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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张东川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

摘要

公务员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各国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建设都十分重视。

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评估和选拔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工作水平、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尤其是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需要,立足于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际,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并在综合分析比较古今中外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中对于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的难点和创新之处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理论基础:

相关概念的一般分析”中分析了公务员、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等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功能进行了介绍。

第三部分是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考察,分别对我国古代考课制度和国外公务员考绩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并分析其各自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启示意义。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公务员考试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最终提出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八点建设性的意见。

第五部分是结语。

本文希望通过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精干、优秀的公务员队伍有所帮助。

关键词:

公务员公务员考核制度考课考绩

目录

一、前言4

(一)研究背景4

(二)研究方法5

(三)研究的难点和创新之处5

二、理论基础:

相关概念的一般分析6

(一)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的含义6

1、公务员的含义6

2、公务员制度的含义8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概念分析9

三、当代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可借鉴的主要资源10

(一)中国古代的考课制度10

1、中国古代官员考课制度发展概述11

2、我国古代考课制度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启示18

(二)国外公务员考核制度得失及其启示23

1、国外公务员考核制度23

2、国外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启示26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议29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29

1、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状况29

2、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31

3、在研究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所应考虑的一些特色因素33

(二)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34

(三)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建议39

五、结语44

参考文献46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公务员是各级政府中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

公务员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公务员制度“不仅是完成国家和政府使命的必要工具和手段,也是政府实施其价值目标的主要载体,还是政府存在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

“在现代国家中,政府能使其真正发挥效力的,既不在国会的辩论,也不在于皇帝的敕令,而在于有关日常生活的行政事务的推行。

这些事务都掌握在公务员手中。

”正是因为公务员在国家日常的运行中具有这样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各国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研究都非常重视,希望通过公务员制度的改进,推动政府工作的不断提高和进步。

我国公务员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来说创立的时间较晚。

和西方国家已经建立和发展了一两百年已相当成熟的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正处在一个不断地探索和完善过程之中。

近些年来,我国对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公务员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增强。

虽然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较晚、时间较短,但是这种后发优势也使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能够吸取众家之所长,特别是能够避免其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过的问题。

同时我国古代的一些政治制度也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对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提高公务员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往往成为各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公务员的业务水平、道德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制度中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能够通过客观的衡量、检验和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状态,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奖惩措施来实现公务员队伍人力资源的优化,并通过这种优化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能够起到检验和督察作用,对于公务员的工作是一种监督和促进,另一方面和选拔和任用制度紧密相连,通过对公务员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诸多方面的考察,为公务员的晋升和降职提供有效的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全面、深入,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现实要求是不相衬的。

(二)研究方法

本文结合了政治学、行政管理、行政法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知识,借鉴了西方较为成熟的系统理论、沟通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团体理论等相关理论知识,以文献的搜集和检索为主要调查手段,并采用了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三)研究的难点和创新之处

正如上文研究背景中所提到的那样,因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创立时间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也较为薄弱,其理论尚在不断的发展和总结当中,所以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缺陷的剖析和制度创新是本文的难点所在。

本文对于中国古代的考课制度和西方的一些主要国家的官员考课制度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希望通过结合西方国家在此制度上的成功经验和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与教训,以及我国古代政治考课制度中的一些经验和启示来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缺陷做一个较为系统的剖析,并提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议,希望以此来实现本文的创新之处和社会应用价值。

二、理论基础:

相关概念的一般分析

(一)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1、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是社会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职业和群体。

对于公务员概念的理解往往是同其工作所履行的职责和职能密切联系起来的。

虽然公务员制度今天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但是“公务员”一词并非一个各国通用的法律概念,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公务员一词也并没有一个各国通用的定义和概念。

公务员一词的最初来源要追溯到最早建立现代文官制度的英国,其英文单词为civilservant,可以直译为“文职服务人员”或者“文官”。

英国公务员所包含的范畴较小,其范围界定在“政府系统内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一般叫常任文官。

“不包括政府机关选举产生的和政府任命的大臣、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政务官,也不包括法官、地方自治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

”美国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employee),其包含人员的范围要大于英国公务员,一般包括了包括部长、副部长等任命官员及其他文职人员。

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务员的范围则更广一些,

“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立法、司法、检察机关、军职人员和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均界定为公务员。

”在我国官方文件中,公务员这一名词的使用最早出现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三大报告指出,公务员是指“在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

在此之后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对我国公务员做出了界定。

2005年我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由于对于公务员的不同理解,各国对公务员制度含义的规定也各有不同。

我国国内学者近些年来对公务员制度的研究逐渐重视,但是对公务员制度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总体来说区别并不大。

大多数的意见认为所谓公务员制度,是指“对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作为国家政治与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包含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考试录用、绩效评估、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保障、退休、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概念分析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谓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制度。

有学者结合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相关情况,认为公务员考核的含义是: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形式和考核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了解、考察、核实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的依据。

在国外,对公务员考核一般局限于对公务员政绩方面的考核而不涉及道德品质方面。

因此,国外的公务员考核一般也称为公务员考绩制度。

公务员绩效考核就是指享有考核权的相关主体,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和其特定职位上的工作行为、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和能力以及结果进行考察、预测和评定的一个系统的动态过程。

公务员考核制度大体包括这样一些基本内容:

1、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

也就是公务员需要接受考察的一些具体事项。

西方公务员考核制度一般侧重于考核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内容,我国还增加了道德、廉洁等方面的内容。

2、考核方法和手段。

例如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定量考核法等等。

3、考核的主体。

考核的主体就是指执行考核制度的具体机关和个人。

在考核主体上各个国家有所不同,这一点后面部分会有较为详尽的论述。

4、考核的程序。

考核的程序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一般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包括目标制定、自我评价、考核主体考察评价、公布考核结果、复议等程序。

5、考核结果的处理。

对考核结果的处理是考核制度实现其目的的关键。

公务员考核制度通过对考核结果的处理来实现对公务员的激励以及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公务员考核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首先,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对公务员在其职位上的道德、才能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评价功能。

其次,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监督和防止公务员违法乱纪、工作懈怠、玩忽职守的监督功能。

再次,公务员考核制度起到了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担任合适职位的一种选拔功能。

最后,通过对考核结果的处理,奖励先进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公务员起到一种激励和促进作用,发挥出一种激励功能。

三、当代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可借鉴的主要资源

(一)中国古代的考课制度

官员的考核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古代对官员的考核自西周时期便已开始,一般称为考课制度。

在之后的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官员考课制度一直是我国政治制度史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

我国对官员的考课始于西周,发展到唐宋时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官员考核制度,而到了明清时期则日趋成熟。

官员考课制度随着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官僚机构政治活动的精致化和复杂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作为一种起到考核和监督功能的政治制度,官员考核制度在“循名责实、赏优罚劣、甄别贤愚、量才任用以及在心理上激励百官尽忠尽职、廉洁奉公建立功业”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我国古代历朝历代政治体系和官僚系统的功能的发挥和效率的保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官员考课制度形成的一些优秀的成果为我国当今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历史启示。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的官员考核制度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其真正效能的发挥程度也是不同的,在官员考核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曾出现制度空设、欺上瞒下、党同伐异,以及官员考核制度在现实政治中的真正效果未能实现其设立和规范所期望的初衷等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则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警示和借鉴。

1、中国古代官员考课制度发展概述

(1)秦朝以前:

考课制度的雏形阶段考课在我国古代也被称为考绩、考校、考核。

考课制度在我国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相传在尧舜时期,便有着“三载考绩,三考黝险幽明”的做法,指的是每三年就要考核一次官员的政绩,三次考核后(九年)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职官罢免或擢升。

到了周代,考课制度的雏形开始逐渐显现。

《周礼》中便有关于考课制度的记载: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沫赏之。

”周朝的考课标准大体上有“三有宅心”“三有俊心”这样两条,但是包含的内容却很丰富,基本已经囊括了当今对公职人员德、才、勤、廉等要求。

周朝的考课制度主要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巡守“天子五年一巡守”,“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二是述职,《孟子》中对于述职的记载如下:

“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

”“述职者,述所职也。

”此外,周朝的考课制度还包括监督寻访等方式,如: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世卿世禄制度的瓦解,“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官僚制度逐渐建立,从而对官员考核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国逐渐在原有的巡守、述职等考课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了“上计”制度。

所谓“计”,指的就是古代的一种统计册。

“上计”制度要求地方的官员将辖区内增加的户口、新垦的农田以及赋税的情况写在竹简上汇编成册上呈国王,国王以此为依据考核官员的政绩情况,论功行赏。

《韩非子》中对于“上计”制度有着十分形象的记载:

“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

(2)秦汉时期:

考课制度的确立阶段

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继续沿用战国时期的“上计”制度作为基本的考课制度,但考核更加细致和完善。

一方面,秦朝制订了考核官员的相关法律《为吏之道》,具体规定出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应该避免的“五失”,另一方面在年终考核即当时称为“大课”的时候开始采取将对道德品质的考核与政绩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秦朝的考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先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

到了汉朝时,考课制度进一步发展。

西汉时期,负责考课制度的机构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并且发展出了自上而下的纵向考核系统,“上计”进一步完善并成为一项经常性制度。

“上计”一方面指中央考课郡,郡考课县,县考课乡、亭、里。

另一方面则指公卿百官逐级地对自己幕僚进行考课。

通过这种纵横相结合的考课制度,来考察官员的品德和政绩,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升降与奖罚措施。

到了东汉时期,官员考核制度在理论上得到了一个很大的发展。

东汉思想家王充、王符都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在理论上做出过重要的论述。

其中王符在《潜夫论·考绩》中提出,要想实现国家的治理和法令的很好实施,关键在于具体执行国家法令的职官。

因此就必须通过考绩对这些职官进行很好的管理,才能实现“治吏”。

同时,王符还认为考绩制度要想更好地实行,应对不同级别的官员采取不同的标准。

这些理论的提出丰富了考课制度的理论内涵。

另外。

东汉时期汉元帝时颁布的了《考课课吏法》,具体规定了官吏的职责和考核的标准,对我国古代考课制度的进一步确立也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三国两晋南北朝:

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继承了汉代的考课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考核对象由对地方官员的考核逐步扩展到对中央官员的考核。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针对考课的法令。

魏明帝时,散骑常待刘韵奉诏草拟了《都官考课七十二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考课制度的各方面内容,但是由于当时复杂的政治斗争最终没有得以实施。

但是,这部法律被看作是“现在所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考绩法”。

此外,这一时期的考课立法还包括晋武帝时期杜预所做的《五条课郡县法》、北魏时期的《三等黜陟法》、以及北周时期的《六条课郡法》。

杜预总结了前人立法的经验教训,认为考课法令宜粗不宜细,主张简化考课手续,直接由各机构长官对其属官进行考评。

这种考评方式较之原先的考评制度增加了考课的灵活性,但是这种以长官印象、长官意志替代考课条文的做法最终导致了西晋的考课流于形式。

北魏时期的《三等黜陟法》实行的是三载考绩,三考黯陟的考课制度,规定由皇帝考核五品以上的官员,五品以下的官员则由尚书省进行考课。

考课的结果最后定为上、中、下三等。

在考课中获得上等的官员将能够得到升迁的机会,得到中等的官员可以留任原职,得到下等的官员将被降职或者免职。

《六条课郡法》的主要特点是从理论上对考核制度作出了较为详尽阐述,被后人认为是南北朝时期考核理论的集大成者。

总体来说,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制度在我国古代考课制度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一方面继承了汉代以前的考课制度,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为隋唐之后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完备打下了基础。

但是由于这一时期政局不稳定,使得创制的考课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连续性,考课制度的施行时行时停、时紧时松,有时甚至长期废弛。

这也是这一时期考课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4)隋唐宋时期:

考课制度臻于完善时期

隋唐时期,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建立,考课制度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三省六部制下,考课制度主要由吏部下属的考功司负责。

考功司主要负责四品及以下的官员的考核工作,三品以上的官员则由皇帝亲自进行考课。

隋唐时期的考核分为“计课”和“考绩”两种形式。

各部门及地方长官负责自己所属官员的考课,对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考察和记录,称为“计课”。

而“考绩”则是一种对官员实行定期考核的考课形式。

唐代的这种定期考课的频率一般为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

每年的小考用来评定当年官员的政绩情况,而四年一度的大考则会根据历年以来的小考情况对官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官员的考核最终等级,并以此为依据来决定官员的升降和赏罚。

唐代的考课制度对考核标准有着具体的规定,对流内官和流外官分开进行考核。

流内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格勤匪懈。

“二十七最”而是根据官吏的职位和工作性质进行分类,详尽规定了考核各类职官才能政绩的责任目标。

流外官则根据行、能、功、过等四等来进行考课。

此外,唐代对于考课的程序也有着详尽的规定。

唐代的考课制度分为初考和复考两个阶段。

初考时官员先在考状中对自己的功过进行评述,再由本机构的主管官员当众进行评定,并将等级计入考评簿。

复考工作则由考功司的主考官员进行评定并当众宣布评语判词,等第则要等待张榜公布三天后再行宣布,这样有利于留出时间来听取不同的意见。

官员如对等第不服者还可以提出申诉。

最终的考课结果将上报皇帝,并在吏部备案作为今后升迁或者降职的依据。

对于考课中出现的舞弊行为,《唐律·职事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舞弊者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唐代考课制度的这些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古代考课制度化程度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并且日趋发展和完善。

宋代的考课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较之唐代的考课制度更加完备,所设机构的分工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明晰,考核的管辖也更加具体。

宋代建立之初负责考课的机构有四个,分别为有差遣院、磨勘院、审官院和考官院,后来差遣院、磨勘院并入审官院,从而形成了审官院负责京城官员和考官院负责幕僚和州县官员的考课官员的制度架构。

同时为了吸取唐代和五代时期藩镇割据的教训,加强中央集权,宋代皇帝直接掌握对官员的考核和铨选之权。

考核的成绩分为上中下三等。

具体的标准是:

“凡文武官公勤廉悟又职事修举为上,公勤廉惜,有一长为中,既无廉声,又多谬政为下。

”不同时期官员考核的具体标准也略有不同,如宋神宗时就制定了《七事考》作为考核州县官员的标准,即“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校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

”后来还在仿照唐制制定了“四善三最”“四善四最”等等。

总体来说,宋代的考课制度在制度设计、考核标准等方面相对于唐朝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宋代的考课制度尤其是考核标准在宋神宗时期开始了一个明显的转向,其实施效果出现了显著的退步。

宋神宗元丰年间开始确立以磨堪制为考课制度的主要形式。

“磨堪的词意为审核、推究作为考课制度,则是指关联官吏升降调转的一系列簿历文状的审核、推究、勘验的手续和程序。

”磨堪制使考核标准由汉唐时期的注重才能、政绩转向为了注重资历。

这种考核标准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宋代官员在任内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唯求任期内不发生过错,到期得到升迁就满足了。

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宋代的考课制度最终流于形式而达不到实际的效果。

这也是造成宋代整个官僚集团毫无生气,机构重叠,官员繁冗的一个重要原因。

(5)明清时期:

考课制度的成熟时期

明代和清代是我国考课制度走向成熟的一个时期。

这一时期考课立法水平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实施的连续性和效果也较为出色。

明代对于文官的考核主要是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方式。

考满的具体方式是:

官员自任职之日算起,满三年予以考核称初考,满六年为再考,满九年为通考。

通考综合初考、再考成绩评定等第,等第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级。

最终通过九年三次考课的成绩对官员进行综合评定。

明代对于四品以上的官员以及一些近侍官由皇帝亲自进行考核,布政使、参政、参议、按察使等官员由都察院根据巡抚的鉴定意见进行考核,吏部对其进行复考,然后综合给出考核意见。

考察则是一种定期的考课方式,不受官员任期的限制。

考察根据其考核对象的不同分为考课京官的“京察”和考课外官的“外察”。

考察主要侧重于纠察官吏的腐败、舞弊等行为,对不称职的官员进行惩处和淘汰。

在京察和外察结束之后,将根据“八法”对不合格的官员分类并进行处理。

这八法为:

“贪”(即贪赃枉法),“酷”(即行为残暴),“浮躁”(即好大喜功轻举妄动),“不及”(即能力不胜任现职),“老”(即年老或体弱),“病”(即患病不能理事),“罢”(即软弱无能优柔寡断),“不谨”(即行为不符合封建道德礼教)。

对于八法中不同类型的官员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对贪赃枉法的官员会采取革官甚至判刑等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能力不及和身体原因的不合格官员则会采取降职、免职或者退休等措施。

总之,明代考课制度在规模上较之以前更大,立法简约而严明,制度贴近现实性、可操作性和在实际的效果上比之从前更加成熟和完善。

清朝的考课制度基本承袭了明代的建制。

清朝考课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以考满和考察为主,只不过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有所变化。

比如在考满法中,考核官员的时间变化为一年一考,三年为满。

对于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其考课仍由皇帝亲自来负责。

三品以下的官员在经过部门长官的考核之后交给吏部和都察院进行核审。

清代的考察三年进行一次,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类型。

清朝考课制度的基本标准称为“四格八法”,为顺治皇帝所确立。

“四格”指的是“守、才、政、年”四个方面。

四格的标准具体来说,“守”是从官员的道德方面的一种要求,最终官员根据这一标准被分为廉、平、贪三个档次;“才”主要是指官员的工作能力和才干,最终官员依照这一标准被归为长、平、短三个档次;“政”则是指对官员的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分为勤、平、怠三档次;“年”指官员的年岁和精力方面的标准,分为青、中、老三个档次。

“八法”基本上照搬明代考课制,将不称职官员分为贪、酷、罢、不谨、年老、有疾、浮躁、不及八种类型。

清朝对外官的考课格外重视,巡抚、总督等官员在其自我陈述政绩之后将由皇帝亲自定夺。

另外,吏部还有专门的核议官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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