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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监管协议新

协议编号:

 

动产抵押监管协议

(适用动态抵押)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监管人):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号《反担保质押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为向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债权万元,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抵押货物进行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抵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监管人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

第1.1条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抵押权人,乙方为抵押人,丙方为甲

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抵押物。

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是指监管人对抵押人进行监督、对抵押物进行监控。

监管人对抵押人监督是指对抵押人入库、提取抵押物、搬运、装卸、等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一旦发现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监管人应及时制止并向抵押权人报告;对抵押物监控是指对抵押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交接、核对,及时向抵押权人报告抵押物状况,如有不符本协议约定之处,监管人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抵押物损失。

第1.2条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抵押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

第1.3条三方约定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抵押物:

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乙方抵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

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抵押物的仓库、堆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抵押物保管:

指对抵押物的搬运,装卸;防止抵押物被盗、丢失;防止抵押物过期、变质、腐烂;防止抵押物爆炸、燃烧、发生意外事故等损失,以及其他保护抵押物的操作管理工作。

抵押物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丙方按照本协议给予合理注意。

第二条抵押物

第2.1条抵押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签发的《抵押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乙方保证抵押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乙方保证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2.5条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2.6条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2.7条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抵押物都应符合《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抵押物数量(或重量),抵押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2.8条丙方出具《抵押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抵押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2.9条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抵押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

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抵押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抵押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

第3.3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二条2.1款所列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界满,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释放全部抵押物时,监管期终止。

第3.4条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抵押监管)》(附件6)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抵押物监管

第4.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抵押物。

第4.2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抵押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情况危急时,可按甲方电话通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4.3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抵押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4.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抵押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抵押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抵押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抵押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4.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监管抵押物,将乙方抵押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抵押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第4.7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第4.8条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抵押物(包括进出库的抵押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抵押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7条的规定。

第4.9条每月1日及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前和抵押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抵押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0434-7205018)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第4.10条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4.11条

丙方应对相关抵押物以粘贴抵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抵押标签(附件8)。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抵押物设立抵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抵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押标识,有关抵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提取抵押物

第5.1条

抵押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抵押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要求的抵押物的最低数量。

第5.2条抵押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要求相符的抵押物交付丙方占有与监管(即以货换货)。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第5.3条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7),丙方方可放货。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抵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抵押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5.4条抵押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

(附件4)。

第5.5条抵押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抵押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

第5.6条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抵押物最低数量适用本协议第2.7条的约定。

第5.7条甲方签发《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和《抵押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

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抵押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价格

第6.1条抵押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和《抵押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9)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6.2条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行使

第7.1条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第7.2条

甲方根据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7.3条丙方协助甲方行使抵押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8.1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抵押物的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抵押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管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由乙方承担。

第8.2条丙方签发《抵押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8.3条乙方在银行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三日内向丙方支付监管费。

第8.4条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监管费等费用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相应价值的抵押物行使留置权,并拒绝办理抵押物的提货手续。

第九条保险

第9.1条乙方应当就抵押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9.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条特别约定

第10.1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10.2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终止

第11.1条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抵押货物解除抵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本协议终止。

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终止本协议。

1)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已经到期,甲方未能在

30天就是否继续委托丙方监管给予明确的信息和指示;

2)甲方或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对丙方的利益已经造成实质

性损害,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30天内得到改善;

3)乙方停产倒闭、负责人逃逸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方监管

协议乙方责任,甲方在30日内未能就如何处置抵押物提出任何可行方案。

第11.2条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丙方和乙方,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对甲方的利益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

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30天内得到改善;

3)发生其他甲方认为不终止本协议,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事件。

第11.3条

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

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抵押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

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

第十二条通信和联络

第12.1条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2.2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主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12.3条各方在本协议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13.1条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告知丙方

抵押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而导致抵押物短少;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抵押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

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4.2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

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存在上述情况,丙方除承担实际损失外,甲方有权扣除丙方10%的监管费。

第13.2条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抵押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

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抵押物毁

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抵押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

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3.3条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效力

第14.1条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期间届满之次日终止。

第14.2条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第14.3条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第15.1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5.2条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其他

第16.1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

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

附件2:

抵押物清单(代动产抵押押专用仓单)

附件3:

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抵押押监管)

附件4:

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抵押押监管)

附件5:

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抵押押监管)

附件6:

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抵押押监管)

附件7: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

附件8:

抵押押标签

附件9:

抵押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第16.2条本协议中首面页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在甲方指定的公证部门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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