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写作指引及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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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写作指引及模板

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字[]第【】号

 

二○一六年四月

 

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宜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登记备案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本所

XXX律师事务所

XXX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基金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

基金业协会官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裁判文书网

证监会网站行政处罚决定栏目、市场禁入决定栏目

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登记备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投资决策、会计、审计、资产状况等事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X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需要查阅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公司设立、变更等工商登记资料;

(3)出资协议、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

根据XXX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本所律师核对原件,进行了书面核查,并查询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公示信息。

1.1XXX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年XX月XX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编号:

NO.XXX)及XXX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代码

类型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状态

登记机关

1.2XXX的依法设立

XXX系由等X名发起设立。

XX年XX月XX日,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X字【XX】第XX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XX年XX月XX日至,XXX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元整,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XX%。

XXX年XX月XX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XX),经本所律师核查,XXX设立时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代码

类型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状态

登记机关

本所律师认为,XXX设立时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符合当时《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XXX的XX变更

描述工商底档中历次变更情况,比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并审查变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以及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是否符合法律、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XXX的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1.4XXX的有效存续

根据XXX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统信息等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需要终止的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备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清算等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具备本次登记备案的主体资格。

二、XXX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核查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公司设立、变更等工商登记资料;

(3)公司章程。

此部分要重点审查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并就上述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

结论

综上所述,XXX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其名称中未包含“私募”相关字样。

三、XXX的专业化经营

需要核查的资料:

(1)XXX向本所出具的承诺函;

(2)XXX2015年的审计报告;

(3)XXX的重大经营合同;

(4)通过网络搜索编制的网络舆情简表。

3.1XXX工商登记的主营范围

此部分需要重点审查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也没有兼营其他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四、XXX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需要审查的资料:

(1)XXX章程;

(2)出资协议书;

(2)目前股权结构图;

(3)XXX各股东工商登记信息;

(4)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

(5)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副总裁进行了关于XXX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计划、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的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此部分需要重点审查申请机构的股东情况,编制股东情况表、股权结构表等,并提供详细的股东信息,并披露股东是否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如有,是否与申请机构存有基金业务往来。

此部分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部分需要注意,申请机构的股东不必追溯至自然人,仅需追溯至间接股东即可。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现有股东及股权结构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备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XXX股东中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XXX的实际控制人

需核查的资料:

(1)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

(2)现任董事名单及其简历;

(3)现任董事提名的资料、董事选举的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4)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5)高康目前的股权机构图;

(6)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基金业协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标准不一致,根据基金业协会《填表说明(管理人登记)》,“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者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需要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控制方式、股权结构等。

结论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XXX通过持有XXX30%的股权,能够对XXX起到实际支配和控制作用,系XXX的实际控制人。

六、XXX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需要核查的资料:

(1)XXX的工商登记资料;

(2)XXX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3)XXX提供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和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

(4)XXX提供的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和相关公司的持股比例。

此部分需要注意的是:

关联方限于申请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对于其他关联方,可以不用披露。

核查并披露关联方是否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是否与申请机构存有私募基金业务往来。

结论

XXX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中,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有X家,上述企业从事/为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与申请机构存在/不存在私募基金业务往来。

七、XXX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需要核查的材料:

(1)XXX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2)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及简历;

(3)经营场所证明;

(4)XXX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赴XXX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考察,以核实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完整描述从业人员的情况、履历、如何取得从业资格。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是允许的,披露并能合理解释原因即可。

实缴资本为0以及低于25%协会会进行分类公示。

实缴资本为0的要解释清楚如何维持正常经营。

结论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认为,XXX具备按照《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备案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XXX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需要核查的资料:

(1)XXX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2)XXX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工作规程》;

在此基础上,为更详尽的了解XXX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本所律师就此事项与XXX的高管人员进行了重点访谈,制作了访谈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

制度要求完备,制度应当符合内控指引以及已经生效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评估制度是否具备执行的现实条件。

与组织架构及人员相匹配。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已经内控制度及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有执行的现实条件,能够实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

九、XXX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需要核查的材料:

(1)XXX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承诺函。

根据XXX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尚未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XXX的高管人员情况

为需要核查的材料:

(1)XXX的高管人员履历;

(2)高管人员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需要披露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是否符合“静默期”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

证券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要求所有高管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2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结论

综上所述,XXX的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的岗位设置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符合“静默期”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未从事投资业务。

十一、XXX的诚信情况

需要核查的材料:

(1)XXX出具的是否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承诺函;

(2)XXX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承诺函;

(3)XXX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的承诺函;

(4)XXX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函;

(5)XXX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承诺函;

(6)XXX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并对XXX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XXX及其高管人员的诚信情况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结论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XXX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XXX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

需要核查的材料:

(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告栏目查询了XXX的涉诉情况;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查询XXX的涉诉情况;

同时,本所律师还对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以了解诉讼、仲裁情况,并制作了相应的访谈笔录。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最近三年未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认为,XXX最近三年未涉及诉讼和仲裁。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需要核查的资料:

(1)XXX的报送材料清单,包括:

公司基本资料;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2)XXX出具的对其所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在前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已核查的内容,对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比对和进行书面核查。

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经本所律师核查比对,公司所报材料在形式上齐备,符合基金业协会所要求的材料清单。

本所律师逐项核查了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确认填报内容真实、准确,且与本所尽职调查结果一致。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是首提法律意见书,系统填报的信息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如果是补提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填报不一致的,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程序来修改(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非重大事项填报不一致的,暂时无法修改,来年通过年度更新再来修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必须作出说明。

十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XXX已经按照本所律师核查意见承诺整改,保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督管理办法》、《备案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从事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经整改后,XXX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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