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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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本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

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付出了有效的劳动,就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过程中,都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范工资支付行为,是为了实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首要立法宗旨,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市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法,是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结合深圳市实际,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方面,包括有关立法,都走在全国前面。

本条例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在全国是个首创,比如关于“标准工资”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从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来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

本市行政区域,既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也包非经济特区的宝安区和龙岗区。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等。

国家机关,一般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法院及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学校、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一般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社会组织。

员工,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作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

只有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才适用本条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工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工资是劳动报酬,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如给付的物品,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工资由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包括平日加点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不包括的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标准工资的定义、范围及其支付的规定。

对标准工资的定义及其规定,可以说是深圳的首创.虽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曾对标准工资(当时的称谓也叫基本工资)有过规定和定义,但定义不够明确具体。

本条对标准工资的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

标准工资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加班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非提供正常劳动,如正常工作时间内有停工和事假,其所得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

除此之外,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

标准工资的支付: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伙食补贴等工资或费用.

一般地,标准工资,大于或等于最低工资,小于或等于工资.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的依据(后面详解)

得注意的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虽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但属于工资的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本两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应遵守按时支付原则和足额支付原则,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按时支付包括按法定时间支付和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支付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各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还应遵守现金支付原则和按月支付原则,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实行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必须按月发放,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但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家统一管理劳动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力管理、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程序及公示方式的规定。

工资支付制度是指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可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制定。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就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约定。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派。

其他民主方式制定,通常是指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起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工资支付制度制定通过后,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布,让全体员工知道。

公布可通过张贴公告或每个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等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的规定。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每次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

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周期,如月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日。

工资支付日,是指工资的发放日期。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年薪制、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等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应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由于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为保证员工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本条例强制规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除按规定预付的部分工资外,余下的工资可以按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如果每月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则属于违法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

无论工资支付周期是不满一个月还是超过一个月,但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都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工资支付日如何约定的规定。

工资支付日,是指工资的发放日期。

《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虽然都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或规定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但对工资的支付日期却不明确。

本款明确规定了不同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日的约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情况;”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含"一个月、一年”的情况。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时应如何发放工资.本款规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时,应当在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而不能在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之后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故或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时,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本条中的"因故”,指的是因工资资金周转一时未到或因银行原因延迟等特殊情况,也包括”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故造成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一至五日支付工资。

”生产经营困难”,指的是用人单位生意不景气;当"生产经营困难"造成用人单位需延长五日以上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单位建立工会的)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无论何种情况,也无论是否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长都不得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后十五日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与员工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条是关于工资计发起止时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奖金如何计发的规定。

此条第一款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职工经批准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月;职工自动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日"和第四十四条“职工死亡,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的规定不同。

根据此款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员工工资都应当是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不再有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月或死亡之月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的规定,员工死亡,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即员工死亡之日,就是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之日。

也就是说员工死亡时,工资支付到该员工死亡之日。

此条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的计发标准.,以往法规、规章对此规定不明确,以至出现用人单位随意扣发员工奖金的情况.此款规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保证了员工无论何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都应得到约定或规定的合理奖金。

比如:

约定或规定某月奖金600元,某员工该月只工作了半个月即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则该员工也应得月奖金300元.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的制作规定。

本条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2)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3)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4)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5)工资清单,应由员工签收;6)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7)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复查核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扣除项目主要有:

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5)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6)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7)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

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及其领取的规定。

工资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或员工授权的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是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受遗赠人是遗嘱人指定的能接受遗嘱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时工资折算的规定。

由于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是周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所以员工年工作日为: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261天/年;月工作日为:

261天/年÷12月=21。

75天.

如果用人单位以月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则年工作日应再减少10天的法定休假日,即251天/年。

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0。

92天计算.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如下要点:

(1)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和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则不能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由于法定休假节日员工没有工作,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先支付员工当天应得工资,再按300%计算加班工资.

(4)这里的本人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计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完成劳动定额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本条是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工时形式。

该制度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进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且一般只适用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而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生态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行业职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本条是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

(1)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值班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或指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本条是关于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涵义,主要把握如下几点:

  一是法定休假节日具体指哪些节日,每个节日是多长时间。

根据《全国年假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是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二是员工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时,实行月、周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员工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本条是关于员工在依法享受产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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