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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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其他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任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确定。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

(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九)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且推卸责任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学校保卫处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的;

(四)其他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校防火办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若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其关联处理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给予教职工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或对于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在送达拟处分通知书时要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本人要求听证时应按听证程序处理,由学校听证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若被追究责任者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人事处或监察处应将处理决定抄送组织部。

送达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本人无异议即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并由处理决定机构决定是否存入被责任追究者的档案:

⒈当事人的职工号(学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⒉被责任追究的事实;

⒊责任追究的方式、期限和依据;

⒋不服从处理决定时,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的变更、解除均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浙大发保[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审批表》

 

附件1.

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审批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工号

学院

(单位)

参加党派

文化

程度

现职务

现职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责任追究

拟给予何种

责任追究方式

追究

期限

主要错误事实及处分依据

系(所、室)建议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学院(单位)建议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防火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或监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学校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公章)年月日

 

备注

浙江大学防火委员会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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