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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20XX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

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

20XX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

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

【律师点评】

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XX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XX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

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

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

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XX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

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

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

比如:

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

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

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京城著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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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法律思考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法律思考

□建孚律师事务所周志芳

上世纪初期,法国的勒·柯布西耶及德国的格罗皮乌斯等著名的现代建筑大师开始将混凝土运用于建筑的造型设计和外墙材料,混凝土逐渐从单纯的结构材料发展成为一种在建筑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些大型水利工程中已经开始使用预拌混凝土,上世纪70年代末期,专业的混凝土搅拌站开始建立,混凝土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工程。

由于混凝土具有结构性能好、可塑性好、防水性能好等一系列良好的应用性能以及适合工业化生产、能大幅度提高施工效率等优点,使其成为现代建筑中最重要、最大宗的建筑工程材料。

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促进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使混凝土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

这种市场行情的转变也使混凝土公司从原来的交易活动中占据的主动地位转变为处于被动地位,最明显的特征是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基本上都是买方先押支票卖方后送货,根本不存在拖欠货款的问题。

而现在的情况则是,由混凝土公司先垫资供货,买方在收到货之后分期付款。

买方又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货款被拖欠。

从宏观上看,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混凝土行业被拖欠货款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施工企业不讲诚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少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付款、少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使得混凝土行业的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北京市场为例,绝大多数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都高达数千万元,少数大型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则达到了上亿元甚至几亿元,这种情况给混凝土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的混凝土公司因为货款被长期拖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购进原材料,甚至已经停产。

在施工企业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很多混凝土公司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货款,因此,最近几年,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在逐年增多。

多年来,笔者代理了大量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混凝土公司在起诉时首要涉及到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管辖问题会影响到诉讼的效率。

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北京建筑市场的特点,有很多是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有的是长期在京施工的大型建筑公司,也有的是干完一两个工程就

离开北京的小型建筑公司。

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混凝土公司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

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约定不明确也同样会给诉讼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有这样一则案例:

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作出如下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后,乙公司却未按约定时间付款。

因乙公司长期拖欠混凝土款,甲公司准备起诉。

甲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遂依合同约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海淀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故不予立案。

因该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甲公司又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朝阳法院最初认为该约定管辖的条款有效,应由海淀法院管辖。

几经周折,朝阳法院最终予以立案,可是案件分到审判庭承办人手里后,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1994]307号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为该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是有效的,于是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还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仅仅为了解决管辖问题就浪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

由此可见,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在与合同双方有关联的法院中选择,即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而且只能选择由其中的一个法院管辖,同时还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还必须明确合同的履行地在某市、区、县的具体地址。

这样,即便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争议时,混凝土公司仍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后,有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一些施工企业在明知自己的上诉肯定被驳回的情况下,

又继续上诉。

实际上,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还款时间。

这样一来,少则拖延两三个月时间,多则拖延半年以上。

实践中,这已经成为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当被告时的一种惯用做法。

因为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拖欠货款行为的延续,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令混凝土公司感到无奈的是,到目前为止,对这种利用合法形式恶意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能够约束。

这实际上是施工企业在利用法律规定来损害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混凝土公司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增加对这类滥用诉权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方面的规定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结算问题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很多焦点是货款的结算数额问题,而且双方之间的差距较大。

混凝土公司在供完货之后,双方为结算问题常常要长时间扯皮,人为地造成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卖方认为供货数量是4500立方,而买方则认为供货数量只有3000立方,相差1500立方,按照罐车的容积为8立方来计算,相差的车次为187.5车,事实上,如此悬殊的差距,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

在混凝土公司起诉后,通过造价鉴定,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支持了卖方的主张,但是,货款全部执行回来时距供货时间已经有3年多了。

在混凝土行业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是按照买方签收的供货单进行结算的,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买方认为:

结算单上的数量是根据运输罐车的容积计算的,有的车次的混凝土装的数量不够,所以,按罐车的容积计算损害了买方的利益。

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作为买方出现了另一种结算方式,即按图纸预算量(或加一定的损耗系数)进行结算,而且这已经成为目前混凝土方量结算的主要方式。

因混凝土公司不能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对混凝土用量的影响情况,在混凝土浇注时,有时会出现跑模、涨模、现场遗撒浪费等现象,还有一些使用混凝土的部位在图纸中无法得到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按图纸计算得出的理论用量一般都要小于卖方的实际供应数量,这也就使卖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在现在的市场行情下,作为卖方的混凝土公司因通常都不能顺利地从买方那里得到全套完整的工程图纸,在发生结算争议时,受损失的往往是混凝土公司一方。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和履行按图纸结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时,混凝土公司一方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签约时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在合同中还应当约定:

在施

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洽商中如涉及到图纸的修改,导致混凝土用量发生变更,买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变更的图纸提交卖方一份。

第三,合同中还必须约定图纸中未包括的部位实际使用混凝土数量的结算方式及现场损耗的计算方法。

第四,在实际供货时,混凝土公司要注意及时派业务人员到工地现场了解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注意搜集和保存第一手资料。

事实上,在进行结算时,双方如果都能拿出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具体因素,那么,无论是按照供货单结算还是按图纸结算,混凝土的结算方量数额应当没有太大的差距。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买卖双方在结算方量上出现的较大差距,实际上折射出的是企业的诚信问题。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质量责任问题

商品混凝土作为建设工程结构部分的主要建筑材料,其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结构质量。

因此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即施工单位作为被告时常常会以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

我们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混凝土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混凝土质量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甚至在有些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提出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目的是想不付货款、少付货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

商品混凝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卖方运送到工地交付买方的混凝土的物理形态并不是混凝土的最终物理形态。

由于混凝土具有随时间推移强度逐渐增强的特性,因此卖方不能像销售其他商品那样在交货的同时就能提供产品质量证明。

在通常情况下,混凝土的强度试验报告结果(合格证)需要经过28天的标准养护时间之后才能作出。

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是由很多因素综合决定的,不仅取决于卖方的原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配合比是否符合规范以及生产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同时还取决于买方的现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养护等。

也就是说,要使混凝土最终的结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双方均应尽质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都是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但是,针对混凝土这一商品的质量特性,不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质量责任,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代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时,一旦涉及到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切不可按照传统的观念和固有的思维模式来分析和认定质量责任。

篇三: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结算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很多焦点是货款的结算数额问题,而且双方之间的差距较大,事实上,悬殊的差距,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

混凝土公司在供完货之后,双方为结算问题常常要长时间扯皮,人为地造成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在混凝土行业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是按照买方签收的供货单进行结算的,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买方认为:

结算单上的数量是根据运输罐车的容积计算的,有的车次的混凝土装的数量不够,所以,按罐车的容积计算损害了买方的利益。

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作为买方出现了另一种结算方式,即按图纸预算量(或加一定的损耗系数)进行结算,而且这已经成为目前混凝土方量结算的主要方式。

因混凝土公司不能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对混凝土用量的影响情况,在混凝土浇注时,有时会出现跑模、涨模、现场遗撒浪费等现象,还有一些使用混凝土的部位在图纸中无法得到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按图纸计算得出的理论用量一般都要小于卖方的实际供应数量,这也就使卖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在现在的市场行情下,作为卖方的混凝土公司因通常都不能顺利地从买方那里得到全套完整的工程图纸,在发生结算争议时,受损失的往往是混凝土公司一方。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和履行按图纸结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时,混凝土公司一方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签约时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在合同中还应当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洽商中如涉及到图纸的修改,导致混凝土用量发生变更,买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变更的图纸提交卖方一份。

第三,合同中还必须约定图纸中未包括的部位实际使用混凝土数量的结算方式及现场损耗的计算方法。

第四,在实际供货时,混凝土公司要注意及时派业务人员到工地现场了解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注意搜集和保存第一手资料。

事实上,在进行结算时,双方如果都能拿出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具体因素,那么,无论是按照供货单结算还是按图纸结算,混凝土的结算方量数额应当没有太大的差距。

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买卖双方在结算方量上出现的较大差距,实际上折射出的是企业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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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一、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1、货款的结算数额问题,一般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数额的争议较大。

混凝土公司在供完货之后,双方为结算问题常常要长时间扯皮,人为地造成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2、质量纠纷较多,混凝土作为建筑工程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其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问题,因此买方如果是施工单位作为被告时往往以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

不排除有些混凝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也有一部分案件中,工程已经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提出质量抗辩,目的是不想付款、少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

目前我庭受理的混凝土案件中一般被告都会提起反诉并申请鉴定,但是混凝土质量纠纷鉴定较难,有很大一部分鉴定因当事人没有交鉴定费或者没有提供鉴定材料而无法进行,而且混凝土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鉴定难以进行,无形中也耽误了审限。

3、送货单签字的问题,由于原告在供应混凝土时,一般将混凝土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工地,所以送货单有多人的签字,在诉讼时,被告经常不认可有些签字,导致法庭审理难度增加。

4、担保问题。

在混凝土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告为了施工便利,为他人购买的混凝土提供保证,导致在诉讼时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加大了审理难度。

二、建议

1、及时对帐确认。

买卖双方应及时对帐,减少货款方面的纠纷。

2、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对产品规格,单价、履行时间及地点(主要是送货地点及如何接收的问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

3、注意质量问题,混凝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通常情况下,混凝土强度的试验报告要在28天标准养护时间才能作出,混凝土质量是由多种因素决定,不仅取决于卖方原材料是否合格、原材料的配合比及生产工艺是否符合规定,而且也取决于买方的现场施工工艺及现场养护等,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质量问题的进行进一步的约定,也可以对供应的混凝土进行取样封存,或由第三方介入对混凝土进行验收。

在发生质量纠纷时,买方应及时反映问题,双方进行沟通调解。

4、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注意证据的保存,例如妥善保管合同、供货单、要货通知单及其它结算手续的原件。

供货单都是原始的供货凭证,对供货的时间、数量等都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所以,应当妥善保管供货单。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混凝土公司必须加强对业务员的法制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在经营中,处处依法办事,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做事原则。

5、应当约定现场收货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号。

这种情况客观上就需要我们对施工现场由谁负责签字验收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么在合同中明确负责签字验收的人员的名单,要么应当由买方单位向卖方出具授权书,在授权书中明确收货人员的名单,而且最好还要附上收货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变更收货人要及时出

具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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