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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附件三:

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保证对我国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继续采取正确的经济政策,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2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8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联合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在几年的执行中,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更不能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

因此,迫切需要对1992年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以便准确反映和研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

二、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我们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本国实际出发,并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原则。

在理论上,主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

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及“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所有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际情况看,鉴于我国企业的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已经改制的企业与正在改制的和尚未改制的企业交错混在一起,社会各界对企业类型的研究需要也是多方面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一时难以按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登记或归类。

因此,在现时,以现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基础进行统计是必要的。

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加工组合成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修订内容基于上述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区别,并增加了反映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内容。

具体制定了以下几个文件:

1、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经济成分分类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分类(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

2、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是以企业实收资本为基础,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经济成分分类标准,制定的一套如何推算经济成分的办法。

根据我国的实际,推算办法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1)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按照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这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

因此,附件一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主要是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理论,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营总成果的经济成分。

即将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仅限综合部门按经济成分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一般不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推算。

具体作法是:

由综合部门首先将扣除股份合作企业后的企业实收资本金,以及要推算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重新汇总,然后,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

最后,再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因其不是企业,故不执行企业资本金会计制度。

所以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按企业的推算办法划分其经济成分。

因此,附件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划分,也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从未对其进行过经济类型划分,但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部分,有必要对其经济成分分类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各综合部门进行宏观分析时,能够有一个统一标准参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场,因我国目前仍以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场为主,在填报统计局“法人单位调查表”(101表)时,可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直接选择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或“集体”填报。

另一类是农户,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其经济成分均应划为“集体经济”;否则划为“私有经济”。

3、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以现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制定的。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核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以便统计部门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我们在一九九八年的统计年报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全部以第三层的细类列出,以此为基础,通过加工,完全可以组合成纯粹的企业经济组织类型。

4、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统计分类办法。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附件三规定以企业为单位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国有经济对企业的控制程度。

因此,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规定,根据企业全部资本(股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确定本企业是属于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属于国有相对控股,再由综合统计部门按企业填报的情况,汇总加工成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综合分类。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1、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状大。

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已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

因此,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我们也在集体企业的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

如果要与历史资料对比,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可将其与集体企业相加。

同时,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问题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号入座。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

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其仍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

在计算经济成分时,应归入“私有经济”。

(2)私营企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共列有四项,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但如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仍将其列入“私营企业”。

因此,这类企业仍应按“私营企业”填报。

但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在加工整理“企业经济组织类型分类”时,则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联营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联营企业”包括了以下四类:

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这与原经济类型分类有所不同。

由于过去主要是想通过经济类型分类反映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将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分别列入了相应的类别,如将国有联营企业列入国有经济类。

这次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此做了修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进行重新归类,即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全部归并到“联营企业”中。

此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原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已经取消,但为了保证以前登记注册的上述联营企业有类可归,我们特意设置了一项“其他联营企业”,以便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资料对比时使用。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将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

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合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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