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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通老师税法复习提纲张广通老师税法复习提纲税法复习提纲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各种独立经济主体的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并辅助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经济范畴。

二、税法的概念及特征税法是有权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运行。

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税法具有义务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三、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可以从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经济作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

(二)社会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3.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5.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6.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四、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是一种义务性的法律,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来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律。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既有民法的特点,又有行政法的特点。

税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其次,税法属于义务性法律,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律;第三,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税法归入经济法部门。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税法原本是国内法,是没有超越国家权力的约束力的。

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各国的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税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并且在某些方面出现交叉。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法基本原则包括: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合作信赖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征纳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税务诉讼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还可按不同标准作更详细的分类。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纳税行为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1)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划分,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

划分税目既是税收征管技术的需要,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划分税目有两种方法:

列举法和概括法

(2)税基。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或计税基础(taxbase),是征税对象的量化表现,是计算应征税款的直接依据。

税基是对课税对象量的界定。

税基有两种基本形态:

物理形态和价值形态,相应的计税方法有从量定额计征、从价定率计征和既从量又从价的复合计征三种。

(四)税率。

税率是单位税基应征税额的比例或标准,是计算应征税款的尺度。

税率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对不同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奖限政策,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因而是征纳双方利益矛盾的焦点,也是税种构成或税法构成的核心要素。

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实行中性税收的较好手段。

比例税率的缺点是:

有一定的累退性,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反经济周期的功能较弱。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征税对象因税基的大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越低。

累进税率是量能负担的较好形式,又分额累和率累两种。

(1)额累。

额累是以征税对象的绝对额为累进依据的税率形式。

具体又分为全累和超累两种形式。

全累和超累是两种不同的累进形式,其联系与区别表现在:

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同一笔应税收入按两种累进方法计算的税款,全额累进要多于超额累进;全累税负累进速度快,超累相对比较温和;在收入档次的临界点附近,全累的税负增长率要快于收入的增长率,出现累进过快的现象;全累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大于超累的调节力度;全累计算简便,超累计算复杂,二者可以通过速算扣除数加以转换。

(2)率累率累是以税基的相对量(如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为累进依据的税率形式,具体也分为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两种形式。

我国土地增值税目前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形式。

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指以征税对象的物理量为税基,直接规定每一单位征税对象应征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的缺点是:

具有较强的累退性,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五)纳税环节。

又叫征税环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商品、所得、财产、资源和特定目的行为的发生、流转、消失过程中应当征纳税的环节。

按照征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把税种划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收固定性和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一般要涉及以下四个时间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周期、税款预缴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款缴纳的最后时间限度。

(七)减免税减免税又叫税式支出,是预算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与财政补贴性质类似。

减免税的分类:

按照税收管辖权分类,有中央级的减免和省(市)级的减免。

除此之外的地方政府均无权做出减免税的规定;按照征税对象分类,有对流转税的减免、对所得税的减免、对财产税的减免、对资源税的减免和对特定目的行为税的减免;按照减免方式分类,有税基式的减免、税额式的减免和税率式的减免;按照减免税的性质或用途分类,有照顾性减免、恢复性减免和鼓励性减免;(八)罚则。

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九)附则。

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一、税收立法

(一)我国税收立法原则

(二)我国的税收立法及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又称广义的税法。

狭义的税法,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二、税法的实施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的分类税法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可以按不同标准和研究目的加以分类。

(一)按照具体税法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单行法。

(二)按照税法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行政法。

(三)按照税法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四)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1、商品、劳务税税法。

2、所得税税法。

3、财产税税法。

4、资源税税法。

5、特定目的行为税税法。

(五)按照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二、税收立法权三、税收执法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系统内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其中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

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2税务机构设置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税务局双重管理体制。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现行分税制体制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收入全归中央,共享税按比例分成,地方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

第二章增值税一、增值税的类型1.按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划分,增值税有工业型、工商型、工商服务型、工农商服型,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属于工商型,正在向工商服务型转变。

2以税基大小为依据,可将增值税分为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

三种类型增值税关系表对固定资产的扣除方法税基大小征税多少消除重复征税的程度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的力度生产型不允许扣除最大最多最差最小收入型按折旧额分期扣除一般一般一般一般消费型按购进价值一次性扣除最小最少最彻底最大3.以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为依据,可将增值税分为直接计算型和间接计算型两种。

具体又有四种计税方法,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属于间接计算型。

按税基计算方法分类,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与传统流转税比较,规范的增值税有五个显著特点:

1.按增值额征税,税不重征。

2.价税分离,税负透明度高。

3.税率单一,中性税收。

4.以票管税,连锁制约。

5.征税范围广,发展潜力大。

5.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

三、增值税的制度规定

(一)征税范围1.对销售应税货物(主要是工业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和进口应税商品征税。

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原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概念及具体业务的处理方法。

(二)税率增值税的税率目前共有五档:

(1)基本税率:

17%,大部分货物适用

(2)低税率:

13%,部分列举产品适用;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业(以通话为主的业务)适用;6%,电信增值服务和部分高档服务业适用(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

(3)零税率:

适用于出口货物(4)征收率:

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特殊情况还有6%和4%。

(三)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条划分标准及待遇差异。

(四)税基核算1.计税销售额

(1)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消费税税金,但不包括: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向委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规定的代垫运杂费。

(2)混合销售、兼营销售、价税混合收取、视同销售及售价明显偏低情况下计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3)特殊销售方式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2.进项税的抵扣

(1)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合法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货物海关完税证

(2)允许特殊抵扣的情形: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采购价虚拟抵扣13%(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出口退税的基本条件和“免、抵、退”税法(五)各种销售方式纳税义务的确定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四、计算题1.某企业2014年5月份销售产品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同期购进原材料8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136万元,该企业销售金额为不含税价格,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2.某企业2014年6月份销售产品取得含税销售款117万元,同期购进原材料3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5.1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其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3.某企业2014年7月份销售产品,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同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34万元,购买材料和销售产品发生运费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为0.55万元。

该企业销售金额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其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4.某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零售企业,2014年10月份销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15.6万元,同期购入商品5万元,支付增值税0.3万元,发生运费0.1万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5.某电视机厂2014年8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原材料和零配件一批,购进额68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1.56万元。

(2)购进价值额为25.4万元的生产设备一台,进项税额4.32万元已在专用发票上注明。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售价1,550元。

(4)向边远山区希望小学捐赠自产电视机40台。

(5)本厂职工活动中心领用电视机10台。

(6)向个体户和本厂职工销售电视机30台,价税合计收取销售额2万元(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厂2014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6.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买价4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6.8万元。

(2)购进机器设备一批,买价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8.5万元。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20件,每件售价5万元,计10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外捐赠货物10件。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章消费税一、消费税的特点与其它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相比较,消费税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征收项目有较强的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税基和计税方法具有多样性4.税率形式多,税率差异大,税负水平高5.一般不允许减免税二、消费税制度

(一)征税范围五大类、13个税目17个子目的应税消费品。

(二)税基的确定1.一般规定消费税对不同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等三种计税方法。

2.特殊规定

(1)用外购已税消费品作原料,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税基,计征消费税(烟丝应采取税减税法)。

(2)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作原料,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以扣除委托加工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4)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捐赠或为职工发福利等方面,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税基,计征消费税。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未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核算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适用税率中的最高税率计征消费税。

(6)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非应税项目,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三)应纳税额的三种计算方法三、计算题1.某卷烟厂2014年7月份生产销售甲类卷烟100标准箱,实现销售额2000万元,当月耗用外购已税烟丝200万元。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25,甲类卷烟每标准箱消费税定额为150元,比例税率为45%,计算该企业7月份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某酒厂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作为福利免费发放给本厂职工,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100元/斤。

已知: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定额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3.某日用化工厂将生产的化妆品作为奖励发放给职工,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3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4.纳税人委托甲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6万元,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0.3万元。

已知:

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批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5.某企业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5,计算该批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6.某日用化工厂2014年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出售化妆品10,000箱,每箱出厂价600元。

(2)为扩大影响,向社会馈赠化妆品60箱。

(3)作为福利向本厂职工发放化妆品40箱。

计算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第四章营业税一、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1.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除商业和已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和业务以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特点

(1)以第三产业为主要调节领域

(2)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3)税负较轻(4)计税简便二、营业税制度1.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具体涵义和范围。

2.税基核算

(1)金融保险业的税基贷款业务。

一律以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为税基。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不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税基。

保险业务。

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税基。

(2)建筑业的税基建筑业的税基为纳税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其中对以下建筑安装业务的税基又作了具体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税基中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如果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所安装的设备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税基为所取得的安装收入;凡所安装的设备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税基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税基。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分别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税。

(4)娱乐业的税基娱乐业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全额计税

(2)按差额计税(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三、本章计算题1.某旅游公司组织100人旅游团旅游,一次性向每位游客收取旅游费2000元,在旅游过程中由旅游公司支付每位游客房费300元,餐费180元,交通费360元,门票费400元,旅游业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该旅游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

2.某饭店2014年4月份各部门营业收入如下:

客房部收入180万元;餐饮部收入60万元;歌舞厅收入5万元;保龄球馆收入8万元,车队运输收入2万元。

计算当月该饭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其中台球和保龄球税率为5%)。

4.2014年8月份,某酒店实现以下营业收入:

餐饮部180,000元,客房部360,000元,歌舞厅276,200元(其中:

门票收入112,200元,台位费、点歌费收入47,100元,烟酒、饮料收入116,900元),保龄球馆实现收入9,000元,台球室收入5,200元。

已知:

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其中台球和保龄球税率为5%。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酒店2014年8月份应纳的营业税税额。

第五章关税一、关税的概念1.关税是对进出一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关境与国境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关境是与一国的国境相一致的。

但当一国在境内设立不征关税的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时,关境就小于国境;当一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税同盟,对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口不征关税,仅对非成员国进出成员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时,该国的关境就延伸到成员国境内,而使关境大于其国境。

二、关税的分类1.按照货物的流向分类,有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当今世界的关税主要表现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所占比重极小。

2.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的涵义。

三、关税的特点1.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2.关税具有涉外性3.关税税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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