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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

公路路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执法机构名称

枣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10号令

8、《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2004)11号令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2号令

11、《河北省公路条例》

12、《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5、《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16、《河北省公路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冀交公字(1998)48号文。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受理、审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2、受理、审批公路用地的树木更新、砍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3、受理、审批对公路占用、挖掘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第32条

4、受理、审批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第33条。

5、受理、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6、受理、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7、受理、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第34条。

8、受理、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9、受理、审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

(二)行政监督检查

1、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9条。

2、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0条。

3、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1条。

4、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2条。

(三)行政处罚(理)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处罚。

2、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

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

5、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

6、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处罚。

7、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处罚。

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处罚。

9、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处罚。

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0条处罚。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处罚。

12、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

(四)行政措施

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

3、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驶,接收处理,不能当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或不宜扣车的可以暂时保存登记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

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4、对超过限制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0条。

四、岗位职责

(一)公路站站长

1、主持公路站工作,按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公路路政执法主要责任人。

2、组织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3、组织实施公路巡查,处理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公路路政的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

5、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6、组织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7、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8、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9、组织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指导公路路政人员完成任务,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10、受理社会监督意见,组织查处举报案件。

(二)外勤负责人

1、主持日常巡查工作,纠正、处理非法侵占、污染、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是路政巡查的主要责任人。

2、审验平交道口增设申请,督促施工,检查质量。

3、组织实施路政巡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筑和非公路标志的行政措施。

5、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勘察、加固和运行监护。

6、负责较大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

7、实施路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8、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内勤负责人

1、主持内勤日常工作,是路政执法内勤工作主要责任人。

2、审核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按上级审批意见办理许可手续或制作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3、负责路政档案的整理、归档的管理。

4、组织、指导路政执法内勤工作。

5、填报路政工作报表,实施向上级报备工作。

6、负责路政执法公示,受理群众咨询、社会监督、举报意见。

7、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8、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行风建设和文明执法创建活动,组织进行政治业务知识学习。

(四)路政管理员

根据科室职责和分工、权限,两人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路政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

1、内勤人员

⑴公路路政内勤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⑵受理、审核路政许可申请,按上级审批意见输许可或制作不予批准书面答复意见;⑶登记路政执法工作台帐;⑷接受、审核行政执法文书,按一案一卷规定要求装订立卷,人类归档,保管案卷;⑸填报路政工作报表;⑹完成向上级的报备工作。

2、外勤人员

⑴公路路政外勤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⑵参加路政巡查,制止违法行为;⑶对违行路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⑷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⑸下达《处罚(理)决定书》,执行处罚(理)事项;⑹执行暂扣证件或车辆,拆除违法建筑或非公路标志的行政措施。

附:

枣强县公路管理站公路路政执法岗位责任示意图(见附表二)

附:

枣强县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权限示意图(路政)(见附表五)

五、部门职责

1、按照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2、组织实施公路巡查,纠正、处理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公路路政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

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行为。

5、受理、审批路政许可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或者制作不予批准书面答复意见。

6、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7、受理社会监督意见、查处举报案件。

8、组织路政执法人员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9、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10、起草公路路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11、填报公路路政执法报表。

12、负责向上级机关作出行政执法报告工作。

六、法定义务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3、行使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行政执法上岗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4、行使职权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6、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工作流程

在执法机构内部实行受理申请与审批申请相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理)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执行检查相分离、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措施决定与措施执行相分离。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理)、行政措施各项职责,都不得由一人或一个环节独立作出,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

附:

交通行政执法履行岗位职责流程示意图(见附表七)

八、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政行为

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

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3、超越法定权限;

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程序;

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不依委托机关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

8、处罚(理)显失公正;

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

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

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

12、使用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15、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

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因故意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岗位责任

一、机构名称

枣强县交通局公路养路费征稽站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作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

6、《公路养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公字714号

7、《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冀交公字(92)233号

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9、《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征收

1、征收公路养路费。

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4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8条

(一)项。

2、受理、审核免征公路养路费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9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

3、受理、审核减征公路养路费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9条。

4、受理、审批养路费征收车辆报停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8条

(一)项、《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七)项。

5、受理、审批养路费征收车辆转籍过户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8条

(二)项。

6、受理、审批养路费征收车辆改装、报废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8条(六)项。

(二)行政监督检查

依法在公路或车辆停放场所、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1条、《河北省公路条例》第50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6条(三)、(四)项。

(三)行政处罚

1、无养路费票证跨省行驶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0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4条处罚。

2、拖、欠、漏、逃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1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5条处罚。

(3)无牌照和报停偷驶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2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处罚。

(4)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3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7条处罚。

(5)未随车携带养路费票证的,依据《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8条处罚。

(四)行政措施

对当事人不能当即接受行政处罚(理)的,依据《河北省公路条例》第55条之规定,可暂扣其道路运输证或者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主持全面工作

1、主持征稽站全面工作,按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执法、执法监督、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主要责任人。

2、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3、组织实施交通规费稽查,负责落实规费征稽计划,及时上解征收费额。

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行为。

5、组织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6、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7、组织征稽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8、组织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交通规费征稽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9、受理社会监督意见,组织查处举报案件。

(二)副站长分管规费征稽执法工作

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稽查工作,是稽查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2、直接领导稽查室,指导其完成稽查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组织实施交通规费稽查行动。

4、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审批行政处罚(理)决定。

5、决定对不能当即接受处罚(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暂扣证件或车辆。

6、组织实施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并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7、组织开展转发案卷审核和向上级报备工作。

8、必要时组织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三)副站长分管规费征收执法工作

1、分管公路规费征收工作,是公路规费征收执法行为主要责任人。

2、直接领导业务室,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其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审核、办理交通规规费减、免申请。

4、落实交通规费征收计划。

5、对所属人员实施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6、做好业务室形象工程建设,作到行为规范文明优质服务。

(四)副站长分管规费、罚没款收缴上解执法工作

1、是规费、罚没款收缴上解执法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直接领导财务室,指导其完成各项执法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贯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

4、管理规费征稽票据,负责收缴罚没款,集中征收的规费和解交工作

5、审核规费征收计划的落实情况。

6、对规费征收执法票据的使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五)稽查室负责人

1、主持稽查室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是稽查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2、组织实施对应缴纳公路规费车辆的稽查工作。

3、负责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

4、执行暂扣证件或车辆行政措施。

5、必要时参加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拆讼。

6、负责案卷管理工作和向上级报备工作。

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罚(理)决定。

(六)规费征收业务室负责人

1、主持业务室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是业务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2、负责业务室规费征收和规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3、审核规费减免申请。

4、负责缴费车辆台帐管理工作。

5、负责业务室形象工程建设,做到行为规范,文明优质服务。

6、根据站安排参加公路规费稽查工作。

(七)财会室负责人

1、主持财会室执法日常工作,是财会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2、管理规费征稽票据,负责收缴罚没款、征收规费的记帐和解缴工作。

3、审核规费征稽执法票据的使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八)征稽管理员

根据本室职责和个人分工、权限在室负责人指导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交通规费征稽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附:

枣强县公路养路费征稽站交通规费征稽执法岗位责任示意图(见附表三)

附:

枣强县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权限示意图(征费、运管)(见附表六)

五、部门职责

1、按照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和车购税代征收执法工作。

2、组织实施交通规费稽查工作。

3、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

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行政许可申请,采取行政措施。

6、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7、受理社会监督意见、查处举报案件。

8、组织交通规费稽查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9、组织交通规费稽查和车购税代征收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并负责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10、负责交通规费征稽和车购税代征收执法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向上级机关报备工作。

六、法定义务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规费征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足额征收交通规费,及时解缴,保障纳费车主的合法权益。

3、行使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行政执法上岗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4、行使职权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6、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工作流程

在执法机构内部实行受理申请与审批申请相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理)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执行检查相分离、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措施决定与措施执行相分离。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理)、行政措施各项职责,都不得由一人或一个环节独立作出,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

附:

交通行政执法履行岗位职责流程示意图(见附表七)

八、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政行为

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

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3、超越法定权限;

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程序;

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不依委托机关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

8、处罚(理)显失公正;

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

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

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

12、使用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15、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

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因故意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

一、机构名称

枣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98)2号令

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5号令

9、《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规定》交部(97)4号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96)11号令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10号令

1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2004)11号令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5、《机动车管理规定》

1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7、《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7号令

三、执法权限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

1、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

(一)款。

2、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依据《道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依据《道条》第四十条。

4、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道条》第四十条。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道条》第四十条。

(二)许可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道条》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向运输管理站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1、受理申请。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道路运输经营20日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15日内审查完毕。

3、作出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道路运输经营业务、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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