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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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特征:
1、绝对权,一存续时间上的绝对;二是物权(对抗)效力范围的绝对2、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客体是特定的物3、以主体享有物之利益为内容;4、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5、具有排他性,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6、法定性:
取得和变动方式、类型、每种类型的权能和效力都由法律规定7、适用自立救济。
物权法:
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和利用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效力
A物上请求权效力:
指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
B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包括: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4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变更: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适用登记对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登记生效的自“记载于登记簿”生效
♥异议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若异议不当,需承担责任
♥预告登记:
债权消灭or自能够登记起3个月内未登记,失效
★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绝对权2独占权3完全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总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权,它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4具有弹力性和永久性。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可以恢复到其圆满状态,即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排他性
所有权的内容(权能)1、占有指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掌管和控制。
包括: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指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指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收益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4、处分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不同法律行为对物进行的种种处置。
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事由而取得:
1、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2、先占。
要件: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物;动产。
3、拾得遗失物。
要件:
为遗失物;须有拾得行为;招领;一定时间无人认领。
4、发现埋藏物。
5、添附
所有权的保护:
1.原物返还请求权要件:
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为无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要件:
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造成权利行使妨害之人;妨害属于不法。
3.消除除危险请求权要件:
请求权人是所有人;危险存在;危险不法。
4.确认所有请求权要件:
存在原物归属之争议或有争议的可能
★共有:
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要点:
共有是所有权的集合,不是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类型。
)
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单一的所有权主体是不能形成共有关系的。
2、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3、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按份共有:
指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对内效力:
一、共有物全部的使用收益,按份进行;
二、共有权为其他共有人侵夺或否定,可通过诉讼救济;
三、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受让权;
四、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五、共有物的管理:
保存行为任何人都可进行,有义务为保存;改良行为须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六、费用负担,按照份额。
对外效力:
A对第三人的权利:
除返还原物以外,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1、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全体行使;2、此处所谓“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还应包括相邻关系所生权利;3、关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债权,不属于物权范畴,适用共有债权规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连带债权。
B对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物所生之对第三人债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义务性质可分的(共有物保管费),按份承担责任;不可分的(共有物的交付),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物权法规定均为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
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
1、建立在共同关系基础上;2、不得处分份额;3、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权利为当然,共同共有并非当然)、才能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4、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权利和义务:
一、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产生共同关系的法律或约定的内容;
三、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关于物的事实上、法律上的处分;物的使用与收益;物的管理、改良、保存、变更等须全体同意。
但是,也有例外:
1、依习惯(祭祀公业之财产习惯由村长代为支配);2、管理家务之家长在概括委托范围内,可代为支配;3、开会多数决;4、事实上无法经全体同意;5、一共有人是另一共有人的法定代理人。
四、不得处分份额
五、不得请求共有物的分割
★用益物权指因所有权人意志或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形成的对他人之物上的一定期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物权。
特征1、他物权;2、限制物权;3、其权利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4、客体为不动产或者动产与不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5、独立物权或具有对世性6设立权利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地役权:
为使不动产利用之便宜或提高不动产的效率,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从属性
(1)不得与需役地或需役地使用权分离而转让
(2)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物权
2、不可分性
(1)发生之不可分性
(2)消灭的不可分性(3)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
需役地(或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为各部分之利益(或负担)仍存续
★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发生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
3、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4、内容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和延伸。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和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此对处理相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团体的团体成员权之总称。
特征:
1、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3、权利内容的多样性;4、区分权利的不可分性;5、专有权的主导性。
★担保物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的财产或权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是一种以物权担保债权的实现的法律制度。
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
特征1性质是他物权,具有对世性、法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绝对性、公示性等物权特征,且具有支配力、优先力和妨害排除力等效力2具有限制物权特征;3具有价值性,为价值权。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4从担保性来看,是一种担保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因而具有担保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行使期限6客体确定性。
种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主体:
抵押权人、抵押人、不特定的第三人
抵押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特征:
为担保物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财产设定之物权;不转移占有之物权;就标的物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A抵押权的设定:
(1)协议加登记(签订即生效,不发生抵押权);
(2)协议(仅针对动产)B抵押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继承、善意取得、法人合并。
★质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的担保物权;2、以动产和权利(包括有价证券、一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为客体3、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4具有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2、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3、公示方式不同。
就主要方面来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质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4、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
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质物,而抵押权没有此内容和效力。
★留置权【动产】指按合同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得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没有履行;(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商事留置:
可不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效力:
1留置和占有动产2优先受偿3.其他权利:
A收取(不是取得)孳息B为保管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丧失:
1对留置财产的丧失占有2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3债务清偿延期
♥债的法律特征(债与所有权的不同)1、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是相对权、对人权,特定的。
2、内容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所有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主要内容;债权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主要内容。
3、客体不同。
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的客体是行为.4、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所有权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要解决的是财产的流转问题.5、发生根据有所不同。
所有权的发生要有合法行为,而债权的发生根据既有合法行为,也有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其他发生根据。
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
债具有平等性,所以时间先后的债务只要到期可同时请求偿还
♥债的移转:
only主体改变,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移转的限制: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不得转让;法律有直接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移转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抵消:
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主张,要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法定的情形有:
继承和法人合并。
♥债的撤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承担适当.♥撤销对象只可是财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不能。
♥债的代位: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债权人只可代位受领,不可请求第三人直接给付
只可对现有的财产性标的代位,不包括将来的,非财产权利
♥债的履行:
给付地点不明确的:
若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方的所在地
给付价格不明确的:
约定的→政府定价→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
如通知、告知、协助、保密等
存在合同订立、履行和效力终止后的各阶段。
♥债履行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要件:
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发生了法定的状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使得先履行一方对其履行的预期大大降低;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担保。
¥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主张违约
♥债的消灭:
提存:
针对找不到,不确定债权人时。
债权人无须通知债务人
5年内不提存,归国家
混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
免除:
不用债务人通知,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债的担保:
保证(人保)、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
§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不得成为保证人的对象:
主债务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超出部分无效,但承担过错责任)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履行困难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3.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or债务人放弃权力
§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不履行);一般保证(不能履行)需明确指出
§诉讼主体: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仅起诉保证人的,一般保证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可以不追加
§保证期间:
未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or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
申请执行时间为两年
一般保证中,自判决or仲裁生效。
保证债务同主债务同中断、同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中,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同主债务同中止,不同中断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不使用的,其追偿不受法院支持。
§追偿债务人破产的,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定金特点:
1.要式性:
其合同属于要式、实践性合同(自交付定金日生效)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为主合同成立or生效条件的,给付定金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or生效
2.文义性:
合同中要注明“定金”
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担保金、押金等),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力的,法院不支持
3.限额性: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合并适用
§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构成要件1、一方受益。
包括积极收益和消极收益。
2、他方受损。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两者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
4、受益没有法律上的和合同上的依据。
§返还不当得利范围:
原物+孳息,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2.反射利益3.非财产性收益
§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需要返还现存利益,无偿转让第三人的,无返还义务,第三人返还。
恶意的不当得利人需要返还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第三人的,受害人可选择第三人或恶意受益人返还取得利益时善意,后恶意的,以开始恶意为准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行为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的事务(他人上的误认不影响)
2、具有管理意思(别人的误以为是自己的or明知他人的当成自己的管理,都不构成无因管理)∴利益归本人,也不可要求报酬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违反本人意思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2.为本人履行法定义务3.本人的意思违背公序良俗
§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有通知义务
§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标的灭失责任
♥合同:
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旨在建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平等主体间4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5.当事人间的合意
♥合同自由:
缔约、选择对象、确定缔约方式、决定合同内容、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案
合同自由限制:
确立强制缔约规则(关乎公共事业及社会福祉);确立合同强行规则(为保护弱势群体就合同内容作了限定);反不正当竞争;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限制;保护消费者利益。
♥合同的订立: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
1.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
变更、撤回必须在邀约生效前进行;撤销是在邀约生效后
VS邀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2.有成立合同的主观意思3.承诺内容和邀约的一致4.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5.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属于“意思表示”
迟到:
1.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要约人有通知义务
♥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招标、拍卖、格式条款、悬赏广告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特殊条件:
有践成行为
♥合同生效要件:
一般自合同成立生效。
特殊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无效)2.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3.无权处分的
♥合同的变更: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的解除:
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请求法院or仲裁变更or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方式
♥撤销合同权(形成权),一年内不行使就消灭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特殊规则:
(1)风险分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果的承担叫做风险责任。
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卖人承担。
违约行为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依约交付标的物,则由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2)路货(运输在途)风险的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担保责任:
p672
★赠与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
特征:
(1)赠与是合同。
(与遗赠、捐助、债务免除不同,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
特殊规则:
(1)公益性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接受附义务的赠与后,能履行负担而不履行的。
(3)赠与可以附义务:
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
★借款合同指贷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以货币为标的)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特殊规则: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使用借贷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2)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国家有明文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物的合同。
特征:
①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②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③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有体物、特定物、非消耗物④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但它又具有物权法律关系的特点。
特殊规则:
①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②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买卖不破租赁:
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不动产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合同。
特征:
同财产租赁
特殊规则:
①房屋租赁中的优先购买关系②房屋租赁中同租权人的权利
★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