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亲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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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亲班合同
安亲班定型契约范本暨说明
壹、签约前注意事项
一、家长得将契约携回详细审视,并应有七日以上之契约审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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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业者与消费者签约前,应提供三十日以内合理期间,供
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否则该条款不构成契约内容,惟消费者仍得主张该等条款有效。
对安亲班契约
之审阅,七日应属合理之期限,但家长要求更长时,亦应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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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亲班宜准备签收簿,供家长索取契约范本时,请其签收,以备需要时证明家长曾行使契约审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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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约模板适用之对象,为由社政单位主管,提供才艺教学未达每周活动总时数一半之安亲班业者及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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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约范本系针对为就读国小学童提供课后照顾服务之课后托育服务设计。
安亲班之服务内容以(1)生活
照顾(2)家庭作业写作(3)团康体能活动(4)才艺教学为限,其中第(1)至(4)项内容不得施以升学为主
之课业辅导或升学文理补习,才艺教学时数不超过每周活动总时数二分之一,由社政单位主管。
合于此规
定之课后托育服务业者,方属本契约范本所称之安亲班,为本契约适用之对象。
(二)下述二者,非本契约模板设计时锁定之对象,惟仍可参考本模板内容,修正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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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六岁以下幼童托育服务之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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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才艺教学时数达每周活动总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由教育单位主管,以短期补习班名称立案之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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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契约范本仅供业者及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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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约虽为定型化契约之一种,惟家长仍得针对个别状况,要求业者增删修改,业者不得以本契约内容为主管机
关所定为由,主张无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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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亲班之广告内容虽未纳入契约,安亲班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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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故无论契约有无包括,消费者均得要求安亲班履行广告中之承诺,家长应注意广告内容与契约内容及实际情况
是否稳合,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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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长与安亲班之契约内容,不以见诸书面者为限。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消费
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九条更规定,该法所称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契约之内容,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
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
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并规定,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
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困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
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故凡是安亲班与家长曾经沟通达成共识之内容,无论是否纳入契
约或是否作成书面,都属有效之约定,双方应共同遵守。
_
六、家长得要求安亲交付书面契约未包括之一般条款复印件。
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经消费者请求,
应给与约一般条款之复印件或将该复印件附为该契约之附件。
消费者有此复印件为据,易于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之范围。
七、家长如未满二十岁,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约方生效。
民法第十三条规定,满七岁以上未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第七十九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故学童之兄姊经过授权,非不得
以家长身份签约,惟应使其出具学童父母或监护人之授权书或同意书以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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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长于签约时须有委托他人照顾学童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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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是否学童之父母,均必须有权委托他人代为照顾学童者,方有资格与安亲班签订本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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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长对自己资格之存在,应自行证明。
安亲班有权要求家长提出户籍资料或授权书等,供其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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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安亲班契约范本内容及说明
契约内容
说明
立契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安亲班(以下简称乙方),兹就甲方将学童________委托乙方于校外提供课后照顾事宜,双方约定条款如后,以资共同遵守:
一、契约前文揭明法律关系。
二、必要时甲方人数可为二人以上,但应注意该多数人争执权利时之问题。
第一条甲方为学童________之________有委托乙方对该学童提供校外课后托育服务之权限,如有任何变动,甲方应通知乙方。
委托人(甲方)与学童之关系及权利,应予声明。
如本资格有变动,应通知他方,以便他方因应处理。
第二条安亲班之立案
乙方保证其为向社政主管机关合法立案之安亲班,办理就读国民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童课后托育服务,其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等之资格配置及所用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额等,均符合消防、卫生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安亲班服务时数中,才艺教学时数达安亲班每周活动
总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应冠以短期补习班名称立案
,由教育单位主管;未达二分之一者,应冠以安亲班名称立案由社政单位主管。
社政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社会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二、安亲班之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用地、建
物、设施、设备、招生名额等,均须符合规定者方得获准立案,且立案后不得任意变更。
三、为保障学童之基本权益及安全,家长应选择合法立案之安亲班。
第三条托育服务
乙方提供之服务内容包括:
一、生活照顾及保护。
二、家庭作业写作。
三、团康体能活动。
四、才艺教学。
五、餐点提供。
六、学童平安保险。
七、□交通车接送。
□户外教学。
□其他__________。
前项第二至四项之负责老师及时间表如附件一,餐点内容如附件二,平安保险如附件三,师资内容如附件四。
第一项服务内容,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项规定之事项,具不得已之情事者,乙方得变更,但应于变更后即通知甲方。
一、目前不得提供才艺教学之地区,可将该项删除。
二、第一项各款,安亲班可视其服务之内容参酌家长之要求,调整增删。
三、各项保险可以保单复印件为附件。
四、服务内容有重大变化,会影响家长及学童之权益,业者有义务通知家长。
五、第一项服务内容如有变更,事关重大,应得家长同意方得变更。
第二项关于各项服务之细节,于不得已时,应容许业者变更,但应即速通知家长,使之知情。
第四条托育时间
1、□寒、暑假□非寒、暑假期间: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其他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收托时间:
星期__、__、__、__:
自___午___时___分起至___午___时___分止。
星期__、__、__、__:
自___午___时___分起至___午___时___分止。
星期六(非周休):
自___午___时___分起至___午___时___分止。
寒假期间(____起至____止)费用_____元整,暑假期间(____起至_____止)费用_____元整,甲方应于假期开始后______日内缴付。
一、托育期间,双方均应依本契约条款履行权利义务,宜明白约定。
二、收托时间为判定双方是否逾时或短少时数之基础,亦应载明。
三、安亲班之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宜超过晚上八时,但有学童家长出具同意书者,不在此限。
故双方签订之收托时间,不宜超过此限制。
如确实有此需要,于契约内注明,即符合前述规定。
四、其他如系属临时性(如运动会补休、春假期间等),托育时间应另予说明。
第五条接送方式
赴安亲班
□学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负责送往。
□乙方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学童。
离安亲班
□学童自行离去。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安亲班接学童。
□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送学童至__________________并交与甲方指定之人。
甲方指定之人包括。
甲方增减或变更指定之人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否则乙方得予拒绝,因而引发之争议或问题,由甲方负责。
一、接送学童之方式,关系学童之人身安全,必须约明各项细节,以免发生事故时,责任不明。
二、学童如非由业者接至安亲班,其如何前往,均属家长之责任,由业者接学童时,业者亦只能至特定地点带学童,至于学童如何抵达该处,有无大人陪同,均非业者之责任,故无须加以区分。
第六条甲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甲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时论:
一、甲方提早送学童至安亲班或延后接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分钟者。
二、乙方送学童至甲方指定之地点,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将学童带回安亲班者。
前项情形,甲方应尽速接回学童,并负担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
超过____甲方未接回学童者,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甲方应即通知紧急联络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得将学童送请社会局、当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甲方逾时费,每小时________元,逾时超过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元。
超过_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__元。
逾时不满卅分钟者以半小时计,卅分钟以上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
1、家长逾时接送托育学童,常使安亲班老师等必须超时工作,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故有必要就托育时间、接送方式、逾时加收费用问题等事项,详加约定,以杜争议。
2、逾时接送可能衍生后续照顾责任问题,为免业者责任过于沉重,双方可约定如超过多久无人来接,业者可送请有关机关处理。
3、依契约自由原则,接送学童细节固得由家长与安亲班业者自行约定,惟应注意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其约定内容不得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无效。
4、计算逾时接送或短时之次数,亦可约定以一定期间为计算范围。
第七条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乙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或短少照顾时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论:
一、乙方迟接学童至安亲班或提早或延后送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分钟以上者。
二、乙方照顾学童人员因任何因素缺席________分钟以上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员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八条托育费用
注册费每学期________元,其中包括费______元,______费______元。
月费_____元,其中包括□餐点费_______元、□才艺费______元及□_______费________元。
代办费_____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险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及□_______费_______元。
甲方应于_______前缴付注册费,每月______日前缴付当月月费及前月之逾时费用。
甲方缴付费用后,乙方均应开立收据交由甲方收存。
1、契约内应明定收费项目、金额及缴费时间等,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无谓纠纷。
2、寒、暑假期间之费用如非缴纳一笔金额所能包括,应依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3、费用之项目空格不足时,可酌量增加。
费用金额无法确定或不明确者,亦可仅列包含之费用项目,不载明金额,但应注意将空格划掉。
4、此处逾时费用系按超出逾时标准之时间计算,如约定超过约定时间三十分钟才算逾时,则超过约定接送时间四十分钟,只算逾时十分钟。
第九条保护照顾
甲方学童由乙方照顾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维护学童安全,并给予适当照顾。
乙方安排于安亲班以外场所教学或活动时,应事前告知甲方相关内容、时间等细节,并征得甲方同意。
一、学童于课外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消息频传,增加家长之忧心,可能不愿学童参加此类活动,故有事先告知及沟通之必要。
二、安亲班若于课程中安排户外教学或活动时,原则须逐次通知家长并征得同意,惟如已将户外教学或活动之内容、时间及地点等详列于课程表中,经对家长明示并说明者,得概括征得家长同意,但若有重大变更时,仍须逐次通知并征得同意。
第十条告知义务
甲方应将学童之健康状况及应注意事项,预先告知乙方,并提供必需之药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事项变更或接送学童人员有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一、学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长应预先告知安亲班,以免突发状况,业者措手不及,伤害学童。
二、安亲班之负责人等于签约后变更,可能影响家长之信赖;接送学童之安亲班人员改变,亦可能影响学童之安全,家长均有知的权利。
第十一条紧急事故与处理
甲方学童于安亲班内发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予以适当救护或处理,有送医治疗之必要时,应优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医院就医诊治。
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医院拒收或无法处理时,乙方得送往其他医院。
除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甲方指定之医院: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学童逾时未到达安亲班,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险之虞,或有前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紧急联络人,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紧急联络人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一、鉴于家长皆甚担心学童安全,故除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发生急病、重病及意外事故外,如学童逾时未到达乙方托育处所,亦有发生危险之可能,乙方应立即通知家长或其指定之人,共商处理方法。
二、甲方学童于乙方照顾期间发生意外或紧急事故时,乙方有先为必要处理或救护之义务。
惟处理之方式可能成为事后争议之重点,不如事先妥为约定,以资预防。
三、学童平日就诊之医院,保有学童完善病历,家长宜指定该等医院为紧急就医医院,对医生诊治学童及乙方紧急处理程序均有帮助。
5、紧急联络人或指定之医院,可视需要增加空格。
五、主管机关亦得请乙方同时通报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本约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照顾学童而未另定新约者,本约条款除双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1、家长托育学童期间,通常配合学校学期上课时间,以学期或寒、暑假为段落,如每次重新签约,固然较为妥当慎重,然当事人每每忘记或为图省事而未重签,故明定如约满继续托育,除另有约定部分外,本契约条款仍有适用,可方便此情况之适用。
2、所谓﹁默示﹂之意思表示,系指当事人虽未直接明白表示,惟依举动或其他情事足以间接推断其有同意之意思而言,如虽未言语,但给付调增之学费,即可推定其同意提高学费。
第十三条甲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终止本约:
一、甲方未如期缴费,经乙方限期催缴,仍未缴清者。
二、甲方学童未赴安亲班,未事前请假或通知乙方______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小时以上者。
四、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者:
(1)经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场所之秩序。
(2)破坏乙方托育场所物品、设备。
(3)损害其他学童身体或财产。
(四)经常有影响其他学童之不当行为者。
一、明定有可归责于一方之事由时,他方得终止本约。
二、计算逾时接送或短时之次数,亦可约定以一定期间为计算范围。
三、安亲班有重大改变,如双方认为家长应不须催告改善,即可终止契约,可将催告期间填为﹁零﹂日,或将该句删除。
四、若双方认为本条规定太复杂,可以简化,但还是以约定清楚,较能减少争议。
第十四条乙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终止本约:
一、乙方负责人、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托育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车等,于签约后有重大变更致影响甲方之权益
,经甲方定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_小时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时数____次以上,合计短少时间达_____小时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于照顾学童或懈怠职责者。
(二)言行举止不当对学童有不良影响者。
(三)有伤害学童身心之行为者。
一、明定有可归责于一方之事由时,他方得终止本约。
二、计算逾时接送或短时之次数,亦可约定以一定期间为计算范围。
三、安亲班有重大改变,如双方认为家长应不须催告改善,即可终止契约,可将催告期间填为﹁零﹂日,或将该句删除。
四、若双方认为本条规定太复杂,可以简化,但还是以约定清楚,较能减少争议。
第十五条任意终止
任何一方得定______日以上预告期间,通知他方,终止本契约。
如预告期间不足,以预告期间届满之次日为终止日。
除可归责于一方之终止契约事由外,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
本约有委托契约之性质,故当事人得任意终止本项契约,以尊重彼此意愿。
惟为避免因一方之突然终止契约,造成他方措手不及之损害,应提前通知他方。
第十六条自动终止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本契约所订事项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得终止本契约。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契约给付不能时,契约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应予终止。
第十七条退费方式
一、乙方因第十三条所列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时,应于终止日起_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扣除百分之____
□代办费
作为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二、甲方因第十四条所列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加计年利
□代办费
率百分之____之违约金,退还甲方。
三、甲方任意终止本约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后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
□注册费□月费,扣除百分之_____作为手续费后,退还
□代办费甲方。
四、乙方任意终止本约时,应于终止日起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
□代办费
,加计与前项相同百分比之解约金,退还甲方。
五、因第十六条之事由而终止契约者,乙方应于本约终止日起___日内(但不得逾四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无息退还甲方。
□代办费
一、收费退费问题为引起消费争议之重要原因,故终止合约时,家长已缴费用是否应退还、退还多少、何时退还等,均有必要事前规范,以杜争议。
二、如双方同意家长违约时业者无须退费,本条第一项应扣除之手续费可填写百分之百。
三、双方如认退费之计算不必如此复杂,可简化约定方式。
四、如认注册费不应退还,可将应退还之费用项目,列名为﹁月费﹂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前条所称剩余时间之费用,指甲方已缴各项费用□注册费□月费,分别按未到日数与涵盖期间之比例所计算
□代办费
出之数额。
例如:
注册费系每期一付,每期为四个月,月费为按月缴付,则上课半个月后终止契约,注册费之剩余期间费用为原注册费之八分之七(1-0.5*4),月费之剩余期间费用则为二分之一(1-0.5*1)。
第十九条违约赔偿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一方,违反本契约条款,致他方遭受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故若系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归责于该方之事由,造成违约之一方无须赔偿。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之服务有不满时,乙方应指派专人接受申诉。
因本约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量以协商方式处理。
甲方向所在地消费者保护官、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乙方应配合前往办理。
1、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申诉。
企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之申诉,应于申诉之日内妥适处理之。
﹂依此,业者应设置专人接受申诉并处理消费争议。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依前条申诉未能获得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或县(市)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依此,业者亦应配合前往说明或接受调解,以减少诉讼。
第廿一条管辖法院
本契约涉讼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地方法院为第一审非专属管辖法院,但小额诉讼部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诉讼得由消费关系发生地之法院管辖。
﹂但不以此为限,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如有合意管辖之约定,则以约定之管辖法院优先管辖。
惟仍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及专属管辖之规定,不得合意变更。
第廿二条其他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述条款如不符双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别约定,除直接修正相关条文外亦可于此处修正或补充,以切合实际状况
。
第廿三条契约分存
本约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业者及家长应持有契约正本乙份,做为权利义务证明之依据,以杜争议。
立契约书人:
甲方:
身分证字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理人:
立案日期:
立案字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一、立契约人应与前文所载相同。
二、地址以户籍地址为准,如实际住所或联络地址不同,并应注明。
三、安亲班之法定代理人,即安亲班之负责人。
如非负责人签约,其代理人应有代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