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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合作社上墙制度

成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成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成员。

2、成员比例规定。

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贫困户中至少有一名成员,达到合作社覆盖所有贫困户。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成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六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即二至三月份,办理退社财务结算。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其出资额和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公积金,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额和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3、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

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的生产技术、工作、服务技能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成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四次。

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贫困户成员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收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做到“六有”。

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成员学习培训的组织与领导,每年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成员统一免费配备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申请入社。

4、学员要按计划参加合作社组织的集中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人均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续3次(迟到早退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将其提交成员大会讨论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学习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职责

1、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事理事会会议;

2、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3、拟定合作社总体发展目标、制度和计划,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提名产生合作社下设机构组成人员,讨论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研究制定其它重大事项。

5、组织合作社开展各项工作,带动成员增收。

6、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各项规划,及时解决出现的与合作社章程相违背的有关重大事宜。

7、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8、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重要合同等相关重要文件。

9、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10、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11、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本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12、审定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社的机构设置。

13、审议本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4、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成员大会制度

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长、监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计入成员账户,参与当年盈余分配核算,成员退社时退还合作社。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代理)会计员。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

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成员账户,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财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性开支。

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

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执行监事)对合作社财务活动具有监督权限。

第三十二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合作社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每年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成员的入社、退社和除名情况;成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成员账户份额情况;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成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

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

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合作社定期印发成员公开信公开成员应知内容。

3、填写发放《社员证》公开。

适时填写发放公布(成员身份、股金证明、成员个人帐户、《社员证》,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

财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

填发《社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

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成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2、理事会对方案进场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3、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被查。

五、意见反馈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成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与7日内作出答复。

半数以上的成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成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务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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