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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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

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

  一、导言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经历了一次巨大的经济转型。

原先实行的国家垄断经济已经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

虽然按照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公有制仍居主导地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包含了相当部分的私营经济成分。

最近中国政府已决定对众多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规模更大的国有企业也有可能纳入私营经济的轨道,而政府机构亦将分阶段进行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工作。

不过,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一政策的实施步伐已有所放慢。

  然而,正当中国逐步迈向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市场导向性更强的未来经济体制的时候,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

换句话说,中国缺乏对于卡特尔、垄断规模或垄断行为、反竞争行为、合并或明显限制性的商品或服务购销协议等的明文禁止性规定。

事实上,在从指令性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有关保护市场经济机制的规定显得十分不足,而这些法律法规势必要在将来替代国家指令的作用。

如果市场要实现经济效率极大化,对各种反竞争性行为及结构加以有效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制定竞争法的必要性并探讨欧盟相关立法是否可以全部照搬或经过一定修改调整而成为在中国可行的立法模式。

  二、中国制订竞争法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逐步摆脱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以及计划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有许多领域已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

外资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同时亦带来了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法,创造了上百万个就业机会。

外资已使许多经济部门焕发了生机与活力。

但是,国家在许多重要的产业部门仍旧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同时在许多关键行业掌握着法律上的或者是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进一步,即使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同样运用权力为国有企业提供各种保护,这也成为一大问题。

上述这些情况的存在构成了主张中国制订综合性竞争法的理由之一。

  主张中国制订综合性的竞争法的另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是,随着中国进一步开放其国内市场从而最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许多中国企业可能会被外国的竞争者挤垮。

由于缺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有效控制体系,这些外国的公司或企业将会利用卡特尔或购并进而垄断国内某些行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仅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中国亦有必要制订一部竞争法。

然而反过来,某些人可能会认为,竞争法的空白对缺乏商业经验的中国企业而言可能会成为最有力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

  另外,这一部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限制地方与中央行政机构过度的经济权力,以此保证由市场而非政府进行微观经济决策。

当然,宏观经济决策应由适当的政府机构做出。

  最后,这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可能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即通过减少政府影响企业决策的权力进而减少某些方面的腐败行为。

  总之,不论是从经济效率还是从经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中国均须尽快引入竞争法。

下文将会论及学术界及政府机构的观点。

  三、当前的相关立法

  在竞争法立法方面,中国并非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不过,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也不确定。

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旨在打击各种误导性的商品说明、抵毁他人的商品、误导性广告、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暗中给予佣金或回扣以增加销售等不法行为。

所有上述这些措施实际上同市场上的诚实信用相关,而非针对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不过,虽然缺乏系统性,这部法律中还是有一些条文间接地触及到了竞争法问题。

比如下述这些行为是非法的

  以低于正常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滥用公用事业中的法定独占权,强迫顾客向某一指定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

  串通投标。

  最后,该法亦禁止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性垄断权力向第三方指定商品供应商。

  另外,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是一部一般性的立法文件,它禁止针对所有市场调节的商品的固定价格的卡特尔,但不涉及仍属于计划体制的一部分并由政府进行价格控制或行政指导的其他商品。

目前绝大部分的商品与服务均属于市场调节,但是仍有许多基本必需品,如粮食、药品、烟草制品、报刊书籍、水、电、煤、气等以及公益性服务仍由政府进行价格控制或加以行政指导。

尽管如此,这部法律明确授权价格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违法者的营业执照;另外,受损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所采取的立法方法是零碎的,立法基本上是由与许多敏感的经济领域缺乏自由市场相关联的特定问题所引发的。

  目前尚无法看到一个清晰的全局性的计划方案。

似乎现在也缺乏一个贯穿始终的理论方法作为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

因此除了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些明显带有消费者保护倾向并被广泛应用的条文外,在法律实施方面也是阶段性的。

而此刻要评价“价格法”的影响仍为时尚早。

  上文所提及的不完善、不尽人意的立法还受到前文所提及的经济因素的进一步的影响,即许多同政府部门有良好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瓜分市场并向对外地产品采取歧视措施的地方政府寻求保护。

  中央政府已经注意到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并于近年来为此召开了至少三次国际性会议,专门讨论竞争法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甚至已草拟了竞争法临时草案。

在论述今后可能采取的对策前,有必要首先来讨论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

  四、当前中国学术界的争论

  反垄断法已是中国学术界争论多年的话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完全由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学者们开始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若完全不受约束将产生的不良后果。

此外,由于国家仍拥有强大的经济权力,使得他们也同时考虑行政垄断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滥用等特殊问题。

  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相关问题展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需要一部全面的竞争法?

  许多学者作了肯定的回答。

郑发认

  称。

由于政治导向和压力而缺乏司法独立,法院的裁判作用或许就无法照搬了。

中国有一个包含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体系,因此理论上政府机关可以被诉,但即便是如此,当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或部属行政性企业机构时,司法软弱的缺点就会使有效诉讼不可能进行。

令人鼓舞的是,有迹象表明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准备作出不利于行政机构的决定。

在中国,调查和执行采用行政模式可能会更有效。

另外,美国的禁令和损害赔偿形式的惩罚,包括对私方当事人的三倍损害赔偿,在中国可能行不通。

更适合的应是通知和行政机关的事前同意。

  另一种混合模式也值得重视。

中国的台湾地区晚近颁布了一部综合的竞争法典《1991年公平竞争法》,其立法模式介于美国和欧盟竞争法之间并吸收了韩国和日本法。

在这部法典中,欧盟竞争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关垄断、合并和卡特尔的规定,垂直协议部分则受到日本法的影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规定的执行条款明显以美国实践为模式。

  六、欧盟法模式的借鉴作用

  欧盟拥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竞争法体系,或许其更适合中国的情况。

欧盟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政治法律结构多样。

在一些方面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保护主义的压力与中国常见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相似。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以大陆法的法典式体系为基础,并且有一个中央监督机关——欧盟委员会第四总局来实施这些规定。

同样中国也存在一个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并有中央集权政治的传统。

此外,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在欧洲比在美国更为普遍,这与中国的情况有更多的相似性。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法——某些直接禁止性规定、某些许可性规定、限定垄断和滥用行为的完善法理,作为可采用的部分模式对中国是有益的。

很明显,在中国情况下直接沿用条约体例和二级立法是不适当的也不可行,但将欧盟竞争法作为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基础却是值得考虑的。

如若超过总销售额规定并且其他法律条件满足,合并控制现在也是欧盟竞争事务管理的一部分。

合同控制的实体规定和调查方法现在已经完善,也可供中国参考借鉴。

总之,欧盟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中国来说是具有吸引力的。

  七、中国的特殊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的情况是独特的,它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又转向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行为中的影响即使是不绝对的亦是相当强的。

由于其规模、人口和行政体制,地方官员在维持这种状况上有相当大的经济权力和既得利益。

中小规模的企业在现行体制和法律下处于劣势,由此亦造成经济的低效。

意识到现存市场上的这种不足,政府似乎要致力于增强经济生活中市场的作用并准备在竞争问题方面进行立法。

现在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北京将会毅然行动并进行立法吗?

何时进行?

立法采用何种模式?

最重要的是:

执行程序实施的有效性如何?

  政府中缺乏有经验的人员也将是个问题。

但欧盟可以在竞争法事务的起草、执行和裁判方面帮助中国培训律师和官员。

实际上欧盟委员会主席桑特与中国政府最近签署了司法和法律培训合作的备忘录。

可以设想这个项目将能够促进中国律师和官员更好地理解欧盟竞争法制度。

  八、结论

  中国竞争法的前景现在比过去二十年任何时候都明朗。

日渐成熟的市场需要一系列法规以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对腐败的关注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不当也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外部压力亦将有助于中国的国内立法。

1996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会议上提出将某些基本竞争规则纳入成员方国内法的问题。

会议未对此作出决议,或许还需要经过若干年以后有效的规则才会出台,不过方向是明确的。

在成员国国内的竞争将会变得与削减和取消外部贸易壁垒一样重要。

中国想要加入wto,但等到中国加入时竞争规则也许将是必须遵守的。

因此,提前达到外部要求的标准符合中国自己的经济利益。

中国亦应该尽快制定竞争法,这样才能从更加开放的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

  马克·威廉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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