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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

2020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

Safetyaccidentscancauseusgreatharm.Learnsafetyknowledgeandstayawayfromsafetyaccidents.

(安全常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Word文档/文字可改

2020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

备注:

现在这个社会,意外事故频频出现,天灾人祸都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伤害。

特别是日常生活中,一些普通的活动,其背后隐藏着的安全隐患也不小。

学习安全常识,远离安全事故。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法》)从制定、修改、完善到通过,经历四次审议,历时十年,牵动着千家万户,其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阶层意见,并经多方面专家研究论证,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道路法》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道路法正式实施的前夕,笔者就新法规的实施,对规范驾驶者行为以及人们安全出行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道路交通安全专家李定邦。

  安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请您谈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其成因概况。

  李定邦: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交通安全问题不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也是世界范围面临的一个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比空难、海难事故严重得多,造成的死亡人数甚于战争,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各国GDP的1%~3%。

为此,各国政府无不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作为重要的执政目标。

  近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占全球的2%,而交通死亡事故则占全球的15%,居全球之冠。

一项统计表明,去年中国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天近300人,相当于一架民航客机失事,这还不包括受伤者和致残者。

2003年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5起,造成人死亡,526人受伤。

仅今年第一季度,道路运输行业又发生了18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和邻国日本相比,我国的汽车拥有量是日本的三分之一强,死亡数字却是日本的十几倍,伴随着大批新手驾车上路以及司机和行人无视交通法规,使中国的交通事故几乎上升为世界之最。

无怪乎有人惊呼:

中国的道路是世界上最危险的。

  交通事故之所以频繁高发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看,首先驾驶员素质不高,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因素;其次是机动车辆增长迅猛。

目前全国机动车在册量达到2000万辆,跟八十年代比起来,增长超过十倍,虽然我国的道路在这几年发展比较快,但也不如机动车的驾驶员上升的速度快。

从车辆性能看,技术状况不佳,失保失修,尤其是超载超限诱发大量交通事故;从公路设施看,我国四级及四级以下公路里程仍有120多万公里,路况差,混合交通严重,安全设施不足,山区道路尤为突出;从市场主体的行为看,我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程度不高,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实处。

从法规建设上看,我们的交通法规现在还不健全,普遍的违章现象严重,不能有效遏制违章行车,直接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如果不能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汽车社会带来的将不是人们生活素质的提高,而是更多的家庭陷入灾难。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安安:

在如此高发的交通事故中,您认为驾驶者的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李定邦: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诸多要素有关,其中以“人”的因素最为重要。

在城区随着车辆普及率的日益提高,更多新手的上路,交通安全的非职业化倾向越发突出,交通事故表现出一些新特征,人为因素对交通安全系统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根据事故统计分析,驾驶员,车辆和道路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约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1.6%、6.2%、0.16%。

新法规在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的同时,对人的因素给予充分的关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事故高发的趋势。

  安安: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是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一些省市也出台了针对本地区相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新法规的实施对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有着什么现实意义?

  李定邦:

新法规为交通安全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时俱进,走上正常的法制轨道,当前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一方面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使得交通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

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处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戒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维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上,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

  该法律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实际出发,倡导科学管理交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体现出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这部法律原名为《道路交通法》,最后定搞时加上了“安全”两个字,突显示了对生命的尊重。

今后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应该称之为交通违章,而应确认为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是一种观念性的转变。

  安安:

和以往相比,新法对规范驾驶者行为方面有什么重要举措:

  李定邦:

在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方面,新法规最大的特点是加大了对驾驶违规的惩罚力度,具体表现在:

  一、重罚酒后驾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如果一年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重罚超载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特别是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再超载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重罚高速飙车

  有关调查显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有70%是由于行驶速度过快导致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时速不得超120km/h。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50%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肇事逃逸终生禁止开车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是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逃避责任,不但不救人,反而会驾车逃跑,而相应的处罚又不痛不痒,这不仅助长了一些人肇事逃逸的的侥幸心理,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一现象将给予严惩,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驾驶肇事逃逸者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防止肇事逃逸现象的继续发生。

  五、一年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对于七种交通违法行为做出拘留的处罚:

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总体来说,新法对违法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较以往提高许多,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约束驾驶者的驾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安:

您在开始就谈到,新法的制订宗旨是本着以人为本、公平、便民的原则,那么人们都非常关心,新法的实施给人们的安全出行具体带来了那些变化。

  李定邦:

俗话说,交通事故猛于虎,任何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涉及到若干个幸福家庭庭的破碎。

交通参与者作为安全系统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新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交通事故中人员的救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为任何的经济损失都可以弥补,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修改后的法规突出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它贯穿于这个法律的每章每节。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便民法律的最大特点,让人们的出行更加安全便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法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绝对的优先权

  新法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它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行权,规定:

“机动车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

其次新法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

规定: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确规了机动车通过道路遇有行人横过人行横道应该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在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该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二、取消“撞了白撞”,给予行人特别保护

  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查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即通常所说的“撞了白撞”。

继这之后上海和深圳也引发了类似的事件,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撞了白撞”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

  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新法同时还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严格事故责任,与国际上通行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相一致。

  三、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有效疏导城市交通

  据统计,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

城市交通中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针对这一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和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又借助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实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对于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解决警力不足矛盾,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四、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救助

  以往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救治经费难以解决曾一度困扰着当事各方,甚至影响受害人的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救助,因而延误生命现象屡有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新交通法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这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机动车第三者是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有利于交通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接警赶到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对于救治经费,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体现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

利用强制保险交通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也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交通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单独降低道路死亡事故,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仅靠制定一个法律还远远不够,除了交通部门的努力外,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众多的机构和行业共同参与,在全社会培育汽车文明、培养人们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文明驾驶、文明行路,这是一项十会艰巨的任务,对于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来说,文明驾车、礼让三先,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交通规则,不仅是珍爱别人的生命,也是珍爱自己的生命。

  值得欣慰的是:

在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这场攻坚战中,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方便人们安全出行的法律,新法的出台不仅从法律层面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治理,同进也体现了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重视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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