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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七:

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1、综合管理服务

2、房屋管理

3、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5、保洁服务

6、公共绿化养护管理 

二、物业服务质量:

依据《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的要求,不应低于一级服务标准。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及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为: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铺:

元/月·平方米

公寓:

元/月·平方米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费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保险费用由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四、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都阳宏达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宏达·世纪锦城】项目的第一业主,在【宏达·世纪锦城】的物业对外销售前,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宏达·世纪锦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相关事项,作出以下公共约定,供【宏达·世纪锦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维护【宏达·世纪锦城】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首次转让【宏达·世纪锦城】的物业时,应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任何人在购买【宏达·世纪锦城】项目的物业时,都必须以认同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前提条件,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书面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在取得物业权属的转移登记后,业主再次转让物业的,同样应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已经经过业主大会修订后的《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同样应该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任何买受人在购买【宏达·世纪锦城】物业时未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不得购买【宏达·世纪锦城】任何性质的物业(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综合楼、酒店、学校、幼儿园、地下车库、地面车位等)。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宏达·世纪锦城】项目的全体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

业主及家人、租户及家人、物业使用人的访客、物业使用人的雇佣人员、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等依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l、物业名称:

【宏达·世纪锦城】。

2、座落位置:

3、物业类型:

含住宅、综合楼、地下车库、地面车位等。

4、物业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第三章物业的权属界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本物业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以及容易引起争议的其他权属、权益,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由单幢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经共用楼梯可以到达的屋面等,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其所有权归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单幢建筑物只有一个业主的,该建筑的上述部位所有权均归该业主个人所有。

2、由单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属于该幢建筑物的共用设施,其所有权归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

单幢建筑物只有一个业主的,该建筑的上述设施所有权均归该业主个人所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

4、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地面停车位,其权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中均进行了明示),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有权以出售(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

5、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非建设单位保留权属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停车位形成的收益(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管理方经营成本后)用于有益于提升物业价值或物业服务水平的设施增改事宜或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资金的不足

6、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过规划批准的20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以实际建造后核定的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聘请从事物业管理的管理公司或管理人按照其规划用途进行使用。

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约903平方米的会所(面积以实际建造后核定的为准)扣除物业管理用房部分后,其余部分规划用途为商业,权属为建设单位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有权人完整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对外以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营运。

9、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健身场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0、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在销售时明示给买受人个人享有权益的地面花园,其权属属于该物业买受人,并由该买受人专有使用,该花园权属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物业的合理利用,买受人(业主)对与其房屋毗连的露台或屋顶花园,根据建设单位在出卖物业时的合同约定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明示而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其他买受人(业主)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修建的具有功能性配套的酒店、酒店式公寓、综合楼、学校、幼儿园、商业建筑(包括会所),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以购买等转让方式获得所有权的业主所有。

所有权人自主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13、因本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宽广,为了保障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的安全,全体物业使用人均无条件遵从建设单位根据每一批次物业的建设状况进行的各区域围合,并遵从管理公司对各围合物业的门禁等安全管理。

非该围合区域的物业使用人,如未受到邀访,不得进入其他围合区域进行活动,也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开放其他围合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

对【舜元·桃源铭】整个项目内未进行门禁管理的公共联通区域之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各围合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使用人均可以共享。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宏达·世纪锦城】范围内物业的所有者均为【宏达·世纪锦城】业主。

第七条【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在双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4、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享有被选举权;

5、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6、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者提出建议:

7、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8、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9、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0、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宏达·世纪锦城】的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修订的《管理规约》;

2、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6、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宏达·世纪锦城】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宏达·世纪锦城】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宏达·世纪锦城】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公共利益。

第十条下列事项,必须以业主大会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

l、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本管理规约第十条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管理规约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鉴定属于危房,必须进行改建、重建的,只要经该幢建筑物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含本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进行改建、重建。

独栋别墅等单体建筑物,经鉴定属于危房的,该幢建筑物的业主有权进行改建和重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扩建。

所有的改建、重建,都必须保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外立面、设计风格等风貌。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l、【宏达·世纪锦城】业主根据其拥有的房屋(含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决定其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

其每拥有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即拥有一个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进行处理)。

2、【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过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3、【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4、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委托代理人在参加会议时必须提交业主的书面委托。

5、召开【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大会,必须在会议召开前提前20日通知业主并将表决事项书面告知业主。

第十七条【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委员会是【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宏达·世纪锦城】的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本身不具有任何表决权。

1、【宏达·世纪锦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选举成立【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委员会。

2、【宏达·世纪锦城】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副主任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财务事项进行管理。

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宏达·世纪锦城】项目,因项目具有面积大、管理难度大等特性,必须聘请且只能聘请一个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实行业主自治性管理,也不得聘请不具物业服务企业专业资质的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在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采用酬金制模式,也可以采用包干制模式决定服务企业的薪酬。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应积极倡导业主自觉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无论其所拥有物业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

各业主同意,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物业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为保障物业服务的品质,提升物业价值,在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本项目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质量,只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标准,不能为了节约成本等任何因素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全体业主均接受由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全体业主就续聘原有管理公司或选聘新的服务企业进行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范围内,有人数占2/3以上(含本数)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时,应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商讨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提前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三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并将投标情况在业主大会召开时通报业主大会参与人,以供业主大会正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如有串通投标等不廉洁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项目的物业服务品质,全体业主应该遵从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否则,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宏达·世纪锦城】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水、电、气等费用的缴纳,除相关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银行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由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管理方经营成本后)用于有益于提升物业价值或物业服务水平的设施增改事宜或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装修、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按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

4、防止任何人对本社区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或损害;

5、为本社区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分)投保,其金额及险种由管理者根据需要作出决定,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6、监督各业主遵守及履行本公约的情况。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本物业管理区划内实施管理权。

除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故意违法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毋须向其在执行职责时所引起或导致业主和其他任何人士的一切不便、损失负责。

8、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采取公示的方式敦促其改正及向其他业主、使用人告知情况;

3、必要的违约处罚;

4、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改正;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宏达·世纪锦城】物业的相邻权及其他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益。

第三十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本着有利于团结、方便邻里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物业使用人在合理情况下使用物业时造成的轻微妨害,应保持必要的克制和宽容。

第三十一条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及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宏达·世纪锦城】所有物业使用人的公共利益,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宏达·世纪锦城】物业的装饰装修进行管理。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以书面申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用。

业主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或其委托的装修单位因装饰装修给其他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等其他物业使用人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经过该房屋的业主同意并以业主名义办理装饰装修的管理手续,该房屋的业主对因该装饰装修造成的他人权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相邻业主和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占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

08:

00—18:

00,施工人员只能在该指定时间内进出本社区,在周末及法定假期,只允许非噪音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为维护公共安全,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因故意、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社区公共区域内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阴井盖等公共设施的摆放位置均系按设计要求予以预留、配置、摆放及遮挡优化处理,所有业主均承诺对此不持异议,且不得对其进行拆除、破坏或移位等行为,并需为其必需的维修维护提供便利、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业主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其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之间就维修责任的承担等达不成一致的,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确定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水、火、气等灾害性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现场的任何个人、相关单位均可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直接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险、救助、维修,依照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管理公司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等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水、电、气、通讯等设施,任何物业使用人均不得擅自进行移动或迁改,也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移动或迁改。

相关设施的管线,无论是地下埋设还是空中架设,所有物业使用人都有义务使其保持原状。

上述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养护等,相邻业主必须提供便利。

如上述维修、更换、养护给业主的房屋、花园造成损害的,受损的业主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等价的赔偿,该恢复原状或赔偿所产生的费用,管理公司在维修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结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垃圾、杂物或高空抛物;

5、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它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9、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10、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等:

11、践踏、占用公共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2、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蓬及花架等其它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3、使用电梯时超载及运载粗重物品,在轿箱内吸烟、张贴、涂画或划伤内壁;

14、制造或发出损害人体的气味以及做出影响其他住户休息的行为;

15、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

16、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影响物业公司对【宏达·世纪锦城】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7、在公共区域设立神位、燃烛、烧纸、焚香,举行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并影响社区宁静、祥和的庆典、联欢会等;

18、社区所有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公共连廊的景观设计为统一建设,业主不得自行对其进行破坏、变更或改动。

19、与业主所购房屋毗连的花园,业主可依法行使地役权进行合理使用,但不得侵犯或妨碍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业主在花园绿化建设中,应遵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绿化,不得改变花园的用途或隔离方式,不得损坏花园里的公共设施和树木,不得侵占小区的公共绿地,也不得在花园内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做硬化处理。

20、社区内房屋地下室底板为内防水结构,业主均不得改造或破坏地下室地板及防水层,否则如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各业主饲养任何家禽、犬只或其他动物,应向有管理权的政府行政单位申请并取得饲养许可证方可。

一旦因该饲养动物对其他住户造成滋扰、危险或不便时,管理者有权要求该动物主人或其管理人采取必要行动,将该宠物立即移走。

2、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有权禁止任何动物在【宏达·世纪锦城】公共区域逗留、溜养、散养,或以其他方式进入非该动物饲养者房屋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并有权就该动物以任何方式进入社区公共区域造成的污染、损坏等损失要求其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并排除妨害。

第四十四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负起本户室内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抢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及人身安全。

物业的户主就是本户的安全及消防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在【宏达·世纪锦城】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的是物业公共管理内容的委托服务关系,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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