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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4]22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务行为,促进财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核算,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经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十一个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动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建立职工贷款明细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活动应在市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财务核算科和管理部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应严格实行账户分立核算。

接受市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为了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单位贷款和借款。

严禁任何人以市中心或管理部的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财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调度和挪用住房公积金各存款户资金,严格遵守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市中心和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上的资金,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拨时,由市中心财务核算科编制资金调拨方案,并说明情况,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市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由财务核算科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一条市中心和管理部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中心和管理部必须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预算执行。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三条资产是指市中心和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应收债权、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等。

第十四条市中心和管理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市中心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性住房贷款委托合同,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

市中心相关部门和管理部与委托银行定期进行对账核实。

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市中心和管理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一按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

定期存款按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建立明细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负债是指市中心和管理部在受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

应及时为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预提职工个人年度利息和本单位的管理费用;按市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合同,预提归集手续费和委贷手续费。

第十八条市中心和管理部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账和总账,应及时反映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月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每年结息后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人和其他收入。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是指本单位将住房公积余存入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计算。

(二)增值收益利息收人是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上的利息收入,利息按金融机构活期利率计算。

(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本单位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四)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到期时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归集、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支付职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职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按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关规定支付。

管理部支付手续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心备案。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额存入本单位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的利息收入全额计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财政部的规定计提。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市中心提供详细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核销程序办理。

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五条上交财政的本单位管理费用,由市中心按规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管理部按期向市中心上交管理经费,每年6月和12月各结转一次。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若以前年度待分配增值收益出现亏损,应用于弥补损失。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年度终了后30日内,市中心应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银行存款余额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耿况发生重大影响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支取率、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

管理部每月5日前上报财务报表给财务核算科,市中心每月10日前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中心和管理部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三)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五)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六)截留、坐支业务收人或增值收益;

(七)在业务收人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八)列支本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九)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二)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三)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四)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经费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财经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和管理部的经费收支财务活动。

第三条经费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的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经费收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人,合理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市中心及管理部的经费收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会计人员(财会联络员)依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单位预算是指市中心及管理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市中心及管理部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预算的收人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

第八条管理部根据当年度事业计划和任务,于每个会计年度末提出预算建议书,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心。

财务核算科根据各管理部和市本级的预算建议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预算,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市财政局批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市中心及管理部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执行。

单位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中心及管理部不得玩预算、超预算支出。

管理部经费开支应在财政批准范围内包干使用,由市中心先垫拨资金,每年6月份、12月分与市中心各结转一次。

第三章财会联络员管理

第十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根据《郴州市本级集中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中心和管理部各确定一名财会联络员,负责经费开支报账工作。

第十一条财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是:

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在单位会计岗位或从事过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十二条财会联络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单位领导负责。

其具体职责是:

宣传贯彻落实有关财经法规、法纪并严格执行;办理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收人的解缴,并登记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管理部财会联络员只负责与市中心财务部门对账);办理各项支出的初核报销业务和单位经费的领拔;做好内部财务财产管理和监督;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以及统计报表收集、汇总编报工作;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包括信用卡、现金、借据);负责本单位的票据领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并做好购、领、存、销台账的登记工作;办理往来款项的清算和清收,掌握本单位的拔款和经费开支情况,定期与市会计核算中心(市中心财务部门)核对经费使用结存情况;负责办理财政部门及市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会联络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为单位经费管理献计献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纪检、雌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经费收入是指为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增值收益,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上交财政专户并按期拨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市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经费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十五条管理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工本费)、房屋(门面)、租金等其他收入应登记账簿,由财务联络员定期缴交到市中心办理专户缴存手续,不得坐支,更不准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市中心财务联络员应及时将收入缴交财政专户并编制收入报表,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本单位的经费支出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控制。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市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十八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若当年经费有结余,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报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报账凭证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有关事项真实、完整、合法、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明了、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报账办法和程序:

1、报账凭证须由经办人作出用途说明并签名。

2、证明人签名。

3、管理部(科室)负责人审核属实签名。

4、报市中心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

5、报市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

6、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一条经费支出报账要求:

1、人员经费开支(工资、奖金、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等由市中心按国家政策规定编制明细表统一发放。

2、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大宗材料的购置等,应严格按《郴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能购置。

3、机动车辆的维修费开支,按市财政局印发的《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中心车辆指定维修点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管理部车辆维修点指定一家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心及市政府采购办。

4、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开支,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附详细说明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

每单项报账凭证支出超过5000元的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列支。

5、其他符合开支范围的经济业务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职工向单位临时借款,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借款人应在业务开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会联络员处办理报账手续,归还临时借款,不准长期拖欠。

第二十二条财会联络员对单位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及时受理,对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的报账凭证不予受理。

财会联络员应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对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挪用、私借备用金。

因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中心稽核部门应对所有经费开支进行稽核。

定期对单位备用金进行盘库,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调整备用金定额。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四条资产是指本单位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以固定资产为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五条固定资产应建立台账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取得收人的应当作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支付委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有关行为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5]6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加强管理,统一规范支付委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行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2003年度归集和贷款手续费(包括支付给各地工资统发中心的手续费)一律不予支付。

未计提的不再计提,已计提的必须冲销,已支付的必须追回或冲减2004年度委托手续费,否则,将严肃处理。

二、2004年度委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按郴公积金发[2004]1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报市中心财务核算科审核,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才可支付。

三、2004年以后的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按国家和市中心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支付程序按第二条办理。

各地要严格按以上精神切实规范支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行为。

二OO五年元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规范住房公积金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核算

(一)中心及各管理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方法、核算形式组织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中心及管理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组织核算,不得随意增加、合并或更改科目名称和编码。

二、银行账户及存款的管理

(一)中心及管理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二)必须以单位名义在规定银行存储,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为任何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禁止购买股票、期货、基金。

(三)购买国债及存储定期存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代转或者由银行人员上门办理。

(四)中心财务负责人、管理部负责人、会计对国债及定期存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最少一次。

(五)每月要求银行出具银行账户对账单(含定期存款账户),每年年底要求银行出具《银行账户承诺书》。

(六)中心及管理部存单保管人员均需建立《定期存款备查账》。

三、票据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登记、稽查、保管、销毁等管理工作。

(二)票据填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详实,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票据,各联应当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三)出纳要建立《支票备查账》,作废支票要当月交由会计核销。

四、印章管理

(一)中心及管理部的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至少两人以上保管。

(二)保管印章的会计人员外出,须办理印章临时移交手续,一定要有书面交接手续,并要有监交人。

(三)印章移交必须交由原保管人外的第三人,不能将印章移交由一人管理。

五、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

1、会计岗位人员交接:

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分管印鉴、截止交接日期的科目结算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遗留问题说明等。

2、出纳岗位人员交接:

文件资料、票据、日记账、交接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出纳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银行账户开设资料、银行结算凭证、分管印鉴、支付密码等。

(三)领导监交。

交接双方依据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后,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

六、对账制度

每月出纳要凭借银行对账单对会计所做会计凭证金额进行逐笔核对,在对账单上体现核对记录。

核对金额不符时,需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七、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记账凭证的顺序号装订成册,整齐划一,凭证封面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起止时间、凭证编号和册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装订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会计账簿按照类别整理装订,做到账簿、账页内容完整齐全,账户目录、经营账簿人员一览表填写规范。

(三)会计报表按照单位、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资料,分别装订立卷,注明名称和使用年度。

(五)会计档案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密制度,会计档案和有效档案的设施、设施应当经营检查,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八、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知

郴公积金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现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七年九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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