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攻略讲义卷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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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讲义卷概要
刑法攻略讲义卷讲义整理
一、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在题目中出现的字眼什么?
2、什么是文理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那句解题的那句话。
)
3、疑罪从无是否属于立法的解释原则?
4、汽车解释为“火车、电车”属于什么解释。
破坏这两种交通工具可以定位什么罪?
5、破坏军婚的通奸与同居。
不包括通奸,只是同居就可以了。
一般的重婚罪同居的怎么处理。
6、解释理由、解释技巧包括哪几种?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三大原则:
法定、平等、均衡。
2、什么是禁止绝对不可罚和绝对不定刑,分别举出这两着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题干信息。
3、刑法的谦抑性,与其他法律之间怎么协调好。
当其他法律无济于事的时候出现。
4、刑法中对属地管辖的解释:
包括犯罪地、犯罪结果尤其(共同犯罪、教唆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分别细化。
危险结果的要求是什么:
(?
)现实具体的危险(侵害法益的紧迫性)。
例子比较:
①毒药在我国航空飞机上上空②毒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国。
5、做题时属地管辖的三种例外模式不要忘记。
6、保护原则除了保护我国在外的公民还有(?
)
7、刑法上的关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条框的熟悉记忆。
8、司法解释效力与刑法溯及力的比较。
注意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
9、《刑八》中有关从旧兼从轻类型的记忆。
旧法有利的(18、75、死缓、自首立功、数罪刑法)。
三、犯罪构成
1、16页中对例子的分析过程,学习它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2、成文于不成文要素(虽然法条没有明确写出来过,但是也必须要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区别。
四、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的两点注意:
①定罪时必须在犯罪开始时就有的,不能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②定罪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又包括间接正犯),如妻子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只有实行犯才构成身份犯,其他人不可能是构成这个罪。
2、除了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与之相类似的只能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情节。
3、单位犯罪的几个注意点:
①分支机构构成的几个条件。
②单位犯罪处罚自然人的三种情况。
③单位放火、拐卖妇女和贷款诈骗的处罚方式。
以及单位被吊销之后的处罚方式。
④为了单位的合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的三种只能有自然人构成的罪名:
信用卡、贷款、有价证券。
⑤处罚单位,双罚制。
注意这个“并”字。
五、作为和不作为
1、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的类推区别。
2、真正不作为的分类:
丢枪、安全事故、逃、遗、劳动、间谍、执行、不解救
3、酒店老板的例子。
如何区分作为杀人和不作为杀人。
---行为人的行为积极制造了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不作为是消极的,有时间和空间的差。
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护的关系。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要看哪个行为,韩友谊的放和走)-----行为是否为别人创设了危险性。
用创设危险原理:
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不作为义务。
5、特定关系中的合同契约行为,以及自愿接受的行为(法律要求你好人做到底)
6、具有排他支配领域的不作为。
7、具有履行能力①结果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②真诚的帮助,不要求什么。
以及作为的等价性。
例子:
警察不履行,与人被杀的行为。
这里也可以用因果关系原理来解释不要求警察被人被杀结果负责,只要求是滥用职权罪负责。
8、对12题D项的剖析,丁的邀请行为有没创设危险的行为,或者说不是实行行为(用韩友谊的话来讲)。
如果这个时候丁在场就不一样了。
因为他站在那里不救助的行为,创设了这个危险,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1、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危险的状态)的不同含义。
2、实害犯的几种类型(一定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抽象危险犯(足以造成危害结果)。
3、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两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接入因素切断。
注意: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虽然属于介入因素,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它属于结果加重犯。
其他与之类似的罪名如:
遗弃致人死亡、侮辱后自杀的则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六、因果关系
1、理解一下p34页例5的这个例子,你妈的,连实行行为都不是啊,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解题思路,以后解题一定要按照这个逻辑顺序去答题:
首先最重要的是判断是否是实行行为-------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作用的大小-----少数服从多数。
3、因果关系,是现实的危害结果,不存在假设的危险提前实现的问题,15分钟和5分钟的山洪暴发。
4、分析常见的介入因素。
例1和例3.
七、客观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暂时符合了“犯罪的概念”,如果连犯罪都够不成,就根本谈不上正当防卫了,可见这个“犯罪”的也是要符合实行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可以判断对于追赶歹徒和抢回自己包打歹徒哪个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客观性,主要是符合客观主义(包括多过失和故意行为都可以正当防卫,但是不得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正当防卫,如何解释上诉两个观点。
)同时这个也不在乎是否是儿童、精神病人对你的不法侵害,皆可以对此实行正当防卫。
3、对于动物侵害的,无主的野生动物和只有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只可以对其进行紧急避险,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4、不作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举例。
?
5、辨析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与假象防卫相比较),主要是有现实的危害性吗?
6、关于时间的几个点:
①开始的时间:
着手;②结束的时候:
法益不在具有危险性和紧迫性。
但是财产性犯罪的例外。
利用这个分析:
假象防卫为什么不可能是过失,也不是防卫过当。
何为防卫不适时。
7、设立防卫装置的三个条件:
?
8、防卫在共同犯罪的时候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故意犯罪,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举例?
9、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可以有直接、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
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为什么---从开始和结束的角度去分析。
10、特殊防卫:
各罪名的“非暴力”不予认可(麻醉抢劫、麻醉强奸),如何判断暴力程度。
(二)、紧急避险
1、以前可能忽视了一点,与正当防卫一样,法益也可能是包括:
国家和集体利益。
2、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是为紧急避险而不得不避险的(救济权用尽),我别无选择了。
但是不可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救济。
避险过当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害人承诺
1、人的重伤和生命权不可让渡!
承诺内容应该符合主客观相互一致,排除胁迫、欺骗的行为。
如道士的强奸行为。
2、沉溺必须是事前,事后无济于事。
推定被害人承诺。
(四)自救行为
1、必要性(自救行为的紧迫性)与行为相当性(不要给别人添麻烦)。
比较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
八、主观要件
(一)故意犯罪
1、一下都要是要求明知:
认识内容(主客观相统一)包括
行为人:
对自身行为有认识→故意行为→行为对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要求行为人怎么样)→危害结果(对不要求有危害结果认识的几个类型)→因果关系→无排除犯罪事由(假象防卫:
行为人如果没有意识到自己面临不法侵害而实行的行为。
构成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到自己的结果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要求是对刑法具体罪名的认识。
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由危害性的就可以了)
2、对数额、次数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在实施第三次盗窃的时候,如果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盗窃的,不影响其成立盗窃罪。
但是对于一般盗窃还是需要有数额认识的。
(二)过失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是对死亡这个结果又预见,而不是对重伤这个结果有预见,因此注意这个结果预见的一一对应。
2、过失与意外的判断标准:
(对结果预见的可能性)→①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②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当时所处的环境。
如:
开车压死在路边被稻草盖上的人。
3、彼此的区分红线:
直接故意
①直接故意:
杀人割断缆绳间接故意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放任漠视
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是:
应然和实然的区别状态
③故意和过失对结果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是主观上已经预见,客观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
④举例:
丈夫擦枪走火→什么情况(主观上有预见的可能性吗)
4、在判断故意和过失的题目中,一定要看题目中所阐述的信息,从这些所给的信息中具体做出判断。
如: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事实认识错误
1、结果的提前实现:
理解着手(既遂犯罪)时与准备时实现结果(故意预备犯罪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区分。
2、书上的两个例子作对比,得出它们之间的那条红线。
室友拿起来的行为和妻子将毒药放在家中的行为→分析各自行为
行为对法益产生已经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四)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讨论范围。
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行人密集和荒郊野外。
2、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与过失犯想区别。
(九)主观阻却事由
(一)、刑事责任能力
1、14周岁的八种罪名只能是故意的,而不能是过失所致。
也不要求导致八种罪名要使用暴力。
对(5)中,非法拘禁本身致人死亡的不负责任。
2、抢劫:
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携带凶器抢夺但是不包括转化型抢劫→直接定故意伤害或者杀人
3、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7、8、9、10条重点记忆。
4、14—18岁的人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岁的是可以哦,但是75的过失也是应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司法解释的第19条。
2、精神病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什么样的精神病排除什么样的犯罪,一一对应的。
注意的2、3两点。
3、对又聋又哑的人的处罚,它们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必须是又聋又哑的,符合单个的是不可以的哦。
(三)、违法认识错误
1、总结:
只有根本性违法错误的认识才有能无罪一般都是国家行为导致的。
其他情况的认识错误都是不成立的。
即使是由于个人的过失行为无法预见也不可以,如:
误以为与军人妻子同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十、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概念:
“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由此可见预备犯罪也是有社会危害性的)”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一定的危险行为。
其中包括:
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调查现场、跟踪、守候、诱骗、商议计划)
3、如何区分实行终了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
4、什么是预备犯(已经构成犯罪了)、犯罪预备、预备行为。
(二)、犯罪未遂
1、隔离犯的着手问题。
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如果是邮寄的,就看在邮寄的过程中有无危险,如果没有则为收到视为着手。
邮寄炭疽和毒饼干。
2、未遂的种类,实行终了和未实行终了。
连开四枪和准备再打一枪。
张三故意杀人,没有把人杀死就被警察抓了,但是给他人造成了重伤,我们不能定张三故意伤害罪既遂,而应该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3、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不能犯的区别红线在哪里,不能犯和未遂犯的红线区别?
如何判断行为时候具有危险性?
看书上的77页分析。
总结:
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去分子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
①虽然入户发现强奸了一个男的,睡着是一个女的呢行为是否被
②虽然有防弹背心,但是如果打中头部呢?
社会所容忍
(三)、犯罪中止
1、处罚:
中止是应当,未遂是可以
2、没有买刀放弃和买完刀放弃的区别。
3、中止具有客观性:
都是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况下讨论的
①行为实行终了:
有效阻止结果发生→就看结果会不会发生了→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介入因素大,虽然结果还是出现了,但是不能定既遂和既遂,只能定中止。
因为行为人已经采取了中止措施了。
②行为未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放弃时有东山再起的意思不是可以成立的。
(四)、犯罪既遂
1、危险结果是实害而不是危险状态。
同一个犯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行为(有状态是成立这个罪名)和实害结果(是既遂标准)。
2、传播淫秽物品罪,直接目的是传播,间接目的是牟利,所以没有实现牟利也是构成该罪的。
3、因果关系和既遂问题。
还是因果关系成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
实行行为和既遂。
包括:
①预备行为造成的既遂结果②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
?
?
前者要求的不是实行行为所导致既遂结果的出现,后者必须要求既遂结果的出现必须的着手即实行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提前实现的既遂结果。
4、看84页张三的这个案例。
还有易考的几种列举情形。
十一、共同犯罪(在看一遍这个章节)
1、存在犯罪重合的几种情况。
转化型抢劫就转化前的行为存在重合,不对前面的行为负责。
人身犯罪中非法拘禁有重合的两个罪名。
2.同时犯中特别情况例2的扩展。
以及对片面帮助犯的论述。
3、对向犯的三种情况。
一、共同正犯
(一)1、什么叫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2、无法查明的四种处理方式。
共同过失无法查明都无罪,对于投毒的那几个例子再理解一下。
(二)承继的共同正犯
1、不存在承继的帮助犯,对3个例子结果加重犯的承担理解。
(三)、共谋的共同正犯
1、问题、为何没有实行行为的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中合意和合力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就可以了。
二、间接正犯
1、注意点:
不要以为年纪小就是可以成为间接正犯的实行着了,一定要根据当事人的认识能力。
是否具有被人支配的可能性。
如12岁的人偷了10次。
2、利用他人的不知情,不知情人构成过失犯罪。
如医生和护士。
3、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也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间接正犯也是实行犯,因此无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三、共犯的从属性
1、帮助犯、教唆犯和实行犯的从属关系。
注意提醒中的第二个和第三个例子。
尤其是第三个不要与共同正犯中类型转化中对结果的承担。
四、教唆犯
1、教唆与煽动的区别。
2、未遂教唆的例外。
?
例子
3、记住教唆构成的独立罪名,法律拟制。
第5个拟制
五、帮助犯
1、如何理解实质的促进作用。
辨析拿衣服的行为。
实质的促进作用其实是给行为人的一种状态,只要具有可以随时实行的就可以了
2、一个案例:
出租车司机的中立帮助:
用那一个红线来划定。
3、帮助犯的法律拟制罪名
二、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1、除了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之外,其他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外一定是主犯,其他也无必然联系。
2、第100页的第3中情况。
3、理解按照“集团”所犯的罪行,而不是按照“全体成员”,集团之外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一)从犯与胁从犯
1、对于从犯也是按照全部罪行来承担的。
2、两者的处罚:
从犯是可以,胁从犯是应当。
(二)、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罪问题
1、例2中,王某为什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重要结论:
谁是实行犯,就按谁的身份来定。
重点掌握这六个例子。
(三)、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问题
1、在同一个犯罪法益中,不管是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是成立既遂的。
2、在不同一个犯罪法益中,记住105页的这两个例子就可以了。
(四)、犯罪过剩问题
记住书上的例子。
五、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的问题
(一)理解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一个既遂,其他没有着手。
(二)共犯的脱离
一、预备阶段的脱离
1、教唆犯:
明确告知,有效阻止;主谋者
2、帮助犯:
消除帮组即可,不要求有效阻止
二、实行阶段
1、教唆和共同正犯:
有效阻止。
2、帮助犯同上。
十二、罪数
1、另起犯意的数罪。
继续犯中112的例2.
2、连续犯:
多次的情况
3、牵连犯:
要求手段与目的具有通常性和类型化。
4、异种数罪的几种情况。
特别是注意第六种情况。
十三、刑罚的体系(章节的记忆掌握)
一、主刑
(一)管制
1、看书本的法条列举。
2、期限。
3---2—3
3、起算
4、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
(二)禁止令
1、适用条件:
管制和缓刑,不包括假释
2、118的几条司法解释。
特别是第六条。
3、注意起算时间是什么。
(三)有期徒刑
1、前三个都是一样的: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期羁押的折抵计算。
以及取保的不能折抵。
(四)死刑
1、死缓的减刑过程和核准机关。
二、附加刑
(一)罚金
1、缴纳方式:
强制、在任何时候、可以减免
2、法条的使用说明。
(二)没收财产
1、没收个人财产的范围:
个人与家庭的区分。
不正当的债务不可偿还。
124页的三个注意点。
2、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方式。
(三)剥夺政治权利
1、使用的对象:
必须剥夺和可以剥夺的几种罪名
十四、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
1、如何减轻处罚,下一个档位。
免除处罚到底免的是什么,但是前提是?
→法定从重处罚常考的几种类型是什么?
(二)、累犯
1、假释期满之日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2、一般累犯的成立的三要件。
管制为什么不可以是累犯。
3、缓刑没有累犯之说,只有假释才有可能为累犯。
为什么?
但是两者在考验期内的都不适用缓刑。
4、特别累犯:
(1)三个罪名,也包括下属的一系列实施的罪名。
(2)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
年龄也是要求18周岁以上。
(3)不要求5年和有期徒刑以上,管制也是可以的。
三、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1、对象不一定是向司法机关,也可以是单位。
2、投案的彻底性:
被动归案后逃跑又回来的。
(2)如实供述。
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A、隐瞒量刑也算,但是主要事实的不可以
B、合理辩解
C、翻供:
一审判决前又翻过来的。
2、准自首
(1)主体:
被关进去的人。
贿赂罪名不成立的,又供述自己的新罪名,成立。
3、共犯的立功与自首
A、立功要怎么做,自首要什么条件。
B、单位自首
4、坦白
(1)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区别;特别自首与坦白。
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2)相关的司法解释,重要条文的记忆。
四、缓刑
1、不适应缓刑的:
?
,?
。
其他的都是可以适用。
2、对象:
拘役和3年以下徒刑,是否宣告缓刑与犯罪分子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故意杀人罪,只要刑期是拘役和3年以下的都是可以的。
3、判决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撤销缓刑:
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在期间,也不管是新罪和漏罪。
十五、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1、减刑:
也包括管制和拘役,但有期徒刑不可以减为拘役或管制。
2、无论什么罪都是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安全也是可以的。
3、一般罪名减刑是找中院;死缓+无期徒刑为高级裁定。
假释:
1、看司法解释。
2、假释不包括的两中罪行,不得适用的对象:
?
3、禁止令不适用于哪一种刑罚?
4、在管制期间的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吗?
十六、分论概述
1、空白罪状→
2、注意规定第5条注意一下
3、法律拟制,捆绑致人死亡没用使用本身之外更高的暴力
(5)两个注意点,造成轻伤的,任然构成本罪。
(9)盗窃之后没用使用的则为无罪,因为盗窃有数额的要求。
真题的C
十七、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2)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拘禁、刑讯、聚众、监管、暴力取证
对13条的解释,相约自杀中的③欺骗和强迫
(二)过失致人致人死亡
1、与那些法条会竞合?
第二个注意点的知识,第333条第二款
(6)过失致人重伤引起死亡的如何定罪?
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区别开来。
将真题中B与2、罪数问题相比较,得到一个结论。
(三)、故意伤害罪
1、对注意点
(1)
(2)的比较
2、自伤问题→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但是不管小孩是否同意也不可以,这个跟猥亵儿童是一样的,儿童同意也是构成。
自伤和承诺的行为有何不同。
3、竞合问题的处理→直接定故意。
4、注意临时起意故意杀人的情形。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看法条)
1、行为对象的要求。
2、行为方式:
人数不要求是多数人,一个人也是可以的。
3、组织行为是什么:
经营、招募、引诱、中介→不是帮助犯,而是实行犯。
4、三种行为不构成,什么行为才构成。
5、实际上,只要不是出于他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使他人捐献或出卖人体器官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1)妇女可以构成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手段的要求:
胁迫的具体手段恶言相告恐吓妇女(但是抢劫没有这个,看讲义)③其他手段,两个例子解释暴力的程度。
幼女问题
(2)、司法解释中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3、强奸致死的情况。
4、数罪问题中的第四点。
(二)、强制猥亵妇女
1、妇女可以是直接正犯。
但是强奸罪没有这样的说法。
2、对象→与儿童的关系。
3、侵害的法益是什么?
(2)情况:
。
。
。
。
。
什么构成?
没有暴力强制的手段。
(3)不要求在不公共场合。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
1、行为对象:
无论是幼儿和精神病人。
2、拘禁行为,行为必须是具有非法性的→5、6的例子
行为人在主客观上的状态。
3、重点解读
(2)
区别:
危害结果与非法拘禁直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罪
危害结果与使用更高暴力之外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
两个例子记住
(三)、绑架罪
1、不法要求可以不是财物
2、行为对象,对婴儿如何处理
3、实力控制人质的方式→麻醉
4、①主观要件→一定要有向第三人的要求(不法要求)和使其担心害怕、恐惧。
5、着手与既遂。
为了索取债务与绑架的处理,对事实和数额的索取认定。
(2)三种情况。
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况?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对象,对拐卖已满14周岁的人的处理
2、行为方式。
注意都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
3、主观上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的。
不然的话可以构成很多罪名
4、既遂的标准。
5、数罪问题中对(5)的解释。
(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是不是以出卖为目的的。
2、罪数问题
(1)收买者与人贩子的处理,如何定罪
(2)聚众阻碍的问题
(3)收买之后又卖掉的处理。
(五)、拐骗儿童罪
1、数罪问题①①④①②
2.司法解释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一)侮辱、诽谤罪
1、对象:
可以是单为?
不特定人?
泼妇的当街辱骂
2、行为:
在隐蔽处宣传。
不被人知道。
3、两者的区别。
①信息的判断②暴力的使用程度
(二)、诬告陷害
1、对象:
不存在的人、不特定的人?
单位?
2、行为与内容:
违法还犯罪的?
(三)、刑讯逼供
1、注意
(2)的特殊职位→农场联防队员
2、对象:
罪犯?
3、致人伤残直接定,没有与非法拘禁本身的罪名
(四)暴力取证
1、取证的对象是谁?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1、对象:
不要求有特定关系→邻居家的女儿。
2、对暴力程度的考察
3、只包括结婚和离婚,不包括谈恋爱。
但是,夫妻关系之间的特殊性关系。
(二)重婚罪
1、看法条本身就可以了、包括事实婚。
单身和已婚人员都是可以构成的。
六、普通罪名
(一)强迫劳动罪
法条,共犯行为正犯化,即使实行者无罪,协助者也是可能有罪的。
主体:
也是可以包括单位的、
(四)、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1和3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1、数罪的问题
(七)、虐待被监管人罪
1、主体和行为对象可以包括很多: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
(八)、侵犯通信自由罪
1、对信件的要求司法解释(秘密的也是构成的)
2、行为方式:
123
(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注意本罪的主体是谁3、行为对象。
4、以盗窃罪论处
(十)、破坏军婚罪
1、表现形式,也包括事实婚姻。
军人的妻子和普通女子性自由权是同等保护的。
(十一)虐待罪
1、经常实施,偶尔几次是不算的。
2、自杀的加重情节
(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全新的知识点
1、行为对象?
实现的方式?
(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罪
看一下后面的真题
十八、财产犯罪(重点章节整个再看一遍)
特别提示
这里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之间的对抗是怎样保护的。
以及盗窃中对排除和利用的解释
本章节的大前提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要忘了这个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