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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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儋州。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和任务

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

2011年9月31日前,实现全市16至59岁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了确保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胡德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吴曼雄(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月花(市财政局局长)

王凌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

陈景宝(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谢盛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林春晓(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邓美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符巨友(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许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海洁(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全新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忠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木兴(市民政局副局长)

何良婵(市审计局副局长)

徐金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林福钦(市残联会副理事长)

王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林超英(省农垦总局驻儋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凌融兼任。

各镇、国营(地方)农林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提供全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补办身份证和户口本。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做好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成员认定工作。

市残联负责做好城镇重度残疾人(评残达一级或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市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要加强对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或者农场社保经办部门的领导,抓好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开展所属区域居民的摸底调查、参保登记等工作,负责对各社区(居委会)参保居民的保费收缴,做到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每年对到龄领取养老金人员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及时将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市社保局,确保适龄参保人员的数据及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五、经办机构和经费保障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镇、各农场新农保经办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参保登记及相关事宜,为居民就地就近提供便利周到的服务。

市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及市财政的缴费补贴,并列入财政预算。

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保费征收、信息录入、待遇支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根据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给予相应增加。

六、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具有儋州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截至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011年的缴费时间从7月1日到9月30日。

从2012年开始,缴费日期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缴费标准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有六项:

(1)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6:

4的比例分担。

(2)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6:

4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给予补贴。

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的补贴。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政府按每人每年l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6:

4的比例分担。

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保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5)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不足100元最低缴费档次的差额,由参保人缴纳。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6)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以及省、市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三)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及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

每人每月130元。

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6:

4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

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造成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且不补缴费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2.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参保城镇居民,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截至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截至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截至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我市户籍5年以上。

3.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造成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截至2011年4月1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3)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4.相关规定

(1)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工作安排

(一)6月至7月工作

1.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2.拟定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组织市、镇、农场经办人员培训。

3.进一步核准本市城镇居民人口数据,包括适龄参保城镇居民人口数据、60周岁以上人口数据和特殊参保人群数据。

4.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充实市一级农保经办机构,依托现有各镇劳动保障平台,健全各镇劳动保险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5.配备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完成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及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信息系统培训。

6.召开全市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7.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城镇居民填写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掌握城镇居民基础信息,选择确定缴费档次,把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和待遇发放工作。

8.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工作经费等资金的测算、预留工作,并拨付到位。

(二)7月至9月工作

1.继续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加大力度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在9月底前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60岁以上居民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2.将新增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人口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业务。

(三)10月工作。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各农场和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评比,奖优罚劣。

八、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镇、各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我省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决策上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各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行动。

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平台建设,强化舆论宣传,提高经办水平,切实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高效推进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

为保证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对各镇、各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影响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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