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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城市管理执法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城市管理执法

摘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应该遵循的指导方针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方向,才能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然而我国近年来,执法过程中暴露更多的是一些矛盾,首当一指的就是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暴力执法频频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城市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城管暴力执法现象严重背离了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本文对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暴力执法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发生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低下素质,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当然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管理对象的特殊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和就业不充分。

而且行政相对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也客观存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写作意义。

第二部分深入解析了城管执法的涵义。

第三部分道出了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

最后一部分是对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对策。

 

关键词:

行政执法;城管;暴力执法;行政监督体系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一)选题背景

2013年5月31日,位于延安市杨家岭附近的事发商户“美利达自行车行”,店里5辆自行车被延安市城管暂扣,在店里老被跟城管人员交涉的过程中被打倒在地,后有一名身材肥胖的城管队员,双脚跳起猛跺自行车店老板的头。

这一景象被围观群众拍摄下来传到网上,视频曝光后段时间内点击率就突破了十万,腾讯微博/新浪微博/XX新闻均为头条显示,引起轩然大波,执法手段严重引起了民愤。

事发后延安公安迅速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延安市政府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此事件的处理结果。

然而无论处理结果如何,其中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暴力执法的现象。

“城管暴力执法”是近来一个很敏感并且各大媒体屡屡报道却又不失新鲜的热点话题,群众的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小贩的同情、媒体对于处于强势一方城管人员行为的热烈关注,都使得“城管”这个特殊的群体一次又一次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之上。

作为暴力执法的受害者,小商贩值得同情,无可厚非;作为暴力执法的行为者,城管人员的行为,值得怒斥。

然而,在舆论一边倒的时候,作为任何一个懂得中国宪法的公民,我们都应该理性思考,公平公正的看待这一现象。

本文我将从合法合理的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对城管执法以及暴力执法的成因、危害、解决之道谈出几点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二)选题意义

构建“和谐城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质高效地管理好城市的公共设施、市容市貌,满腔热忱地服务好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为地打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是城管工作的使命和职责所在。

自2000年成立以来,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我们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努力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通过努力人民满意度在逐步提高,2007年更历史性的获得优秀单位。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城市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我们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推动城管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城管队伍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倡导文明执法,努力打造“和谐城管”。

当然,城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不同,每天处在与被管理人或被执法对象的矛盾之中。

确实极易产生“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

但这不等同于说,城管执法部门就可以放纵自己,相反更应该懂得如何去克制自己,使用合法合理的方法去文明执法。

如果说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仔细认真的思考这个问题,将对社会、城市产生极大的危害。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涵义

(一)什么是城市管理执法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5。

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

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界定

从目前情况看,凡是拥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有关城市管理的政府规章,厦门、珠海、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没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制定专门的政府令,作为城管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城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城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

如《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虽然很多,但是不具体。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体制内容

行政领导体制

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机构的行政领导体制。

它包括城市管理系统中的诸机构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各自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城市管理系统在市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及协调与被协调关系、市政府其他职能机构与它们的关系等。

总之,城市管理系统内的各组织机关及其职能机关的关系网络,构成了城市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职能及权责关系

城市管理系统内各机构的职能及权责关系。

城市管理系统各组织机关的职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权责结构由职能体系所决定。

三级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②首先是三级管理中的职能分工,如市级的宏观决策指导与综合协调职能、区级的分解与协调及决策职能、街道级的执行职能。

其次是事权分配及管理原则,如市级的规章政策制定权、区一级的决策指导权、街道的执行处理权。

第三是指同一层级上的各管理机构的关系。

如区级的规划、建设、管理的不同于市级的体制形式。

关系定位

城市管理系统中的政府、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

城市管理体制中的政、事、企关系错综复杂,彼此制约。

这是由于城市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城市管理的许多内容属于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性服务范围,是不能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或货币形态。

因此,这类社会组织大多由市政主体的政府来出资或补贴,并得以继续发挥其管理的职能。

其次,城市管理的实践中难免与作业联系在一起,这样以来,不论是政府,还是事业单位都难以承担此职能。

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兼有了政府、事业单位的特征,政企关系、政事关系、企事关系纠结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

从世界范围的城市管理来看,政府与承担城市管理作业任务的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

 

三、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

(一)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概况

1、城市管理执法取得的成绩

  城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城管执法贯穿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城市的运行都离不开城管的工作。

整洁的街道,安静的环境,宽敞的道路……这些都是城管人员严格执法为我们带来的。

没有小商贩在街道旁的乱摆乱卖,我们的人行道就不会拥挤不堪;没有小商贩的随意停留,街道上就不会垃圾堆积如山;没有车辆的违章胡乱停放,我们的交通拥挤就会得到缓解;远离了小商贩的喧闹,我们的环境就得以宁静。

因为有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怡然自得、安定有序、和谐共处。

  城管执法为现代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城管执法是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产物。

它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它能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理”等问题,为我们城市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保障;为我们生活的安定有序提供了不竭动力;为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城市管理执法面临的困难

  城管执法在我国城市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管与民众之间利益的冲突

  由于城管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城市规划、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工商行政、公共交通管理等都是由城管执法人员管理,并且城管执法的这些对象具有反复性强、人员复杂、流动性大、执法困难等特点。

而这些执法的内容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免不了与人们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矛盾。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小商贩之间存在直接冲突。

下岗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在街边乱摆乱卖现象是困扰城管人员执法的一个难题。

一方是迫于生计,不得不沿街叫卖的下岗工人、进城务工人员,另一方是保护市容市貌,依法管理城市的执法人员。

城管依法行事,制止了下岗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乱摆乱卖情况。

这维护了市容市貌,管理了城市,是合法行为,但这是否合理呢?

是否以人民的利益为宗旨呢?

国家执法、政府执法最终为的都是人民的利益,使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但城管执法的对象就是挣扎在社会底层,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们。

对于他们,城管依法行事,就会使他们没有维持生计的饭碗,也就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合法但不合理,因此就会产生冲突。

  

(2)城管人员暴力执法是阻碍城管执法的重要因素

  据金黔在线报道,2011年11月15日,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门口,一辆城管的车旁边有一辆餐车的架子,但里面什么也没有。

餐车旁边站着两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微型货车车厢内蜷缩着一名20多岁的女子。

根据车厢内姓张的女子阐述,中午2点钟左右,她推着餐车来此地卖煎洋芋。

突然来了三名城管,其中一人二话没说便把她餐车里的两个煤炉强行收走放在城管车的货厢内,紧接着又把餐车抬走了。

张女士说:

“没有了餐车,我一家人的生活没了着落。

”于是,她央求城管人员归还餐车,在她拉餐车过程中,一名城管对她拳打脚踢,打她耳光,打得她全身疼痛,另外两名城管则在一旁观看。

城管打她时,由于无力还手,只能紧紧抓住对方的衣服。

可打她的城管将上衣一脱,打着赤膊继续打她,直到将她打倒在地,在围观者的指责下,他把衣服扔在城管车的副驾驶室内就跑了。

  近年来,虽然城管执法对我国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上述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经常在我国诸多城市上演,而且无论从数量上或者强度上,都呈现上升的趋势。

其频频发生的暴力执法行为已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

若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或者“暴力执法”等关键词时,总能找到无数条关于这方面的报导,从此可知,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相当严峻,暴力执法状况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3)立法滞后是城管执法面临的困难之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立法最终本质来讲,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着立法的进程及深度。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缓慢,人们的生活水平不高,从而立法也就受到制约。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及我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不断进步。

但立法的脚步、法律的进程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我国立法的深度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不适应与社会的进程。

  城管执法必须强调立法和执法,法律法规不完善就会导致城管执法的冲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执法的法律规范,城管执法仅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一些城市出台了城市管理条例。

但总的来讲,城管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城管执法任意性大,市民又不了解城管的法律权限,在执法过程中就容易产生冲突,不利于城管执法、城市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4)流动商贩不配合城管人员执法。

虽说城管执法中存在许多不足,但许多小商贩是暴力抗法,极力不配合工作。

一些城市市郊的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之夸张,好端端的一条双向4车道马路,被商贩占道摆摊而仅剩不足2车道的“羊肠小路”,而不远处即是政府规划的露天菜场,流动商贩们就是不迁入;有一些摊贩,城管人员劝说根本无效,迟迟不肯收摊,若是城管人员上前没收摊点,一些摊贩会立马上演“撒泼骂街”、“躺地耍泼”等等无赖行径。

往往会引得众人围观,阻碍交通,一些路过围观不明真相的群众,天生处于“同情弱者”的心态,看到有摊贩躺在地上,便马上义愤填膺指责城管暴力执法。

前段时间网络上议论一时的“三亚城管打人”事件,其实也是由于当事人不听劝告,由当事人先动手才引发的恶性事件。

就是由于人们天生同情弱者的心态,在不了解具体的事由时,一味指责城管暴力执法,把矛盾的源头指向城管,使得城管行走在风口浪尖上。

其实,这不仅阻碍了城管人员执法,同时还会助长流动商贩不配合执法的不正风气。

曾有一次看到城管执法队没收了某摊贩的摊子,该摊贩立马率老乡、亲戚二三十人手持铁锹把一位城管人员打伤在地。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亲身经历,有多少人可能还在为摊贩鼓掌喝彩,蒙头大骂城管野蛮执法。

可事实是,部分摊贩们俨然成了地方一霸,横扫街里。

面对如此的摊贩,城管执法也是无从下手。

(二)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析分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落后的城市管理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

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论文论文参考网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

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

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

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3、城市管理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

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四、改善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当前,城管执法得不到群众的理解,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部分群众的无端阻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许多群众对城管执法目的、内容缺乏了解。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城管执法宣传长效机制,增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受众度。

要充分发挥“城市文明加油站”的作用,以社区为阵地,以城管宣传栏为载体,结合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城管宣传进单位、进商户、进家庭,深入开展“联手千家社会单位共建、人人动手为维护环境秩序做实事好事、环境秩序问题公益诉讼”等活动,增强市民自觉维护环境秩序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建议,架起城管人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连心桥,赢得理解支持,为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转变执法理念,打造城管新形象

理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

当前,北京市正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大背景下,群众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企盼度更高。

为此,在城管执法实践中,既要着眼创造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的文明城区,更要注重体现人文关怀和热情服务。

要主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强化“民本”意识,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方式,注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城管执法人员要善于换位思考,充分考虑执法对象心理承受力,因时因地运用好应变艺术、延迟艺术、迂回艺术、劝说艺术,最大限度避免激化矛盾,全力打造城管人依法、为民、理性、平和、文明的新形象。

(三)、狠抓制度规范,提升执法效能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城管执法工作的生命线。

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分队建设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个方面,教育和引导城管队员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不断强化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观念,尤其要抓好提示、指导、告诫、约见、回访、建议“六单制”执法举措的落实,强化执法监督,固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矛盾。

同时,要针对城管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及时总结新经验,制定出新措施,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破解执法难题,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创新、技能创新,全面提升城管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瞄准“大城管”模式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整合区域内城市管理力量资源,形成共建共管的新格局。

认真落实街道办事处和城管大队有关指示要求,加强请示报告,及时反映执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寻求帮助和指导。

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和完善与工商、民政、安监、城建、居委会、环卫、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的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公众城管平台,定期召开会议,主动联系走访,相互听取意见、建议,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多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聘请城管执法观察员,发挥协管员、保安员等辅助力量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把建设学习型执法队伍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紧抓不放。

根据分队实际,制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统筹安排学习时间、内容,明确标准要求。

针对队员个人理论基础、知识结构状况,制定个性化自学计划,确定自学书目、落实时间和解决的问题。

突出法规制度的学习,做到共同部分熟悉、相关部分了解、专业部分精通。

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坚持开展“每天一小时,日阅一份报,月读一本书”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做到人人学习、自觉学习、学以致用。

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突出自由裁量权规范运用、执法艺术、执法取证、案卷文书制作学习运用。

建立学习培训量化考核机制,使学习培训成果与个人实际利益挂钩,激发内在动力和活力,不断提升队员理论素养和执法素质,努力把城管队锻造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作风硬、效率高的执法队伍

五、结语

由于制度法规上的缺陷,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文明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而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无疑有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

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恒,5·31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OL],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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