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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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仓库管理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
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
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
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
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损坏。
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
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16、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7、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3)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
开凿或延伸能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放炮接线盒。
电力放炮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20、放炮器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采掘工作面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当工作面放炮时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工作)。
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
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22、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
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工作。
2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2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5、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
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申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26、其它爆破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作业规程”中注明。
五、销毁火工品的规定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火工品,都应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活动,并严禁出售或转让。
3、销毁火工品,必须由火工品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科、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批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
执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销毁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适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随即失去燃烧与爆炸性能的危险品的销毁。
5、销毁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攘。
6、销毁电雷管时,首先将雷管脚线剪下,然后再将无脚线的电雷管包装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内,再在雷管包上放24个质量合格的炸药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药为引爆药卷,插入合格的电雷管,每次销毁雷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0发。
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7、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公斤,采用烧毁法销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00公斤。
炸毁法进行销毁时,必须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设有自然屏障时,炸毁点周围应设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护土围。
8、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得小于150米。
9、销毁场不得设置待销毁的危险品储存库。
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体,也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10、销毁场应设围墙。
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应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