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docx
《商铺租赁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铺租赁合同.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铺租赁合同.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14/c7e12904-f95a-4510-b773-d32c4a2b6738/c7e12904-f95a-4510-b773-d32c4a2b67381.gif)
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书
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商铺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商铺出租、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自愿协商,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商铺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坐落于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丽惠公寓【幢】【号楼】,房屋结构为剪力墙砖混结构,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共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装修期:
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装修期。
在此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商铺租金,但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等其他相关费用。
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3、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使用,不擅自改变用途。
4、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应按约定如期归还。
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内,如承租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3个月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续租申请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承租方进行正式书面答复,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若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在不妨碍承租方正常使用商铺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招租,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商铺以及对该商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工作,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该商铺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该商铺租金单价为:
每月人民币元/平方米(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
)。
2、根据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对租期期限的约定、确定该商铺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半年度支付。
由承租方在领取该商铺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在下半年开始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半年度的租金。
(2)按年度支付。
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在下个年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3)一次性支付。
由承租方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3、承租方采取下列第
(1)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
交款地址:
古城区金山新团片区丽惠公寓物业服务大厅内。
(2)委托银行代扣
(3)银行转账支付
4、承租方在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随同支付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由承租方按应付款的每日5‰承担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由出租方在租赁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租方。
第4条其他费用及税金
租赁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赁税、水、电费、燃气费、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费以及乙方经营有关的税费等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商铺交付时间
出租方于2016年10月24日前将该商铺交付给承租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为交付。
第六条承租方经营证照办理
承租方必须办理经营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所有证照,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应当合法经营,承租方经营与甲方无关。
第7条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该商铺及与该商铺有关的设施、设备修缮责任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可以对该商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且室内承租方可自行装修,根据经营范围不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进行(餐饮等特殊行业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安装油水分离器),室外必须按出租方要求进行装修。
承租方进场装修前,需对商铺装修进行整体设计并把装修方案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单位报备。
所有商铺不得向小区内开设门窗,原有向小区内开有门窗的商铺,需对向小区内开设的门窗进行封闭后方可经营。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对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予补偿。
3、承租方应合理使用该商铺,不得随意损坏商铺设施,如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
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承担或补偿装修费用。
同时承租方应在退租后5日内,自行拆除自有设施设备,但不能损坏原有设备、房屋结构,超过5日未拆除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交由承租方处置,所得收益归承租方所有。
4、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四邻居民的休息。
5、承租方经营用电不得超出现有的负荷,如承租方经营用电确需超出现有负荷的,承租方在征得出租方同意且必须改装能满足承租方经营用地所需的电力线,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因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对该商铺进行整改的,由承租方负责整改,并承担整改的费用,对整改产生的费用,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可以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整改残值损失;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方对剩余租赁期内整改残值损失不予补偿。
7、承租方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措施,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当执行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的规定和承担有关的应当缴纳的费用,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发生火灾,造成该商铺或四邻房屋受损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招牌与广告
承租方租赁商铺后,承租方需按出租方的要求对商铺招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需将广告方案交由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制作。
租赁期间,如承租方对商铺招牌进行重新更换,仍需按出租方前期整体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出租方审批,待出租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
否则,出租方有权强行拆除。
第九条开业日
承租方在出租方给予的装修期满后应当开业,承租方应在开业前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国家规定的执照。
在承租方装修期届满之前,承租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承租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承租方提前开业。
第十条第三人侵权的解决
非因该商铺产权纠纷或出租方债务的原因,第三人侵犯承租方承租权或使用该商铺的,承租人自愿直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商铺出售与转租或转让承租权
1、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如需出售该商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
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不具备购买条件的除外。
承租方放弃购买优先购买权或不具备优先购买权的,由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
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擅自转租给他人,承租方承包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合伙经营及其他合作经营,均视为承租方擅自转租。
3、承租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权利和义务(即承租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二条商铺返还时的状态
1、除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续租外,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二日内返还该商铺,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该商铺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本合同日租金的5倍向出租方支付该商铺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承租方返还该商铺应当符合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状态,且不得留存物品,对未经出租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方的弃物,出租方有权处置。
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在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处于连续30日以上的关闭状态,且出租方按本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与承租方无法联系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出租方有权将该房屋内物品清单后搬出该房屋保管,由承租方承担每天1000元的保管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出租方与承租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出租方与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出租方不能提供该商铺或所提供商铺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承租方经营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按年租金的2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按年租金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3)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日的;
(4)承租方未按约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的;
(5)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权、出借或调换该商铺的;
(6)因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火灾的;
(7)承租方利用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8)在经营期间承租方私自开设朝向小区内的门窗,或装修时未对向小区内开有的商铺门窗实施封闭;
(9)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影响小区声誉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非因一方违约符合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如果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由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给守约方。
2、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行为发生时该年租金的10%违约金,如果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由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给守约方。
第十五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通知
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传真、联系电话为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任何一方按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及方法向对方发出的有关通知,均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自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1、在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如遇停电、停水、停气等,承租方应自行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若承租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了本项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者其他事实,出租方将有权向承租方追究法律责任,若给出租方造成了损失,承租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5、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
7、本合同自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