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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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

 

河北省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工作规范(2011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目录

 

河北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2011版)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项目管理2

第一节外部信息采集2

第二节项目登记管理2

第三节项目进度管理5

第三章自开票资格管理5

第一节自开票资格认定5

第二节自开票资格取消7

第三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8

第四章申报征收8

第一节项目申报8

第二节应纳税额计算9

第三节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9

第四节税款征收10

第五章发票管理10

第一节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10

第二节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11

第三节代开发票管理12

第四节代开发票特殊处理13

第五节企业端自开票管理14

第六章预警监控14

第七章附则15

附表1:

16

建筑工程项目信息采集表16

附表2:

18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18

附表3:

20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20

附表4:

22

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22

附表5:

24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24

附表6:

26

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26

附表7:

28

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28

附表8:

30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30

附表9:

32

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32

附表10:

34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34

附表11:

36

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36

附表12:

38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38

附表13:

40

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40

附表14:

42

建设方提供设备明细表42

附表15:

44

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申报事项报告表44

附表16: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46

附表17:

48

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48

附表18:

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定率征收)50

附表19:

51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51

附表20:

53

开具负数发票核准表53

河北省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2011版)54

第一章总则55

第二章项目管理55

第一节外部信息采集55

第二节项目登记管理55

第三节项目进度管理57

第三章自开票资格管理57

第一节自开票资格认定58

第二节自开票资格取消59

第三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60

第四章申报征收61

第一节项目申报61

第二节应纳税额计算61

第三节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61

第四节税款征收62

第五章土地增值税管理62

第一节普通标准住宅认定62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清算63

第六章发票管理66

第一节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66

第二节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67

第三节代开发票管理67

第四节代开发票特殊处理68

第五节企业端自开票管理69

第七章预警监控70

第八章附则70

附表1:

72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采集表72

附表2:

74

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74

附表3:

76

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变更表76

附表4:

78

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78

附表5:

80

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80

附表6:

82

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82

附表7:

84

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84

附表8:

86

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86

附表9:

88

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88

附表10:

90

房地产业纳税申报表90

附表11:

92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92

附表12: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94

附表13:

96

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96

附表14:

98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定率征收)98

附表15:

99

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99

附表16:

101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101

附表17:

103

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核定表103

附表18:

105

开具负数发票核准表105

 

河北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201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建筑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河北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是正确应用《河北省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基本准则,是对建筑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监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自开票资格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预警监控和附则等7个部分。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

第二章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行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以一个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建筑施工、申报征收和发票开具等信息适时监控的行为。

具体包括外部信息采集、项目登记管理和项目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个具体建筑工程项目。

凡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一项工程作为一个项目。

第一节外部信息采集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人员定期从发改委、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取得建筑工程信息,将《建筑工程项目信息采集表》(附表1)录入或导入“系统”。

第五条县级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人员应于每月15日内查询应纳入本单位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采集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分配给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应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查询应纳入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采集的建筑业工程信息,并与已办理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节项目登记管理

办理税务登记(含税务登录、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承包的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为“登记项目”,应办理项目登记;达不到项目登记标准的为“零星项目”。

纳税人临时代开建筑业发票的项目为“临时项目”。

“临时项目”不办理项目登记。

第六条项目开工登记

(一)纳税人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或未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而发生应税劳务,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2);

2.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按本章第七条办理。

若工程存在分包情况,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协议并报送《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3)。

(二)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2)、《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3)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将工程项目情况登记信息录入“系统”;若工程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由分包人办理分包项目登记。

“系统”自动赋予纳税人“工程项目编号”、“分包工程项目编号”,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事宜。

纳税人初次办理项目登记时,“系统”自动赋予其一个“零星项目”编号。

(三)达不到项目登记标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人员为其办理“零星项目”登记,“系统”自动赋予其一个“零星项目”编号(纳税人承揽的“零星项目”均使用此编号)。

(四)管理人员收到项目登记信息后,进行调查核实,确定项目登记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五)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有新登记项目的,应更新税控加密锁项目登记信息。

第七条项目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或其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持《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4)或《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5)及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二)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4)、《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5)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并将工程项目登记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第八条项目停缓建及复工登记

(一)项目停缓建登记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发生停缓建时,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连同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缓建登记。

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并将工程停缓建信息录入“系统”。

停缓建的项目,不再按项目进行纳税申报,但已完工部分可以继续纳税申报、开具发票。

管理人员应对停缓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停缓建原因以及项目进度、工程款结算、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

(二)停缓建项目复工登记

纳税人停缓建的工程复工时,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工登记。

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并将停缓建工程复工信息录入“系统”。

纳税人从复工的次月起恢复正常纳税申报。

第九条项目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完工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结算且缴清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二)登记人员受理

1.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人员发放《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或《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将工程项目注销登记信息录入“系统”,2日内传递管理人员。

(三)管理部门审核

1.收到登记人员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由两名管理人员7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实地审核。

(1)该工程项目是否完工并完成工程决算;

(2)已结算工程的发票是否全部开具;(3)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2.核查结束后,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

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填写稽查建议书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后,2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意见录入“系统”,项目注销后停止按该项目开具发票。

第三节项目进度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开工登记后次月起,按项目进行纳税申报,由管理人员实地采集工程项目进度信息,将《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附表9)录入或导入“系统”。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应实地核查该工程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和付款进度。

凡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将其付款金额折算为工程完工进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实际完工进度,确定付款进度。

第三章自开票资格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节自开票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人员受理

(一)从事建筑业劳务并在项目所在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经营场所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资格。

(二)咨询服务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2日内传递管理人员;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

对查验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管理部门审核

(一)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及附送资料后,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两名管理人员7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二)申请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2.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3.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5.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对燃气、热力、通信、电力、广电、自来水、水利等零星分散、开票量大的非建安企业,需自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税务机关可按自开票纳税人管理。

(三)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咨询服务人员。

(四)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2日内在《建筑业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核

(一)税政人员收到管理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审核。

需要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管理部门。

(二)税政部门负责人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税政人员。

第十五条主管局长审批

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经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凭《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办理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税控加密锁事宜。

纳税人建筑业自开票资格在认定其资格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第二节自开票资格取消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审核

(一)在日常管理中,管理人员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管理部门负责人。

1.不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

2.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4.限期整改期满纳税人仍未改正的;

5.拒不接受年审的;

6.纳税人自行申请取消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审核。

情况属实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税政部门审核

1.税政人员收到管理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审核。

需要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

情况属实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否则,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管理部门。

2.税政部门负责人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审核。

情况属实的,在《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附表11)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否则,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税政人员。

第十九条主管局长审批

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2日内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收到已审批的《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审批表》(附表11)后,对被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收缴其《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第三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第二十一条对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

每年3至5月份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向自开票纳税人下发年审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其是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实地核查结束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税政人员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附表12)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税政部门负责人。

(二)收到税政人员传递的相关资料后,税政部门负责人在《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附表12)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主管局长。

(三)收到税政部门负责人传递的相关资料后,主管局长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

第二十四条根据主管局长审批意见,税政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经年审合格的,将《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附表12)及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经年审存在问题,但情节轻微的,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如需开票,到税务机关代开。

整改期满后,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第二十五条年审结束后5日内,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通知自开票纳税人领取年审批复材料。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出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出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章申报征收

第一节项目申报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项目登记标准的,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进行项目申报;未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项目登记标准的,应将工程项目合并按“零星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时,应使用《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附表13);建设方提供设备的,还应填报《建设方提供设备明细表》(附表14)。

纳税人省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填报《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申报事项报告表》(附表15)。

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16)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附表17)。

第三十条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所得税时,应填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定率征收)》(附表18)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附表17)。

个人承包工程申报所得税时,应填报《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附表19)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附表17)。

第二节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且没有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建筑工程收入为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计算缴纳工程项目营业税及附加;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工程项目营业税及附加。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建设方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动力和设备等价款)为营业额,计算缴纳工程项目营业税及附加。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工程项目所得税。

第三节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纳税人省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劳务收入情况和完税情况。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向其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市(县)的总分机构,如总机构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分支机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5日内;其他税种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

第四节税款征收

第三十六条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附表后,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申报税种是否齐全。

经审核齐全的,将申报表和附表信息录入或导入“系统”;对报送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

第三十七条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申报资料,分工程项目和税种征收税款;外网申报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实时缴税的,核对缴税信息。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一节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

第三十八条发票领购卡管理

(一)发票发售人员根据终审批准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将建筑业发票的验票期限、限购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写入《发票领购卡》并制发《发票领购卡》。

(二)《发票领购卡》丢失或损毁时,发票发售人员应按《规程》要求补发《发票领购卡》。

第三十九条税控加密锁管理

(一)发票发售人员制发《发票领购卡》后,对纳税人税控加密锁进行初始化。

系统自动将税控加密锁号码、加密密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等信息写入税控加密锁,同时打印《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控加密锁信息表》交纳税人。

(二)纳税人新增或注销项目时,发票发售人员应对税控加密锁进行变更。

第四十条发票发售管理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根据已终审《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0)中核准的数量发售发票,同时更新税控加密锁信息。

(二)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应查验纳税人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负数发票,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的,可按照《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对纳税人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与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进行比对,分不同情况处理:

1.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时,可发售发票;

2.按项目累计开票金额>按项目累计申报金额的,按征收税款有关程序征税。

纳税人补缴税款后,可发售发票;

项目累计开票金额=项目累计自开票金额+项目累计代开票金额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能领购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变更领购发票数量时,应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规程》FP07)。

发票发售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第二节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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