以及民法社会学等。

从内容上看,论文可分为7种类型:

1、改革型;2、解释型;3、史学型;4、总结型;5、借鉴型;6、比较型;7、边缘学科型[9]。

 

对香港同学来说,选题还应当考虑:

 

第一点,     对内地法治建设有推动作用的另一种视角。

如庭审程序的改革;上诉制度的改革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