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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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多年来,它为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农村用电户的电能质量提高起到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各地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的范围和标准不一,这不仅造成各地农电部门税收政策执行上不平,也造成农电企业之间税负不公。

本人就如何正确执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优惠政策和农电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谈点意见,供参考.

一、国家界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农[2006]681号文提出;根据计价格[2002]65号文规定,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二)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三)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入为出。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包括直供直管、控股和代管供电企业)维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2、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低压电网供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部分,凡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部分为高(中)压电网。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核定范围;应为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含已完成农网改造部分)中1千伏以下电量。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文件规定:

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二、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国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政策规定

所谓同网同价,就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一个大电网、同一个价格。

国家计委[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逐步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1)要根据农电体制改革情况,按电力部门有关定员定编的要求,核定各县的农电电工人数,并按社会平均水平核定其工资报酬;

(2)要按全省(区、市)农网的先进管理水平,核定各县的农网维护管理费用。

(3)要根据农网建设与改造进度,核定各县的农网综合线损和变损水平。

按上述三项因素,合理确定各县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并规定相应的农村到户电价。

以上标准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三、省物价和电力部门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具体规定

(一)已实行同网同价计提农网维护费的问题

1、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金(2004)156号]《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

2003年省电网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时,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上平摊加价,该项加价资金仍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应及时、合理地下拨到农村供电所。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以下简称同价经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分配,专项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

据调查我县农电总站2010年至2012年由省公司下拨的农网维护费就有二千多万元。

2湖南省物价局 湘价重〔2004〕90号《关于疏导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具体标准为: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59元,在供电给农村供电所时,将两者差额的每千瓦时0.12元在表列电价基础上直接降低;

统一提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039元,由省按统一办法拨付。

因此、农村已实现农网改造、同网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已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提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二)未实行同网同价部分计提农网维护费问题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514号《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农村用户的销售电价,已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按电网的终端销售电价执行;

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以电网的终端销售电价为基础,加上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制定。

2、《湖南省电力公司电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销售电价管理:

①农村销售电价是指农村低压电网用户用电的到户电价;

②农村到户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国家电价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

③农村到户电价的制定,按照农村电价的管理权限,由各县电力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经县物价局审查,上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公司财务处备案,农村到户电价应每年核定一次。

④两改一同价中农电维护费的分配,实行逐级分配,由省公司分配给市州电力局,市州电力局根据省公司农电经费分配办法及时足额分配给所属县局。

2、湖南电力公司湘电公司财[2009]736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第五条再次明确:

省物价局已经明确农村供电所到户限价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价差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这部分价差收入均免税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请你们向当地税务局做了解释工作。

因此,农电总站未实行同网同价部分计提的农网维护费,标准为:

到户限价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实际价差收入

四、我县农网改造和同网同价情况

根据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调查组《关于对县农网改造、同网同价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的情况报告》;

1998年国家启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以来,据统计,农网改造10年来,共争取到投入平江电网建设与农网改造资金5.05亿元。

其中:

一、二期农网改造6114.15万元;城网、主网建设12389.49万元;户户通电工程11231.7万元;冰灾工程1565.33万元;中西部完善工程238.77万元;农配网工程853.22万元;220千伏输变电工程1.78亿元。

到2009年,全县809个行政村(居委会),已实现农网改造、同网同价的村263个,电价为每度0.588元;已接管的村477个,限价为每度0.7元;还有69个村级单位,计划今年底全面完成接管,从而实现全县供用电管理一体化的目标。

通过网改由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到村,用电质量明显提高,供电企业按“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模式管理到户,农村电价逐步下降,全县有263个村的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有477个村实现了到户电价0.7元的限价标准,每年可减轻农民用电负担4000万元以上。

2010年县农电总站全年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量162719838度、其中;已实现农网改造、同网同价按每度0.588元收取的电量为105211600度。

按到户电价0.7元的限价标准收取的为36504766度。

五、县农电总站计提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

1、1995年至2008年县农电总站按每度电0.20元标准计提,2009年后至现在按每度电0.159元标准计提。

2、近年来我县农电总站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

所属时间

全部销售收入

其中:

应税销售收入

免税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2009年度

119275229.49

99421774.92

19853454.57

3549.39

3549.39

2010年度

157662445.06

128155814.82

29506630.24

2011年度

182732762.89

148808493.72

33924269.17

420852.94

420852.94

2012年度

205839530.66

162819917.28

43019613.38

3694477.73

合计

665509968.10

539206000.74

126303967.36

424402.33

424402.33

3694477.73

六、农网维护费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政策变化大难以掌握。

税部门对是否根据农网维护费免税收入额,对购进电力作进项税金转出存在争议,国家对此项政策也反复进行了调整,2002年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05年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又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导致政策执行的混乱

2、征、免税政策执行混乱,税收监管缺位。

国税部门对农网维护费的收取标准及使用范围不了解,对该项免税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

如我局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分别对农电总站进行过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由于对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提取范围和标准的政策理解不同,因此每次对农网维护费计提标准处理也不同。

3、农电企业擅自多提或重复计提农网维护费,税收流失严重。

农村供电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收取的全部电费收入和价外费用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农村电网维护费按应收数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实际操作中,有的电力部门在计提农网维护费时,擅自提高标准多提或重复计提。

如我县农电总站一直以来;一是不论农维费收取标准多少,均按0.20元/度和按0.159元/度的标准扣除农维费后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纳税申报不实,二是对同网同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已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提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重复计提。

因此、自2005年对农村电网维护费,不转出外购的进项税额后,农电总站就再也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而且留抵税额越来越大,导致税收流失。

4、部分企业既没有将农网维护费进行单独核算,也没有进行专款专用。

按照农电部门规定,低压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力维护、低压线路损耗以及农电工资支出。

但调查发现,农网维护费远远超过了规定用途,用于了各农村供电所的所有日常开支项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等的规定,公司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否则公司不能享受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

我县农电总站2009年至2012年收取农网维护费达1.26亿元既没有将农网维护费单独核算,也没有实现专款专用。

七、正确执行农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的确定

1、实现农网改造、同网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已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提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基层农电部门不得再提,已提农村电网维护费部分应补交增值税。

2、根据物价和电力部门的规定,除实现农网改造、同网同价的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其他各类用电,农村到户电价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价差为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农电站销售及购进电价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不符时,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以低于农村到户电价销售时,则实际销售价格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差额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2).以高于农村到户电价销售时,则按照物价局规定的农村到户电价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差额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高于农村到户电价部分不得视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3).农电站购进的电价低于省电网销售电价标准时,则按照农村到户电价与物价部门规定省电网销售电价的差额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低于省电网销售电价部分不得视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4).农电站购进的电价高于省电网销售电价标准时,则农村到户电价与实际购进的电价的差额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农电站扣除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的售电收入,以及与电费收入有关的滞纳金、违约金和除电费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三)、进项税额的处理:

农电站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的开具:

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五)、纳税申报的处理:

农电站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应税销售收入与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目中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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