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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简易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注意:

此类罪,必须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注意: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犯本罪,又犯实施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数罪并罚。

若行为人为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但明知他人有间谍性质的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却拒绝提供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

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

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④法条竞合:

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通过将国家秘密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特定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

3、另外注意几点:

①资敌罪:

要求是“战时”;―――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但单独定罪。

②武装叛乱、暴乱罪:

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

③叛逃罪: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

(3)必须有叛逃行为:

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

(5)叛逃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7)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适用刑罚时注意刑法56条规定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

本罪处罚时注意刑法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

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

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

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

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的表现形式是作为,消极不作为不构成本罪。

投放主要方式是: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释放危险物质。

A、危险物质的种类: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

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与他们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

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注意: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若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段;

2、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投保财物的,数罪并罚;

3、失火罪中引起火灾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抽烟、点火不慎引起火灾;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4、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但是在其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时仍不灭火,反而在主观上有利用既存的火力的意思而离开现场,听任火灾的发生,其主观罪过已经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

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危险犯

注意:

1、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2、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3、破坏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或封存不用的,不定本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4、行为人盗窃交通工具零部件应区别对待:

不可能导致交通工具有颠覆、毁坏危险的窃取行为,只能定盗窃罪;否则定本罪。

5、本罪并非着手实施就构成既遂,着手实施到具体危险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以成立中止或未遂。

(2)破坏电力设备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B、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D、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B、区分恐怖组织:

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

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正在飞行当中的概念: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

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观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热暖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控制了航空器的航向,成立本罪既遂。

D、劫持:

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E、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F、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前者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后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为目的。

将爆炸物带进航空器内,但不具有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不定本罪。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注意:

1、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成立;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为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窃取了枪支弹药,由于并若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定本罪,定盗窃罪;若盗窃后非法持有,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注意:

1、“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2、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3、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的,构成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是行为犯;依法配备用枪的(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是结果犯。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之王(133条):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

一般为司机;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注意: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并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但法定刑很高,最高为15年。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即使立即实施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的,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注意:

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上是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定交通肇事罪;

主观上是故意,且行为对象是特定人,定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是故意,且行为对象是不特定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

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罪名行为主观方面存否共犯

交事撞人过失否

通罪

逃逸(不作为)故意存在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带离后隐藏故意存在

或遗弃

 

(2)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

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后果而言的,行为人对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是明知的),后者是普通过失。

②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

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④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作业组织指挥工作,违反规章制度,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不定本罪,定玩忽职守罪。

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例:

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核心一方面注重各罪构成标准(一个数额犯、一个行为犯、三个危险犯,其它都是实害犯),另一方面是对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掌握,其有两层含义:

一是生产、销售,从第14l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

1、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明知或可能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4、实施本节9个罪名的犯罪,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5、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数额犯

(3)生产销售假药罪:

此罪是危险犯。

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

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指足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

生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5万,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

注意: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例:

投毒方法偷别人的羊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

2、销售者为杀害特定的人而故意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定本罪,定故意杀人罪;

在对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有故意的场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本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是危险犯。

(6)生效销售劣药罪:

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四个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

2、走私犯罪(这里所说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

(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向外国人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走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行为被吸收。

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注意:

此处不是进口和出口)

注意:

1、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罪。

情节严重的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

3、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按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同一行为触犯几个走私罪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

(2)走私武器、弹药罪:

注意:

1、“武器”包括军用和非军用,不包括管制刀具、仿真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

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

2、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定走私弹药罪;若是报废的或无法组装的,构成犯罪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定走私废物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物品。

注意:

1、需要达到一定数额,即偷逃应缴关税达5万元以上。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走私盗版作品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变相走私:

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

4、间接走私: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第一手购买者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预备行为

(4)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5)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注意:

1、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过失犯罪

注意:

1、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

(4)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

(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是的董事、经理;故意;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行为:

伪劣采购盈利交,高购低售利亲友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

国内能够流通兑换

伪造:

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变造:

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伪造货币罪: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总面额弹道2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弹道200张以上的,应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使用假币是使假币像真币一样处于流通状态,若仅仅展示给对方看,显示自己的实力,不具有流通性,就不是使用假币罪,只是持有假币罪。

假币作为担保物,也是使用假币罪。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1、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3、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4、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

5、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

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6、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张明楷个人观点:

画家画货币欣赏,伪造不存在面额的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因为伪造货币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票证”包括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伪造),不包括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单独定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后,又实施诈骗的,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4)其他罪名:

A、高利转贷罪:

目的犯

标准: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高利转贷手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以追究。

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若有证据证明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该骗取行为应构成贷款诈骗、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C、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定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D、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

前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后者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企业,在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内容

F、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G、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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