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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2013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本年度二号井主要进行A503、A504工作面上、下顺槽的掘进工作。

A502工作面进行试生产及回采工作。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

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地面水和火烧区积水以及其它水源溃入井下造成水患,特制定本年度治水工作计划。

一、水文地质概况:

矿区内无常年性的地表水流,矿区西侧夹皮沟为干沟,只在暴雨时形成浊沟,东侧的喇嘛庙河为季节性水流,进入矿区后渗补给地下水和冲洪积层潜水。

大气降水、融雪形成暂时性的地表洪流补给地下水,因此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因矿区地形坡度大,大气降水、融雪水形成的地表洪流迅速向低处宣泄,从而不利于地下水的形成,使地表洪流与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不甚密切。

与矿区主采煤层有关的含(隔)水层主要为Ⅰ、Ⅴ含水段和Ⅱ隔水段,由于存在Ⅱ隔水段的阻碍,Ⅲ、Ⅳ含水段与Ⅰ含水段基本不发生水力联系,除Ⅰ含水段外,其与含水段之间有一定水力联系。

二、地面防治水

1、成立二号井防治水管理办公室、雨季三防办公室。

根据相关规定负责今年的防治水工作。

做到专项工作有专人落实。

2、根据地形,在井田范围内开挖排水沟,防止雨水、雪水渗入井下。

3、通过对工业广场及周围防洪渠防渗处理,防止渗漏井下形成水患。

4、将井下水排至火烧区以外,防止其通过火烧区流入井下,杜绝循环排放。

5、开春前对工业广场及周围防洪渠、进行清淤,防止淤泥堵塞泄洪通道。

6、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7、在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

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地点,雨季前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准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8、各井口要备有足够砂袋,以备急需要。

9、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各区队每旬第一个工作日,向二号井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单位雨季防洪工作情况。

特殊情况、灾变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10、二号井雨季三防办公室将定期组织“雨季三防”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先组织自查自纠,在雨季前排除安全隐患;在雨季中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井下防治水

1、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

各工作面必须架设双管路、双电源,排水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100%。

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

3、回采标高必须与含水层及火烧区留足隔水煤柱30m,不得开采或破坏。

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

4、回采A502工作面前必须保证A5水仓正常投入使用,保证安全生产。

5、采区结束之后,必须砌筑密闭,其密闭必须满足防火、防水要求。

并构筑安装相应的排水设施。

6、对所采、所掘工作面进行探放水,掌握水文地质情况。

7、所有开拓巷道必须开挖水沟,并保持畅通无阻。

8、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9、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10、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11、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二号井必须根据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13、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14、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

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15、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进行。

16、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

17、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1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七)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八)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突(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九)采掘工程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19、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

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20、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

21、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22、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水害隐患排查。

并有隐患排查记录。

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23、井田内有与河流、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4、要完善有关图纸资料,公示矿井水害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

25、探放水设计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

26、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探老窑水。

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如煤层厚大于3m,还要考虑立面)图上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一般可考虑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27、探水钻孔除兼作注浆堵水孔或疏水用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28、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探放小窑老窑积水和本矿老空区积水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规定如下:

(1)水平巷道,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15m

①厚煤层及中厚煤层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5—20m;

②薄煤层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15m;

③岩石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m;

(2)煤岩探放水时,其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可根据水压计算所需的保护煤(岩)柱。

29、倾斜长壁工作面防顶板水:

(一)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冒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见《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七)。

(二)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米、50米、100米的间距布置。

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三)预计涌水量。

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或排水设施。

30、防探老空水

(一)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

(二)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

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三)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四)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放水使用。

(五)探水或接近老空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安监部门必须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31、防探底板水

(一)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

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二)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三)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

(四)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五)预计最大涌水量,并采取相应扩大排水措施。

(六)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

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七)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2、防探断层水

(一)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二)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20公斤力时应按比例增大。

(三)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迟到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注浆封闭等。

(四)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

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断层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方法,参见《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

33、开拓下山防探水

(一)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二)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并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三)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四)在揭穿下山前方富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如:

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五)掘下山前,应对其上或能发生的积水进行调查,防止上方积水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导入下山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生。

34、防冲积层(松散层)水

(一)当含可采层的煤系岩层露头被冲积层特别是被厚冲积层覆盖时,对第一开采水平以上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冲积层的层次、层厚、含水量和隔水层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都要基本清楚,否则应进行补充勘探加以查明。

(二)在冲积层底部无富含水层的情况下,可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的方法留设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

在冲积层底部有富含水层时,必须按水体下采煤有关要求解决。

(三)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煤系露头风化带深度或上覆冲积层厚度变动较大,需要提高或降低开采上限,缩小或扩大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时,都要按规定报批。

35、防钻孔水

(一)为防止钻孔突出,年初对本年度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二)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36、采煤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一)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二)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l、新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37、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采掘地质说明书,水情、水害预报,有水害威胁和隐患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水患安全措施。

38、对小窑、老窑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

钻进时发现煤炭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

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及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9、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及时下达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探放水通知书。

探放水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工作面名称,探放水位置,单孔设计及要求,编制时间、编制人、审核、科长签字。

40、采掘施工单位接到探放水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执行,严格控制初探位置,严禁超掘,并在收到单上签字。

41、钻探施工单位接到探放水通知书后,必须按照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收到单上签字。

42、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支柱拦板。

(二)、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确定主要探水孔位、孔数、孔深和钻孔方位前,必须事先经过充分论证分析,孔底所探测和控制的区域。

必须确保井巷和井下人员的安全,探水孔确定后,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1kg/c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必须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六)、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

43、钻探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施钻完一个循环后,钻探成果资料经钻探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地测部门。

钻探单位必须安排钻探技术人员跟班掌握钻探情况和验收钻探资料,钻探施工单位对钻探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44、地测部门根据钻探成果资料结合其它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达不到探放水设计的超前距,帮距安全控制要求,必须设计补探钻孔进行补探,直至达到设计的安全控制要求后方可编制允许掘进通知书。

45、允许掘进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或工作面名称、探放水循环、施钻位置、钻探成果表、钻孔成果平面图、实际钻孔布置断面图、钻孔成果剖面图及分析说明、允许掘进距离,编制人、审核、科长签字。

46、地测部门必须将允许掘进通知书经矿安全部门审核签字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及时发送调度室、技术科、安全科、施工区队。

收书单位必须在地测部门的收到单上签字。

47、地测部门必须在现场醒目标注清楚允许掘进距离控制点,并现场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受交待人必须在地测部门的交待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控制点,严禁破坏。

48、施工单位接到允许掘进通知书后方可掘进,按照允许掘进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控制许掘长度,严禁超掘。

49、在探放水钻孔按设计全部施工结束,地测部门必须根据资料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确认不需再进行探放水工作后,写出分析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停止。

50、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在地测部门必须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写出探放水工作总结,并报公司地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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