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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2014年9月印发)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组成,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优良学风班;

2.优良学风标兵班;

3.文明宿舍;

4.文明标兵宿舍;

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包括台湾、港澳及华侨优秀学生奖学金);

6.单项奖学金

7.英才奖学金;

8.优秀毕业生;

9.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四)党员比例达到全校同年级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9月启动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创建活动,只有参加创建活动的班级才可参评优良学风班奖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第十二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大部分同学的成绩优良;

(五)宿舍整洁,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留宿外人;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避免晚出、无故晚归,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十)宿舍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十一)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标兵宿舍奖,文明标兵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三)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四)宿舍成员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第十五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以上排名以班级、年级或者专业为单位,由院系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前10%(包括10%),同时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或者成绩排名在前50%,或者比上学年度进步十名或以上;

(二)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十七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台湾、港澳侨学生可以申请教育部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和校台湾、港澳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参评;

(二)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

本科学生获奖者原则上应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同时符合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推荐获得英才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捐赠单位差额评选落选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籍在我校的外出交换的学生可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评选条件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

(二)等级确定:

依据申请者参评奖学金学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或者专业的排名,确定其获奖等级。

申请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等于或者超过班级、年级或者专业某等级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的最低成绩,可申请获得同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每名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捐赠奖学金其中一项。

获得校台湾、港澳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教育部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奖。

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曾连续四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三次二等奖以上,四年制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一次二等奖以上;

(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同时具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的,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勤工助学学生中起表率作用;

(二)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较为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三)坚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评选年度内在岗,且在岗时间不少于10个月;

(四)评审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所修全部课程合格。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的获奖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并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高威信及认可度。

(四)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参选学生还需在以下至少一项中具有突出表现:

勤奋好学、自强不息、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热心助人、志愿服务、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特殊才能、其他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感动他人的事迹。

 

 第五章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二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选的比例和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每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八条获“优良学风标兵班”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牌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1500元。

每院(系)推荐参加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依照条件向学校推荐“文明宿舍”,推荐参评“文明标兵宿舍”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申报“文明宿舍”总数的10%。

第三十条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300元。

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获“文明标兵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牌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

推荐参加“文明标兵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文明宿舍”数的10%。

第三十一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

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5%;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15%;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

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如果学生因成绩、综合测评或公益活动等参评条件达不到要求,出现获奖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第三十二条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三十三条部分院(系)特殊专业或班级的奖学金获奖比例作以下调整。

除此之外,其他需作调整的,须由相关院(系)提交报告,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一)国家级基地班的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30%,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50%;

(二)中山医学院八年制的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0%,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30%,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60%;

(三)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的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0%,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25%,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50%;

(四)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八年级时,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年级时,可参评学校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励金,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发放奖金。

(与研究生管理处协商,是否能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按不超过实际在岗人数的5%进行评选,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获中山大学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由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六章评奖程序

 

第三十七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院(系)组织初评;

(三)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公示结果;

(六)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八)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四十条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学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个人和所在学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四十一条公益活动泛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和他人的行为。

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勤工助学公益岗及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

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院(系)、相关部门及学生的意见,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在正式实施前应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规定及学校奖学金评审部门制定的细则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四十四条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励项目名称;

(二)奖励项目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起施行。

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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