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家具有铁矿石进口许可证的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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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家具有铁矿石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家具有铁矿石进口许可证的企业118家具有铁矿石进口许可证的企业1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2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3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4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6马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7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山东莱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10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上海宝矿进出口有限公司12青岛钢铁进出口公司1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南京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15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7云南昆钢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18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原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9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20广东韶钢进出口有限公司2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2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23通化钢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24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25水城钢铁(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26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27北京瑞钢联工贸有限公司28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29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30宣钢龙烟国贸有限责任公司31新疆中钢冶金进出口阿拉山口公司32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3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34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35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36天津钢管进出口有限公司37中信金属公司38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9天津市荣程钢铁厂40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41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42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43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44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45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6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7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8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50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51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52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3唐山市福翼物资有限公司54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邢台钢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6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57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8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59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四川川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1山西三联正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2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63天津钢铁有限公司64青岛新兴东方进出口总公司65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66秦皇岛太行贸易有限公司67中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68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69乳山鑫山贸易有限公司70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1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72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73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74承德钢铁集团承钢进出口有限公司75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76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7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8山西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9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80威海鑫山冶金有限公司81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82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3济南钢铁集团石横特钢厂84上海万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85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6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87四川博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88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89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90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91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92山西鑫城贸易有限公司93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94通用国际贸易公司(1108919246)95中冶联合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96山西天鸿能源有限公司97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98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4202930188)99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100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01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102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103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公司104江苏中冶钢铁有限公司105天津开发区中东贸易公司106潍坊钢铁集团公司(3707952424)107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108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109福建三钢国贸有限公司110厦门建弘贸易有限公司111海港远大物贸有限公司112唐山海港三泰贸易有限公司113天津开发区天恒工贸有限公司114江西新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1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材料处116江苏苏钢集团117山西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118上海明赋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有关进口许可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

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其他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内货物的进口。

第八条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第九条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

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

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一关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第十二条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第十三条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各类进口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领企业印章。

第十四条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四章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第四章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下列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二)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发证机构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三)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发证机构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四)对监控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易制毒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发证机构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加工贸易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外,一律免领进口许可证。

对加工贸易进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分别按第十六条第(四)、(五)、(六)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进口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文件、假合同等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

第五章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条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一)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

(二)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三)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第二十一条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一)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发证机构应将原证收回,在进出口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二)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三)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未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受理延证手续,该进口许可证则视为持有者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一)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如需更改,进口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更改内容如涉及证面关键栏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原批准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进口许可证的遗失处理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丢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

发证机构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进口许可证的查询海关、工商、公安、纪检、法院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调查进口许可证,应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第二十五条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

进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进口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检查和处罚第二十六条外经贸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越权越级违规发证问题,以及有无其他违规行为。

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许可证局应将检查情况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上报发证数据,以保证企业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

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

对违反规定的发证机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分。

第三十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对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

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给予明确答复和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边境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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