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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办理

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办理

一、基本建设程序

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中,建设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应遵循的建设程序:

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许可→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备案→施工招投标→质量、安全报监→申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

二、基本建设程序节点涉及建委的办理手续

(一)规划选址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申报条件:

1.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开县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村社、建管所、政府签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拟选址范围1:

500实测地形图,含四邻环境,注明开县独立坐标系拐点坐标;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5.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用地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申报条件:

1.取得与《规划条件函》的内容相符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2.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本案文件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一、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重庆市开县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1:

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采用开县独立坐标系);4.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供地的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重庆市开县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1:

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采用开县独立坐标系);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6.土地主管部门意见;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3条第2款。

法律责任:

依法拆除。

(三)方案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

(四)初步设计及审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设立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申报材料:

1、申请进行初设文件审批的报告或函2、立项批准文件3、规划审批手续:

“一书一证”及方案审查意见(土地招拍挂的无“一书”)4、地质初勘资料(地勘报告)5、工程概算书6、节能模型(光盘)、节能计算书7、说明、签章齐全的初设图纸8、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同9、勘察外业见证合同。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

设立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2005]3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

申报材料:

1、施工图备案登记表3份;2、立项批准文件;3、规划审批手续“一书两证”(土地招拍挂的无“一书”);4、环保、消防、气象、人防部门审批意见;5、中介机构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含建筑节能消防);6、施工图全套电子档;7、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8、建筑节能初设审批意见;9、配套费征收的函。

收费依据: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县府发[2010]13号)。

收费标准:

1.县城规划区:

150元/平方米;2.重点镇、中心镇、边贸镇:

100元/平方米;3.一般镇:

80元/平方米。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立依据:

(一)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2、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规划要求;3、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限位于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工程);4、符合开县建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5、符合相关协办部门的要求;

(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含附图),其他的应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2、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图的要求;3、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全部拆除、未拆除的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4、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

处罚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

法律责任:

应当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七)施工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报建》。

设立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二条第三条。

申报条件:

1、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2、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2、资金证明 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备案》。

设立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申报条件:

工程项目依法开标确定中标后候人,并在规定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

处罚依据:

《重庆市建管条例》第六十五条。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

条、第4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申报条件: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证以外的所有建筑工程。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性申请资料(规范性申请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1份;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表各1份;4.符合施工条件的现场勘验表1份。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银行交费回执甲、乙双方各1份(各交纳合同价的2%);6.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7、县级单项考评(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流入人口流动计划生育责任书各1份);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

处罚依据:

对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建管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检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一书三证;4、施工许可证;5、环保、消防、人防部门验收意见;6、质量监督报告;7、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8、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意见;9、工程质量保修书;10、住宅工程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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