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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

论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相关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比于其他法律,经济法有两个特点:

第一,经济法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历史较短,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暴露的市场失灵问题是西方国家介入市场的原因,而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但我们必须把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区分开来。

经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一般分为总分两部分:

第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经济法分论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体系

目前各经济法教材在经济法体系的编排上有很大不同,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相差很多,从而影响了对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认识,造成对经济法体系认识模糊不清。

国内法律专家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现实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系统;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两种观点对现行的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没有争议,而对将要制定的法规属不属于经济法体系内容争议很大。

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互相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也就是说,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总之,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和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识和经济法功能的发挥,是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又一标志。

所以对经济法体系的合理划分,有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对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可以有多种路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需要考察其结构的特定性。

三、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是为了明确经济法体系究竟应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

换而言之,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两者关系密切,不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推出不同的经济法体系学说。

由于人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又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人们在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上,虽然有些观点是一致的或者相近的,但还是存在着意见分歧。

李昌麒教授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说”,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杨紫烜教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

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

刘文华教授的“新纵横统一说”,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他将经济法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认为经济法体系分为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

石少侠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

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他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其中微观经济法又分为微观经济一般法和微观经济特别法,宏观经济法分为宏观经济一般法和宏观经济特别法。

张守文教授的“国家调制说”。

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体系则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程信和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运行规制法、和企业发展促进法构成;刘大洪对经济发体系的划分非常明确,直接将经济法体系划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发现,国内经济法体系的划分不同,主要分歧可以从下面表格中看出:

而本次要论述的就是四分法的经济法体系。

(一)宏观调控法

所谓宏观调控法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产业法、投资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有成效的调整。

(二)市场运行法

我认为将市场运行法列入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自有其道理,但也存在片面性。

因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畴,市场监管法是市场运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市场价监管法包含市场监管法和市场交易法,如果将市场交易法列入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之中,也就等于把本来属于民法体系的市场交易法也纳入了经济法体系,不适当地扩大了经济法体系的范畴,损害了其科学性。

亦是把公法强加于私法,把本属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变为不平等主体的监管法律关系。

所以我认为,只应该把市场监管法纳入经济法体系。

市场监管法又称市场秩序法,它不但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而且含有大量的禁止性规范,体现出比较强的强制性色彩。

它的体系包括:

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产品质量法;5、特定行业的监管法。

(三)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法是存在争议的。

但为了解决争议,笔者将从厘清相关概念开始论述。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

投资者类型有:

1、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2、国有投资者和非国有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包括国有法人投资者和国家投资者。

国家投资者主要包括:

专职国家投资机构;政府部门;3、内资投资者和外资投资者。

经营者相比于其他市场主体,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征:

1、意志能力;2、经营范围;3、财产能力;4、技术能力。

成为劳动者的条件:

(1)年龄,最低就业年龄16岁。

(2)健康条件。

(3)智力条件。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是劳动力所有权,其中处分权和收益权最为重要。

接下来说说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因此就消费类型来说,只限于生活消费。

就消费客体,只限于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从市场交易角度看,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主要表现在:

(1)二者承担的风险不同;

(2)信息条件不同;(3)经济实力不同。

但在经济发展中,消费者具有重要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根据供需关系变化引导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消费者的权利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的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了解其购买产品或享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三,选择权,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商品。

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第五、损害救济的权利。

说到市场主体法,不得不谈谈我国特殊企业法律形态:

(一)国有企业:

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股东控股的公司。

(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根据投资比例,称为“股权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的收益根据双方的合作合同来确定的,属于“契约式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历来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重点。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问题丛生,与社会保险法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应当加快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步伐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以社会连带思想为理论基础。

由此决定社会保障法既不属于公法,又不属于私法,而具有鲜明的社会法特质。

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至于作为社会保障关系的组成部分的经济关系,既不是都由经济法调整,也不是经济法都不调整。

因此我建议应将原来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中属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范围的那些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之中。

经济法体系是个很大的系统构建工程,体系的构建和经济法中很多理论问题都有联系,如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原则,经济法本质等,只有经济法这些问题联系起来研究经济法法体系,才能不会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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