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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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基础:
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
社会领域私益-市民社会(民事生活)
公益-公民社会(政治生活)
(二)民法的定义:
调整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的所有规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活动参与人地位平等、遵从当事人意愿(学生等民事主体是否如何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不容干涉)
(二)诚实信用(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在服务中的学校应将学生的生命财产作为首要的价值;当发生教学事故时,学校应当如实向学生告知,学生的知情权被侵犯,学校应当赔偿)
(三)权利不得滥用(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2、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网络语言应当注意明语和隐私的保护)
三、民法的基本框架
(一)民事主体法
(二)民事权利法
民事主体概说
一、民事主体:
在民事生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组织。
二、民事主体类型
(一)自然人
1、含义:
因出生而能够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自然人无论国界都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2、自然人的资格
权利能力定义:
人能够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3、时间: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继承权,死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仍受保护)
(二)行为能力
含义:
主体亲自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资格
取得的过程:
<10原则上无<18一定程度上有>=18完全取得
监护:
对于未成年人给予法律是是上的照顾,职责被监护人一切行为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二)、法人: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
1、法人的分类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要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教师主体制度(重点)
一、法律视野的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在各级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构成要件:
1、必须在各种类与级别的学校或者其他教学机构执业
2、应当从事教育工作。
3、必须是专门的执业者(在公立学校担任教师必须具备本国国籍)
(三)分类
专门教师兼职教师
二、教师资格与级别
1、具有相应的学历。
(1)小学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以上
(2)初中教师: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大专以上
(3)高中教师:
师范或者非师范本科以上
(4)高校教师: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2、没有因犯罪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有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个人记录;
3、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4、首次任教,应当经过试用程序;
5、高校教师特殊任职条件
(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2)系统的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
(二)教师的职称级别
(1)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级别:
三,二,一,高级教师
(2)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教学系列:
助教,讲师,副教授,正教授;
研究系列: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职称变更的方式——考核
(1)考核时间
(2)考核方式
一般方式:
对思想政治表现与教学结果进行评估
高校教师职称与级别变更的特有方式——科研
(3)考核的结果:
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
(三)丧失教师资格的事由:
1、故意(明知行为导致后果而有意为之)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教师的法律义务
(1)教师的权利
1、职务性权利:
(1)教学科研自主权:
教师有权选择自己的教学方法以及科研方向,他人不得干涉。
(2)对学生的评价:
客观,全面,公正
(3)对教育管理者的建议权
(4)身份保障,参与与培训和深造权
2、自益性权利:
(1)获取报酬和福利的权利
A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公立学校:
不得低于公务员工资;
私立学校:
由校方自行决定;
B报酬构成;
基本工资:
工资+津贴+年终奖金+课时费
C福利的体现
福利房的分配
免费医疗以及身体检查
(2)优益权:
对教师享有与其他职业优先的待遇
(3)高校教师特有的权利:
参加社会兼职权
(2)教师的义务
1、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与岗位工作(教师有罢工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教学工作的开展)
2、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平等:
不得因成绩的好坏而给予学生歧视)
3、竞业禁止义务(教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有竞争性关系岗位任教;教师离职的,旧学校可要求老师在一定时间(一般是两年)不得在新的岗位任教,旧的学校应当给予老师补偿,否则教师可任意上岗)
4、其他义务。
(三)教师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含义:
在履行教学职务中实施侵害他人权益而根据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构成要件:
✓实施侵权行为与教学职务有关
✓判定标准:
时间,场合,名义
(3)承担方式
✧首先由校方承担民事责任;
✧当教师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校方有权向其追偿;
一、
(一)概念:
在行政机关供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不属于公务员的主体范围
1、非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2、行政机关非在编人员
(3)分类1、政务与业务2、一般和特殊公务
2、公务员资格取得的条件
(1)实质条件
1、肯定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其他条件
2、否定性条件
(1)曾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
(2)曾经有过被开除公职的记录。
(2)程序性条件
1、就职方式:
考试、委任、选任、调任
2、考试的程序
(1)考试
Ø普通考试:
申论、公共知识、行政能力测试
Ø特殊考试:
法官与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2)复查与公示
(3)试用(期限为一年)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比一般人获得优待的权利)
2、告诉权与纠错权(对上司的不当决定有权要求纠正)
3、辞职权
4、获得报酬权
公务员报酬的构成: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5、带薪休假
(二)公务员义务
1、廉洁义务(禁止从事一切营利性工作)
2、忠实义务(禁止参加罢工,不得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
3、回避义务
(1)含义:
公务员禁止处理和自身有特定关系的主体有关的行政活动。
(2)应回避的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
4、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3)公务员的级别
1、级别划分:
2、级别的变更
变更的途径→考核
变更的幅度
3、公务员的辞退
(1)事由
(2)不得辞退的情形(严重的事件)
(四)公务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相应责任
(一)公务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1、守法→公务员做决定,应依法律直接所确定的证据,而不能主观臆断
2、慎言与服从→公务员用语应客观、理性切忌主观和武断的言论
第三章特殊民事主体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定义:
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
(受保护的消费者只能是个体而不能是集体)
✧当学校提供的教学质量存在瑕疵时,学生有权作为消费者向学校赔偿。
2、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自由交易权→是否以及如何消费,消费者有权自己决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产品和服务。
(2)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条件下有权得到合理的服务。
当消费者通过购物取得的赝品时,可以直接退货)
(3)人身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不应当因为接受产品和服务,而使身体,生命的安全遭到侵害,消费者因为身体和生命的安全受到侵害,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在运输和快递业当中,承运方应当对邮寄产品安全性负责;当消费者当中发生任何事故,由敏感服务产品的厂商向消费者提供三倍的赔偿;因为产品和服务的正常风险而导致的损害,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4)人格尊严和安宁全→消费者不应当因为种族、国籍、性别和宗教信仰的差异而遭受到歧视;消费者有权对抗和拒绝经营者的不合理搜身;消费者有权保持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宁而不受到侵扰;禁止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短信、节目构成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5)知情权→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相关风险有知情权;公民对政治社会生活当中的信息有权获得和传播;
性质:
向国家主张的公权利
内容
信息获得权
观点的表达与传播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害时,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赔偿。
(6)救济权
途径1、社会的救助(消费者保护协会)
2、司法救济
3、行政救济
3、消费者的义务
(1)支付对价义务→消费者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产品和服务,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自负。
(2)合法与合理的消费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三章}
消费者应当按照产品的正常用途消费,否则后果自负。
四、经营者责任
(一)责任的种类
1、瑕疵责任→因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的目的无法实现
2、加害责任→因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二)责任人
1、瑕疵责任由经营者单独承担
2、加害责任由经营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责任
(三)对特殊责任的承担
1、企业的分立和合并→当企业发生分立和合并时,责任由债务承受者承担
2、网络交易,展销会,柜台租赁→利用网络,展销会,柜台等平台提供产品,而产品存在缺陷而卖方下落不明的,由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
3、虚假广告明星和广告商为产品作代言和宣传的,而产品存在缺陷时,由明星和广告商承担责任。
4、食品代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
第二节
1、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1)与我国一切经济组织中通过签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大学生兼职和公务员不受劳动法保护)
(2)在机关、事业单位中通过劳动合同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
2、劳动合同
(1)定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确定任职资格并承诺劳动条件与报酬的合意。
(2)签定的时间和形式。
1、时间:
用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
、
2、形式:
书面(传统与电子书面)
3、违反的后果:
视为劳动关系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
1、试用期以及服务期限条款不得超过6个月
2、保密条款→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
3、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岗位上班
(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1、劳动者得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或依法给予劳动条件与报酬、侵犯消费者权益(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而不予赔偿)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辞职(劳动者不需要理由,劳动者应当给予单位赔偿)
2、用人单位得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3)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的
劳动合同法第39至43章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休息权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的休息
(2)报酬权
1、通常报酬的计算依据:
行业、地域、其他
2、加班工作时间的计算标准
平时加班1.5倍周末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
第一节伦理与道德视野中的婚恋
一、爱恋中的道德修养
(一)爱恋的本质:
男女之间建立在情感基础的以相互愉悦与责任为内容的伦理关系。
(二)爱恋中的一般道德:
去功利化与非对称性
(三)男性在爱恋中的特殊道德修养
⏹注意良好的外表形象
⏹直率而得体的情爱表示
⏹体贴而细致的关爱
⏹自立自强的态度
⏹深沉而不浮躁的性格
2、婚姻中的道德修养
(1)婚姻的本质:
男女及其近亲属之间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的以责任与付出为中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2)男性在婚姻中的基本道德修养
1、尊老、尊妻、爱幼
2、内外有别
3、为家庭的发展终生付出
第2节婚姻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是否以及如何结婚由本人决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男女平等原则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2、结婚制度
(1)结婚释义:
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并组成家庭的法律行为。
(2)结婚的实质条件:
1、须男女双方
2、须男女双方自愿(婚姻的协议原则上无效,一方预先支付的彩礼可以要求退回)
3、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年龄可以结婚,校方不得非法干涉)
4、符合一妻一夫制
5、没有禁婚的疾病
6、不属于禁婚亲属
1)直系血亲(继父母与子女可以结婚)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结婚的程序条件
申请→公告→登记
事实婚姻:
双方都达到结婚的实际条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互称,而没有登记的视为已经结婚。
3、婚姻家庭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1、事务自决权(夫妻双方对姓氏和工作等生存和发展有关的事务有权自行决定,对方不得随意干涉:
与生育和堕胎有关的事务,原则是由女方单独决定,女方私下堕胎,男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夫妻间的隐私权应当相互尊重,但是为了互相的照顾,可以适当的了解对方的情况)
2、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可以代理对方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活动)
3、忠实请求权(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对方爱情专一,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由出轨方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4、同居请求权(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人道的义务)
5、贞操权(夫妻双方有权保持性爱自主,对方不得随便干涉,不得以行使同居请求权为名而侵害贞操权)
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超过2年,可以要求离婚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约定分别享有(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支配,互不相干)
2、实行夫妻财产共有
共有的对象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关于婚前和婚后财产按照实际取得财产的时间
另外的归各自独有
●一方婚前财产
●双方家人指明由一方取得的财产
●一方独有的生活用品
●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而取得的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补助费
四、离婚制度
(1)定义:
婚姻当事人通过适当的方式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2)方式
1、协议离婚
条件:
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等问题做了处理。
2、诉讼离婚
1)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典型状态:
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以及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男方不得以女方不能生育为由提出离婚)
显性暴力:
对人身进行积极,显性的行为
冷暴力:
对方疏于关怀
(2);另外不允许离婚的情形
◆军人在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配偶不得诉请离婚;
◆妇女在孕哺期内不得被请求离婚(但孕妇存在重大过错的例外)
双方无论是经过协议或者诉讼离婚必须通过调解程序(民政部门未充分发挥其职能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向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继承法
1、继承的释义:
因自然人死亡而其财产转予他人的事实
2、方式
(1)遗嘱继承
1、遗嘱生效的条件
(1)合法
活动合法的标准:
受益人有适当的资格,处置对象应当适当
(2)自愿
当事人订立两份以上的遗嘱,以时间在末的遗嘱为准
(3)原则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例外: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在特定的情况应当公证(将遗嘱由公共机关来证明其有效性)
(二)法定继承
1、试用条件:
未订立遗嘱,遗嘱无效
2、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胞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3、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确定规则
●第一顺序人全部去世,第二继承人方有权继承
●同一继承人彼此继承的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