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终版修定1215同名375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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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终版修定1215同名37570

和静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终版修定(12.15(同名37570)

和静县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件及自治区第八次、自治州第九八党代会精神,落实好“环保优先、生态立县”方针,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及《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生态立县、环保优先,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依法行政与强化污染治理并重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把和静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县城。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排放强度有所下降,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巴音布鲁克草场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整体保持基本稳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乡镇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0%;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县城区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根据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及州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指标要求)

三、指导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切实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格局。

 

四、措施目标

(一)认真编制“和静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规划》来指导实施和静县“生态立县”战略。

对县域进行生态功能区划,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构建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坚持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

坚决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先评后建,严禁未批先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发改、经贸、建设、招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和金融部门不得批地和贷款,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先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对排名前三位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第一年排名末位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诫勉;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调离或降职;对连续三年考核排名末位单位主要领导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

汪江华县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其米格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张冠军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巩乃斯林场党委书记

谭天和静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王明琪县人大副主任

艾沙·木沙副县长

郝根生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

赵德庆县环保局局长

陆璟县发改委主任

马龙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朱建新县建设局局长

刘宗胜县财政局局长

陈建新    县民政局局长

郭俊峰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长明县水利局局长

曾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彭刚县农业局局长

陈旭东县国土局局长

刁殿成县林业局局长

塔·道尔加拉县畜牧局局长

李晓剑县工商局局长

何蜀疆县招商局局长

岳淑琴县卫生局局长

钱新宏县交通局局长

金华县司法局局长

孟繁露县教育局局长

木合塔尔·阿不力米提县广电局局长

依仁且县文体局局长

姚晓鹏县安监局局长

董积良县旅游局局长

敖·巴太县经贸局局长

杜军剑县气象局局长

李成县供电公司经理

刘雯雯巴音布鲁克镇党委书记

巫建忠和静镇党委书记

王建亭巴润哈尔莫墩镇党委书记

吴建东哈尔莫墩镇党委书记

李文忠克尔古提乡党委书记

周峰巩乃斯乡党委书记

何东巴仑台镇党委书记

胡晓东协比乃尔布呼乡党委书记

邵奔骅乃门莫墩乡党委书记

张德双阿拉沟乡党委书记

张宝颖额勒再特乌鲁乡党委书记

巴音孟克巴音郭楞乡党委书记

各农林牧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由所属乡镇签订,并进行考核。

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建议;统筹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联合行动,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通报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分析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冠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德庆同志兼任。

负责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委、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静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考核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各部门的职责,按照综合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将成员单位分为三个考核组。

第一组:

工业园区、农区、牧区各乡镇、场(13个单位)

和静工业园区职责:

落实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工业园区产业功能的分区划分,对进驻的企业实施产业区准入审查;监督区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考核细则:

(1).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督促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计划,环保目标措施明确的得1分;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半年、年终进行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得4分。

环保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扣1分,未进行半年自查扣1分;未进行年底自查扣1分,落实情况未报环保部门备案,扣2分。

(5分)

(2).落实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得6分。

3.严格执行工业园区产业功能的划分,对进驻的企业实施产业区准入审查得10分,发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入园企业办理环评手续,环评率达到100%得25分,环评率达到80%以上得18分,环评率达到60%以上得12分,环评率不足60%扣25分。

5.入园企业试生产三月内进行“三同时”验收,“三同时”率达到100%得28分,“三同时”率达到80%以上得20分,“三同时”率达到60%以上得12分,“三同时”率60%以下扣28分。

6.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配合环保部门做好“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得4分。

7.全年报送信息12篇,完成报送篇数得12分,每少报一篇扣1分(5分,扣完为止);上报信息被上级采用的年终考核时酌情加分。

8.在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和低能耗、低污染、低用地的"三高三低"企业得10分,引进一家的得5分。

未引进不得分。

农区乡镇: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首长负责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目标,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安排环保专职人员,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例会,年中、年末进行自查;实施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环境综合监管,严把项目引进审核关,督促辖区内重点单位及企业做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演练,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组织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工作;完善制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保洁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消除路边、河边、村边生活垃圾等污染问题,建设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辖区内河道无乱采滥挖砂石料现象;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发展生态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规模。

做好环境信访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投诉率,杜绝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考核细则:

1.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得1分,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得1分,安排环保专职人员得1分,定期召开生态环保工作例会得1分,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半年、年终进行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得1分。

(5分)

2.严把项目引进审核关,引进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得3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3分)

3.积极申报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工作。

年内申报的得10分,申报成功并实施的得15分;没有申报的不得分。

(15分)

4.年内完成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得15分。

没有按规定编制规划扣15分.(15分)

5.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完善制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保洁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得3分,消除路边、河边、村边生活垃圾等污染问题得2分,年内完成建设垃圾填埋场的得5分,生活垃圾得到规范集中处理的得2分。

每季度一次对村容整洁进行检查,检查中每发现一次脏乱差的问题扣1分。

(13分)

6.建设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围栏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设立警示标志得8分;管辖区河道内无乱采滥挖砂石料现象得2分,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10分)

7.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养殖小区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采取实行人畜分离,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得5分,对居民区已建成的养殖户,采取措施,逐步搬迁的得5分,未按规定划定或建设养殖小区,因养殖污染问题引起投诉一起扣1分,对已建成的养殖小区,未进行搬迁的扣5分。

(10分)

8.发展生态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得5分。

年内有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或复验的得5分(10分)。

9.做好环境信访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投诉率,杜绝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如发生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一起扣2分。

(2分)

10.督促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做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得2分,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的得3分。

如发生污染环境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年内综合考核不得评优。

(5分)

11.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得2分。

12.全年报送信息10篇,完成报送篇数得3分,每少报一篇扣0.5分(3分,扣完为止);上报信息被上级采用的年终考核时酌情加分。

(3分)

13.积极组织群众回收农田地膜的加1分,严禁秸秆焚烧,发现一起扣1分。

(2分)

14.各旅游景点具备配套的污水、粪便、垃圾处理设施的得5分。

附加项:

(20分)

(1)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获得荣誉称号或得到嘉奖的(10分)。

生态环保工作特色亮点、先进经验被自治区、州、县领导批示推广或在新闻媒体上报道的(5分)。

(2)完成自治区、州布置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或专项整治任务(5分)。

牧区乡镇: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首长负责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目标,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安排环保专职人员,定期召开生态环保工作例会,年中、年终进行自查;实施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环境综合监管,严把项目引进审核关,督促辖区内重点单位及企业做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演练,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组织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牧民搬迁项目,制定退牧还草、禁牧、轮牧、休牧等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有机畜认证工作,加强矿山、道路、旅游景区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监管,辖区内河流源头、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要自然景观得到保护,防止乱捕乱挖野生动植物事件的发生;做好环境信访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投诉率,杜绝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考核细则:

1.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得1分,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得1分,安排环保专职人员得1分,定期召开生态环保工作例会得1分,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半年、年终进行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得1分。

(5分)

2.严把项目引进审核关,引进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得3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3分)

3.积极申报生态创建工作。

年内成功创建自治区生态村得15分、自治州级得10分,县级得7分;没有申报的不得分;(15分)

4.年内完成编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得15分。

没有按规定编制规划扣15分.(15分)

5.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施牧民搬迁项目(2分),制定退牧还草、禁牧、轮牧、休牧等长效管理机制(2分),推进有机畜认证工作,加强矿山、道路、旅游景区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监管(2分),辖区内河流源头、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要自然景观得到保护(2分),防止乱捕乱挖野生动植物事件的发生(2分)。

(10分)

6.建设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围栏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设立警示标志得8分;管辖区河道内无乱采滥挖砂石料现象得2分,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10分)

7.发展生态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得5分。

年内有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或复验的得5分(10分)。

8.做好环境信访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投诉率,杜绝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如发生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一起扣2分。

(2分)

9.督促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做好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得1分,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的得1分。

如发生污染环境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年内综合考核不得评优。

(2分)

10.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得1分。

11.全年报送信息10篇,完成报送篇数得3分,每少报一篇扣0.5分(3分,扣完为止);上报信息被上级采用的年终考核时酌情加分。

(3分)

12.各旅游景点具备配套的污水、粪便、垃圾处理设施的得2分。

附加项:

(20分)

(1)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获得荣誉称号或得到嘉奖的(10分)。

生态环保工作特色亮点、先进经验被自治区、州、县领导批示推广或在新闻媒体上报道的(5分)。

(2)完成自治区、州布置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或专项整治任务(5分)。

第二组:

(环保、发改、经贸、国土、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招商、文体、卫生、工商、安监、旅游)15个单位

环保局职责: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源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级审批要求,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网站;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向工商、供电、金融等有关部门通报,并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按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考核细则:

1.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得1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各部门、乡(镇)、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得2分,未签定责任书的,每少一个乡(镇、场)、部门扣1分。

年内至少召开二次研究环保工作的专题会议的得2分,未召开环保工作会议扣1分。

解决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得4分,对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年中自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得3分,落实情况未进行半年自查扣1分;未进行年底考核的,每少一个乡(镇、场)、部门扣0.5分,扣完为止。

(12分)

2.组织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综合性现场模拟演练得2分,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得2分。

(4分)

3.辖区无越级重复环境上访事件发生和久拖不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得6分。

凡出现越级重复环境上访事件的扣1分,存在久拖不决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扣1分。

(6分)

4.辖区空气质量、饮用水水质、环境噪声、地表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根据监测数据资料,达标得12分,否则不得分。

(12分)

5.积极申报各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各类“生态修复项目”、“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自治区级生态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等项目,组织申报项目得5分,未申报不得分。

申报成功得5分。

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得5分。

(15分)

6.在城区及道路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环保宣传牌不少于1块,规格不小于32平方米,;每年更新宣传内容1-2块,得2分。

积极向国家、自治区、州环保网及新闻网和各类媒体投稿,宣传报导环保工作得2分,被上级采用的年终考核时酌情加分未采纳的不得分。

(8分)

7.积极指导环保协会开展咨询服务及环保宣传工作,为企业构建服务平台。

正常开展工作得2分。

8.开展社会公众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调查,满意度分值90分以上的得2分,80-90分的得1.5分,60-79分的得1分,60分以下的不得分。

(2分)

9.制定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计划得2分。

列入年度污染减排的重点企业如期完成治理工程建设和减排任务得8分。

少完成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10分)

1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级审批要求,对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得20分。

达到90%一80%的得15分,达到80%-70%的得10分,达到70%一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20分)

11.足额完成排污费征收任务,按要求完成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核算工作,完成排污费的征收和及时解缴得9分。

发改委:

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坚持环保预审制度,辖区内所有立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凡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凡没有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不组织工程总体验收。

考核细则:

1.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督促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计划,环保目标措施明确的得1分;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半年、年终进行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得4分。

环保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扣1分,未进行半年自查扣1分;未进行年底自查扣1分,落实情况未报环保部门备案,扣2分。

(5分)

2.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得5分。

3.坚持环保预审制度,辖区内所有立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环评率达到100%得30分,环评率达到80%以上得20分,环评率达到60%以上得10分,环评率不足60%扣30分。

4.企业试生产三月内进行“三同时”验收,对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不组织工程总体验收,“三同时”率达到100%得30分,“三同时”率达到80%以上得20分,“三同时”率达到60%以上得10分,“三同时”率60%以下扣30分。

5.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得5分。

6.全年报送信息10篇,完成报送篇数得20分,每少报一篇扣2分(扣完20分为止);上报信息被上级采用的年终考核时酌情加分。

(20分)

7.向环保部门提供立项、核准、备案项目的名单得2分,提供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资料得3分。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及资料的扣5分。

(5分)

 

经贸局:

坚持环保预审制度,辖区内所有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凡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没有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所有审批权限的项目,在初审阶段,应要求业主单位提供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负责监督供电企业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考核细则

1.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督促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计划,环保目标措施明确的得1分;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半年、年终进行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得4分。

环保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扣1分,未进行半年自查扣1分;未进行年底自查扣1分,落实情况未报环保部门备案,扣2分。

(5分)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将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得10分,未列入或制定年度治理计划扣10分。

(10分)。

3.坚持环保预审制度,辖区内所有立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环评率达到100%得20分,环评率达到80%以上得10分,环评率达到60%以上得5分,环评率不足60%扣20分。

(20分)

4.企业试生产三月内进行“三同时”验收,对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不组织工程总体验收,“三同时”率达到100%得20分,“三同时”率达到80%以上得10分,“三同时”率达到60%以上得5分,“三同时”率60%以下扣20分。

(20分)

5.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得5分。

6.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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