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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名词解释监督学名词解释监督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公共权力:

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监督学:

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提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政治原罪思想:

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

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

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和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

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议行合一理论:

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新滥用权力理论:

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

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

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分权制衡理论:

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监督思想:

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监督理论:

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泽、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

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一台三院:

唐代沿袭随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掌、职责分明。

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谏诤:

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语,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监督:

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人大工作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基长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

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宁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它事件进行。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

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刑事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党内监督:

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

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它党员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行政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二审监督制度:

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再审程序:

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层级监督:

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行政监察:

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审计监督:

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行政复议管辖:

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全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范围: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本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效能监察: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人民政协监督:

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的重要形式。

社会监督:

是指社会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语、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

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特约监督员制度: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殊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社团监督:

又称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公民监督:

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舆论监督: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

随着社会的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利的重要手段。

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是的活动。

网络舆论监督:

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和不知所云,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想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政府道德署:

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

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

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脚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美国独立检察官:

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

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行政交谈:

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

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会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力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

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

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时,受侵害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任何单位和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和审计监督。

20岁以上的300名成年人,即可联名上书监察院请求进行监查。

韩国的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汉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简答:

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

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

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客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错误,惩戒违法。

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

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

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

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

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扣决定权在地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正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法律文件的备案;法律文件的审查;执法检查;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要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询问和质问;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提出罢免案;其他监督方式。

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广泛性;有限性;强制性;目的性;先进性;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作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监督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条件:

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主体条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即职权行为。

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

行政公力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客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

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

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既包括政协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相互监督,也包括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具体而言,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招待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1)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提案4)委员视察5)参加会议6)调查和检查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8)其它监督方式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

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间,表达民间是指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论述:

论述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咱监督主体的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补滥用,也必然产生腐败。

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

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论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

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字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施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工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个各种监督主体对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论述监督的功能:

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

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1)预防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有了这种制约。

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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