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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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 般规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
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
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
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
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
1。
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
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
h。
°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
5
〉=±1。
0
屋 盖
—-—
-—-
0.8(0。
7)
1。
0(0。
9)
顶 棚
0。
5(0。
4)
0.8(0。
7)
0.9(0.8)
1。
2(1.0)
外 墙
—-—
0。
8(0。
7)
1。
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
6)
0.9(0.8)
1.2(1.0)
2.0(1.7)
注:
1:
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
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
4条的规定.
第2。
1。
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
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
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
1。
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
2
±0。
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
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
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
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
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和本规范第2。
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
1。
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
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
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
1.10的要求。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ﻫﻫ门和门斗 表2。
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
注:
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用保温门.
负 荷计算
2。
2。
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ﻫ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ﻫ三、人体散热量;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ﻫ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ﻫ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ﻫ第2。
2。
2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2。
2.3条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ﻫ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
2。
10条式(2。
2。
10)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s=tsh+(ρJ/αW)(2。
2.3-1)ﻫ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ºC)ﻫ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ﻫ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²),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ﻫ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².ºC]。
ﻫ注:
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ﻫtzp=twp+ρJP/αW (2。
2.3。
—2)
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ºC);ﻫ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
9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2。
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ﻫtls=twp+Δtls(2.2。
3—2)ﻫ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ºC)ﻫtwp——同式(2.2。
3—2)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ºC),宜按表2。
2。
3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2。
2。
3
邻室散热量
a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
1~2
<23W/m²
3
23~116W/m²[20~100kcal/m².h)]
5
第2。
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ﻫCL=KF(twl-tn) (2.2.4—1)
式中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²。
ºC];
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²);ﻫ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º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
3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ºC)ﻫ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
0ºC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ﻫCL=KF(tzp—tn )(2。
2.4-2)ﻫ式中CL--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ﻫK,F,tn--同式(2.2。
4-1);
tzp—-同式(2。
2.3—2)。
第2。
2.5条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ﻫCL=KF(twl—tn )(2.2。
5)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ﻫ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
2.10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ﻫK,F,tn ——同式(2。
2。
4-1)。
第2.2。
6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ﻫCL=KF(tls—tn)(2。
2.6)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ﻫK,F,tn ——同式(2。
2.4)
tls-——同式(2.2.3-3).
第2。
2.7条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2。
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第2。
2。
9条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ﻫ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2。
2。
1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ﻫ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第2。
2。
13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ﻫ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2。
2.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
5条的规定采用.
系 统设计
第2.3。
1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2。
3。
3条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
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ﻫ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0。
1~0。
2ºC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ﻫ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
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
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