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渠道点对点合作协议范本06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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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渠道点对点合作协议范本0603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项目合作协议

 

2011年月

 

甲方: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加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合作,并双方合作关系提升为全方位、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1.1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遵循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通过保险服务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1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1.2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品牌汽车车型的销售,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

1.1.3通过双方合作,提升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提高甲、乙双方的市场份额。

1.1.4通过专业的保险服务,提高甲方的保险相关效益。

1.2合作内容

1.2.1甲方为乙方销售的品牌汽车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甲方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产品及其他以机动车或机动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相关保险产品。

1.2.2甲方根据乙方客户反馈的需求,配合乙方拟适时推出汽车产品延长保修服务合约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

1.3合作组织

1.3.1甲、乙双方成立保险合作项目管理团队。

1.3.2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经销商/分支机构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1.3.3甲、乙双方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对日常业务进行宣导、培训以及业务的指导及考评,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

成立合作项目保险专业团队,负责项目执行和跟踪服务工作。

专业团队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日常承保、理赔及客户服务等相关服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为经销商和客户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

1.3.4乙方应当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维修服务,包括维修时使用该汽车品牌的原装零配件承诺和对客户承诺维修品质。

1.3.5甲、乙双方设置专门的岗位和投诉热线电话受理、处理客户的投诉。

“点对点”层面不能解决的投诉事项,进入投诉处理程序,可书面呈报地级公司管理团队协商处理,地方管理团队无法解决投诉,书面呈报销售服务中心/省级分公司层级处理;最终无法解决的,由双方项目组协商解决。

1.4诚信承诺

1.4.1乙方应根据广汽丰田品牌汽车原材料对外采购控制规定,凡对于品牌汽车的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均不得使用非原装零配件。

1.4.2甲方需要对涉及理赔诉讼案资料进行复查时,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全力配合。

乙方承诺一旦被发现存在保险欺诈行为时,甲方有权按照本条款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罚以一个自然年年度内发现的次数和总金额累积为依据,同时满足以下处罚标准的,应按照最高级处罚标准执行,且甲方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经济处罚:

返还骗取甲方的保险金,同时甲方将对乙方给予连续3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②一级警告:

警告并返还骗取甲方的保险金,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6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③黄牌警告:

需按照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的金额予以返还,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9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④留网察看:

需按照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的金额予以返,由品牌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取消当年年度经销商星级评定,取消当年配件奖励,甲方将对该经销商进行连续1年停送事故车的处罚。

保险欺诈次数和总金额累积表

骗赔金额

骗赔次数

<10000

≥10000

<30000

≥30000

<50000

≥50000

1次

2次

3次

3次以上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品牌汽车汽车品牌网络成员处罚条例。

1.4.3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兼业协议。

乙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监管局申请建业代理资格许可,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保险代理许可证。

代理人应当代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代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而导致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二、产品销售:

2.1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协议,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许可证申报。

乙方应积极履行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来推动销售甲方的产品。

双方同意兼业代理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内容:

2.1.1关于费率执行,乙方在代理销售特约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专用保险产品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1.2乙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向甲方分支机构结算全额保险费。

2.2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向其系统导入专用保险产品及其操作流程并确保执行效力。

2.3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执行情况对保险产品、费率和衍生服务进行持续跟踪、反馈和改进。

2.4甲方应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给乙方提供在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优惠价格。

2.5乙方应当优先向拟购买保险的客户推荐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对于使用与甲方延保保险有关的汽车延长保修服务合约的客户,在延保服务合约期内须购买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以便于掌握客户的车辆维修信息,稳定客户资源。

2.6为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甲、乙双方将在广告宣传、客户活动、客户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具体的推广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7远程出单服务

2.7.1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为乙方开设出单点和出单权限,由乙方安排保险服务人员负责承保(接收投保资料上传及打单)、履行说明义务、提供保险条款、业务咨询、保费计算、续保管理等相关事宜。

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单证、人员培训并进行远程核保,确保乙方为客户提供现场快速出单服务。

2.7.2开设现场出单权限的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代理网点出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2.7.3未设远程出单权限的由甲方提供送单服务。

2.8保费结算

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方式按照各地“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2.9手续费结算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甲方应向其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并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富有竞争力的代理佣金标准。

手续费的具体比例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按当地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

手续费按月结算,支付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0日(非工作日可顺延)。

2.10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保险业务培训,帮助其提升销售能力。

三、理赔管理:

3.1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为客户提供车辆出险后的相关服务。

3.2甲方利用现有资源为客户提供专属理赔服务。

3.3配件价格=光盘价(经销商进价)*1.17(税)*1.24

3.4工时费按上海大众广州地区工时费的基础上九折。

3.5甲、乙双方均同意以满期赔付率作为项目合作服务价格的变更基础,根据合作后的具体情况对零配件价格、工时费的优惠比例及对乙方的支持政策以满期赔付率为手段来调控,建议五至六个月内评估满期赔付率的情况,重新调整零配件和工时的价格,配件及工时费调整的幅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6对于送至乙方待修理的事故车辆,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车辆的定损工作,但遇重大事故及受甲方无法控制因素影响的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3.6.1由于乙方未能提供符合标准、准确的配件编码而造成的配件价格差异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3.6.2对需要拆解定损的事故车辆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拆解造成的时效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7乙方应保证事故车辆按照约定工期完成维修,并按照中国汽车行业协会发布的维修标准和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维修品质提供保证。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机动车返修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和返修。

3.8事故派修

3.8.1对于销售的品牌汽车下的所有车型,甲方接到乙方投保客户报案后,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向客户推荐送修乙方处接受维修。

3.8.2甲方积极推荐其他适合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处进行维修,以促进合作项目的发展。

3.9甲方同意为专用保险的客户提供理赔时限和全国通赔服务承诺。

具体理赔时限承诺如下:

3.9.1现场查勘:

在甲方有分支机构地区,城区原则上30分钟之内、郊区原则上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3.9.2定损时限:

对于普通常规案件,双方确认损失项目后,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事故,定损时限为1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10000-30000元之间的事故,定损时限为2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30000-100000元之间的事故,定损时限为5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事故,定损时限为7个工作日。

对于疑难案件由合作双方另行协商。

3.9.3结案时限:

甲方分支机构在确认收到齐全、有效的索赔材料、并与保险客户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

(1)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天赔付到账;

(2)赔偿金额在10000-30000元之间,1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3)赔偿金额在30000(以上)-100000元之间,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4)赔偿金额在100000以上,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3.9.4支付时效:

资料齐全、有效的前提下;

10000元(含1万元)以下,一天支付;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每月1日、25日两次集中支付。

对特殊案件甲方应及时和乙方沟通,设立处理时效。

3.10在法律、法规、规章、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甲方对乙方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做到以下事项:

3.10.1材料费、工时费及施救费用之外不再收取任何的费用。

3.10.2接受乙方维修事故车辆的客户可全权委托乙方向甲方索赔并领取保险赔款(注:

被保险人需签订委托书),被保险人在支付实际修复费用与保险人赔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后,可直接向乙方提车。

3.11由乙方代索赔部分的具体赔款结算方式和要求由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

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依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3.12关于与延保保险有关的理赔事项,双方将按照延保运作的特点,另行研究制定相关的理赔服务运作流程。

四、保密条款:

4.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下列情况不受本保密条款限制:

4.1.1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提供

4.1.2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供

4.2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3客户信息管理,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建立的客户信息库共同服务于客户,双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双方共同的客户信息。

五、其它:

5.1甲、乙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合作进展情况,推进合作的开展。

5.2双方共同建立独立的专用保险业务核算机制和考核办法(根据新车投保率、续保率、服务满意度等指标对甲乙双方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

5.3甲乙双方建立对等的数据交换机制。

六、法律责任:

6.1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但任何一方无需赔偿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因违约或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间接利润损失。

6.2如客户或其受益人因保险产品的投保或理赔纠纷向乙方经销商提起索赔,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争议处理:

7.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

7.2本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八、协议变更、转让和终止:

8.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8.2本协议、其他相关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转让、使用、复印、透露。

8.3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协助对方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九、协议效力:

9.1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不再延长,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期限。

9.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被一方终止,但在本协议终止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9.3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何一方存在拒绝按照本协议原则和精神开展合作、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另一方在合作中的利益、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本协议可在守约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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