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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衡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衡卫应急〔2010〕2号

衡水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根据《河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衡水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案通知

衡水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4月23日印

(共印15份)

衡水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使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使用于全市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组织体系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国家核事故核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2.1.1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有卫生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共同组成(成员见附表1),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

(2)审查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指挥协调全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和响应工作;

(4)指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组织协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跨县市区支援工作。

(6)组织承办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其它卫生应急工作。

2.1.2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卫生厅、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制定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相应工作;

(4)组织协调或指导支援县级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和协调;

(6)指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7)负责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2.1.3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核和放射处置组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学评价;

(5)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进行指导;

2.1.4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照射控制;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承办市核事故和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给的其它工作。

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为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

救治机构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去污分类等医学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和健康效应评价,负责对事故中过量受照人员进行医学处理、长期医学跟踪观察及伤病员救治情况的报告等。

市卫生监督所:

负责检查监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及稳定性碘片的发放、服用及其它卫生监督工作。

2.2各县市区卫生部门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本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医学应急处置队伍,以及指定本级医疗救治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

2.2.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事项。

2.2.2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一家综合医院以、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任务,负责事故伤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任务。

各县市区卫生局指定本级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及卫生监督任务。

3卫生应急准备

3.1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2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加强与省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联系,健全全市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网络。

加强各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

3.3队伍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市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局建立健全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4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制定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1)必备的医疗设备。

包括场所辐射检测仪、α/β表面污染检测仪、β/γ表面污染检测仪、中子当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去污箱、除颤仪等现场监测和医疗救治设备。

(2)各县市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应配备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

包括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5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事故核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3.6资金保障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河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

定期监督检查经费落实情况。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卫生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3.7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度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8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9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突发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

4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照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上(含2人)受照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大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大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2辐射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卫生厅,同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4.3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组织,分级负责实施。

辐射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到达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

同时,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具体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1)伤员分类:

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

(2)伤员救护:

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送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尽快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

(3)受污染人员处理:

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受照剂量估算:

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

(5)公众防护:

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引用和食用的建议。

(7)卫生应急人员防护:

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2),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附件2)。

图2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

4.4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和评估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省卫生厅经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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