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行员工轻微违规管理办法员工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记分两次达到2推荐word版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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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行员工轻微违规管理办法,员工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记分两次达到2

篇一: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X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X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赃提供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自查发现案件,或组织查处案件有力,并且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八)到岗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九)其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我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执行上级指示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三)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的;

(四)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臵突发事件的;

(五)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违规的;

(七)其它可以免予处理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低于一百万元的;

(二)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低于一百万元损失责任事故的;

(三)核心信息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半小时以上的;

(四)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等被盗用、丢失的;

(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十万元、法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百万元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低于五十万元,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二人以上死亡或一百万元以上损失责任事故的;

(四)枪支、弹药被盗(抢)或丢失的;

(五)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核心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四小时以上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客户授信损

篇二:

员工违规惩戒办法

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员工违规惩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保证市局(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行业及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惩戒原则与依据]市局(公司)对犯有过错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惩戒决定应以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员工守则的行为表现为依据。

第四条[归口管理部门]违规惩戒工作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综合管理,督察考评、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惩戒行为界定和形式]市局(公司)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员工守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惩戒的形式分为:

口头批评、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停工教育、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惩戒时,可同时减绩效分值,追缴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六条[惩戒处理原则和时效]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惩戒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所犯违规行为的认识态度,慎重决定。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及时,情况复杂或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从证实违规时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口头批评、责令检讨的权限和程序]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员工上级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可给予违规员工口头批评或责令检讨并记录在案。

给予口头批评和责令检讨时,应向员工清楚说明事实和理由,告知员工改进方法和再次违规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并表达对其的期望。

违规员工的检讨书上交本单位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第八条[通报批评、停工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对于多次或严重违规行为,可依程度给予违规员工通报批评、停工教育、解除劳动合同。

拟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惩戒意见,报单位政工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拟给予停工教育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惩戒意见,报单位政工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惩戒意见,报单位政工部门审核,经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做出,并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

解除劳动合同前,可先履行劝退程序。

上述处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一份经员工签字后由政工部门部门存档,一份交由员工本人保存。

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九条[停工教育规定]停工教育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停工教育期间员工须在本单位或部门接受教育或学习。

停工教育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条[赔偿经济损失适用]由于员工违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确有困难的,可分期赔偿或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扣除后员工当月所得工资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申诉渠道、复核程序]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员工可以进行解释、说明,表达意见。

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获知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政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辩书,并附有关证据。

单位政工部门应会同工会、员工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员工的申诉,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伙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赔违规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从重、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惩戒:

(一)屡次违规或无故拒绝接受违规处罚的;

(二)包庇同伙或强迫、唆使他人违规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四)串通、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等干扰组织审查处理的;

(五)其它情节恶劣,应从重或加重处罚的。

第二章惩戒

第一节违反考勤纪律的惩戒

第十四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口头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并减绩效分值: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并减当月绩效1分;

(二)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两次的,并减当月绩效3分。

第十五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

(二)擅自替班、调班的;

(三)旷工半天的,并减发半天工资;

(四)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影响工作生产安排的;

(五)其他违反考勤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十六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20-30分:

(一)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

(二)当月累计旷工一至两天的,并减发旷工天数工资;

(三)涂改考勤纪录,谎报、虚报考勤;

(四)代替或委托他人考勤;

(五)伪造、涂改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考勤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十七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一)当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的,并停发旷工日工资;

(二)本节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屡次发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经劝阻告诫仍无改进的。

第二节违反工作场所纪律的惩戒

第十八条[违反工作场所纪律,适用口头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场所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减当月绩效1分:

(一)破坏工作场所卫生,随地吐痰,丢垃圾、丢烟头;

(二)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工作标牌的;

(三)其他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情节类似的。

篇三: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经中国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201X年8月2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内控管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合规经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本行境内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境外机构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各境外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本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材料。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

(一)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

(四)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审批。

第八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各级工会认为处理员工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九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应在5个月内作出,其他处分或处理应在3个月内作出。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在证实员工违规后60日内报出,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理的应在30日内报出。

管辖机构均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回复。

第十条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检、法和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员工受到处分后,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当年绩效考核等级,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至少24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至少36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指使、教唆他人违规的;

(三)受到处分的员工再次违规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隐瞒事实,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或指示抵制无效,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本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差错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两次以上故意违规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四)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的直接上级;其他责任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和对违规负有间接责任的其他员工。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节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由监察稽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权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在业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应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责任认定材料移送监察稽核部门,由监察稽核部门审查并综合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处理意见,由有权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故意逃避调查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违规需我行境内机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的机构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应通过挂号邮递等有效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员工对处理(来自:

WwW.:

根据我行员工轻微违规管理办法,员工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记分两次达到2)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同级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

第二十八条员工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上级管辖机构的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

第二十九条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经复审或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福利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员工受到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12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满24个月,撤职处分满36个月。

原作出处分的机构可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做出延长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新的违规问题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分则

第五节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各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海外机构的外派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构负责人对监管规定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员对上级的决定或指示无故拖延,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单笔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给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上级管辖机构明显失察的,给予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三十八条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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