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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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2x60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暂行)(赣卫规财字202x83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卫生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五条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使用卫生专项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要求。

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

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送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审定、备案。

第七条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应明确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卫生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按时编报财务报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协同项目执行人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考评。

第九条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主要是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药品费、耗材试剂费、培训费、宣教费、管理费、人工费、工作补助、救治补助和其他等支出。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经费使用支付应明确项目方案名称、年度、下达资金文号、资金用途和支付额度等;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统一正式收据或发票,且内容完整、清楚;劳务费、讲课费、人员费用、工作补助等发放给个人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签字和相关信息;培训经费开支必须有培训记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报账凭据,应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负责人签名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报账。

第十一条卫生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设备与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卫规财发202x2号)规定执行,严禁变为私有财产。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应按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2x6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五)其他。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和考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六条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202x年12月20日第二篇: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一步加强农业机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农来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2、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公示,接受监督。

3、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补贴对象、机型及标准1、补贴对象为真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山东省202x-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严格执行。

三、全额购机及其结算程序1、政策公告。

及时在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开年度补贴信息,及时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

2、购机者申请审核。

农机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3、确定补贴对象。

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的情况下,按照购机者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

4、全额购机。

购机者公示合格后,自主选择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

经销企业供货后,及时将补贴机具铭牌上传农机信息管理系统,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

5、补贴机具核实。

县级农机部门现场查验核实补贴机具、现场办理有关补贴手续,烘干机等固定式机械的补贴可在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后由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机具信息及购机资料核查元误后,审核通过。

6、资金结算。

农机局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汇总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

当地财政局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农补贴一本通或银行帐事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字样。

四、监督管理1、邀请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机局负责对己补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农机局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

农机局及时对己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德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202*年五月第三篇:

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规范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专项资金,根据县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方案。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慢性病(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管理、老年人保健、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及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均等化服务项目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全面启动、保证重点的原则。

在资金安排上,既要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启动,又要保证慢病管理、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2、条块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按上级拨付比例分配到各项目。

3、按劳付酬、考核兑现的原则。

按照上级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规定的目标、对象、内容、要求等,逐项确定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与评估指标,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由站基本公共卫生领导组进行严格考核,认真评估,主要业务部门考核后进行项目资金分配,根据考核情况与单位工作人员绩效挂钩,对项目管理人按北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发放项目费用。

4、专账管理、安全运行的原则。

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运作。

严禁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划拨及时,使用得当,运行安全。

5、按计划使用的原则。

制定详细支出计划,科学、规范、合理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每半年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填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考评核准支付表。

根据百分制标准量化考核结果,同比例计算应得补助,根据考核情况逐人发放到位。

四、监督。

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卫生、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

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考核,并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优惠政策。

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

对医生、公共卫生人员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医生奖励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奖励资金的对象和标准,严禁贪污、拖欠、克扣医生、公共卫生人员奖励资金。

3、加强沟通协调。

要加强沟通,积极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完善人员和设备配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水平,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灵石县北城社区卫生服务站202x年01月07日第四篇: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银房发202x298号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程序,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配合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202*年九月二十八日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审核管理。

第三条住宅专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

(一)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做为申请主体,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做为申请主体。

(三)如无业主委员会及住宅服务企业的,可由业主代表及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条住宅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维修资金应抢修的,按照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

第五条本文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期限,采用的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规定标准。

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保修期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第六条工程维修项目范围

(一)地基、基础地基。

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二)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

(三)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四)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五)装饰装修工程,分为房屋内共用部位装修和房屋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六)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

(七)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

(八)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九)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

(十)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第七条工程维修项目质保期及维修条件

(一)地基、基础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定期观测表明沉降不稳定,可对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基础承载力不足,产生竖向裂缝或斜裂缝,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安全承载要求,可对基础进行加固。

(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主体结构构件出现开裂、位移、变形、钢筋锈蚀、表面风化酥碱,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的,可采取局部加固或整体加固。

(三)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做整个屋面防水、外墙防水或地下室防水:

1、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漏雨房间数量累积达到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且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可申请屋面防水整体翻修。

2、重做屋面防水时,应对破损的屋面天沟、檐沟、檐口、女儿墙、水落口、伸出屋面管道等进行全面修补,水落管残缺破损的应更换。

3、外墙渗漏房间数达到外墙房间的20%以上,且经局部补漏不能彻底根治的,应重做整幢楼外墙防水。

4、地下室地面积水,且经局部补漏仍无法解决的,应重做地下室防水。

(四)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做屋面保温或外墙保温:

1、屋面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30%以上,应重做屋面保温。

屋面保温维修工程应与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同步进行。

2、外墙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20%以上,应重做外墙保温。

改造原设计未考虑设置保温层,需增加保温层的,应在屋面防水保修期满后,同时申请进行。

(五)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门窗、窗纱出现变形、损坏、缺失,应进行维修、补全。

2、饰面砖、吊顶、门廊挑檐、地面、楼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项目50%以上经过修补的,应重做。

3、墙面50%以上面积经过修补的,应进行整幢房屋内墙粉饰。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房屋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外墙饰面砖等破损量超过总量的30%时,应重做;外墙涂料污损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时,应进行整幢房屋外墙粉饰。

2、护栏、扶手定期油饰;定期检查固定连接部件;锈蚀破损严重的,应更换。

(六)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破损达30以上,可进行翻修。

(七)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

明敷设管局部出现沙眼、漏水、严重锈蚀;暗敷设管漏水。

2、水箱、水池。

水箱局部变形、漏水,保温层破损;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标准。

3、节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

4、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

5、压力表损坏。

6、中水设备:

(1)格栅。

链条式除污机链瓣断裂。

(2)调节池。

刮泥机损坏;行走机构损坏;电气设备损坏。

(3)曝气设施损坏。

(4)鼓风设施损坏。

(5)沉淀池。

吸刮泥机损坏。

(6)消毒机损坏。

(八)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1年。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必须由质量安全检验部门出具整改意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曳引机。

2、制动器。

3、电动机。

4、导向轮、曳引轮。

5、钢丝绳。

6、限速系统。

7、控制柜。

8、选层系统。

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

10、层、轿门系统。

11、导靴。

12、导轨。

13、对重。

14、安全装置。

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

16、缓冲器。

17、轿厢。

(九)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气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

2、配电线路老化、损坏。

3、电缆损坏。

4、接箱内元器件损坏。

5、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他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物业办)负责代管。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市物业办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的,市物业办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下为业主大会开设专户,将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转入该账户。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业主大会通过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定。

2、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3、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帐目管理单位,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帐目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应急使用预案及资金支用程序等。

4、帐目管理单位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5、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列支、增值收益及结存等情况。

6、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讨论通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与账目管理单位签定的书面委托协议及管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资料报市物业办备案。

备案后,市物业办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申请人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代管单位(下称资金代管单位),即向业主大会或市物业办递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资金代管单位通过系统查询资金使用情况、对有使用资金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进行预审,属维修资金使用范畴且确需维修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于不属维修资金使用范畴或超额度使用资金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预审通过的项目申请人如实填报以下资料:

(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方案;(3)小区业主征求意见情况登记表(附件2);(4)小区业主表决结果汇总表(附件3);(5)小区业主表决决议(附件4);(6)工程预算;(7)工程合同;(8)工程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9)维修项目需要进行维修部位的照片及相关电子文档;(10)针对电梯、消防等项目需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11)项目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上维修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填好后,申请人应将以下资料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期7日:

(1)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2)小区业主征求意见情况登记表;(3)小区业主表决结果汇总表;(4)小区业主表决决议;(5)工程预算;(6)工程合同;(7)针对电梯、消防等项目需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公示期间需告知资金资金代管单位,由其对公示情况予以监督。

公示期间的相关电子文档及图片提交资金代管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申报审核

(一)申请人持以上资料、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公示相关电子文档及图片向资金代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或备案申请。

(二)住宅维修资金由市物业办代管的,市物业办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业主意见进行抽查复核,经预审通过的维修项目,如资料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5);对初审通过的维修资金申请提交主任办公专题会议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并逐级完成维修项目系统内的申报审批,生成维修资金使用付款通知。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需将以上资料报市物业办办理备案,初审合格后,报市住房保障局完成审核后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由市物业办通知业主委员会补正,补正后,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支付审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付款分为首次支付、二次支付及质保金支付三个阶段。

资金代管单位为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并及时在本物业小区内公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和工程结算及据实分摊费用的情况。

(一)首次支付1、符合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完成逐级审批程序的项目,首次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概算的50%。

2、申请人持付款通知书、工程发票及合同原件到资金代管单位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3、申请人凭付款通知书和转账支票到承办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二)第二次支付1、维修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申请人须向资金代管单位提出现场勘验申请,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验收。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第二次付款,金额为扣除首付款及质保金以外的剩余款项。

2、申请第二次付款,须提交以下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验收申请审批表(附件6);

(2)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单;(3)工程决算等资料;(4)工程发票;(5)其他资料。

3、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付款通知书及转账支票到承办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三)质保金支付1、工程保修期满后,工程合格的,申请人持下列资料支付质保金: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质保金支用申请审批表(附表7);

(2)申请人出具维修工程合格的证明;(3)质保金票据;(4)其他资料。

2、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付款通知书及转账支票到承办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3、如原申请人变更或灭失的,由辖区居委会出据维修项目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变更、灭失的书面证明,经资金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并确定工程合格的,资金代管单位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施工单位划转质保金。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1、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3、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的维修工程;4、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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